國民法官法》江玟萱/「異議連發」好反感 模擬法庭經驗有解方

我們想讓你知道…國民法官審判,將促使我們必須重新檢討並調整固有的異議習慣。

● 江玟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國民法官法》的案件中,檢辯雙方異議的事由或頻率都有所變化,主要新增的法源依據是《國民法官法》第46條:「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因此當審判過程中,檢辯雙方於法庭上的言詞或書面會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而審判長未行使訴訟指揮權予以即時制止時,檢辯雙方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異議是維護公平的手段

異議的行使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可以見到。

從選任程序開始,若辯護人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中,詢問與本案事實相關而企圖教育個案事實,或企圖灌輸特定的觀點時,即是常見的異議理由;在開審陳述中,若辯護人在PPT中使用與本案無關的資料(例如影片、插圖),或使用的示意圖未能夠如實反應卷證資料及現場情形,或內容超越舉證計畫及待證事實而涉及實質辯論等,亦是常見的異議情形;在調查證據階段,辯護人未能客觀調查證據而表示主觀上的推論或意見,或在各項調查證據後的表示意見階段進行綜合性的論辯性陳述而為過早辯論,亦不合於程序而得作為異議的理由;在辯論階段,若辯護人不依證據辯論、錯誤引用證據內容,或使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或非基於證據論述而為要求法官帶入被害人角色等訴諸情感之主張,檢察官均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以維護程序的正當與公平。

異議可能引發國民法官反感

聲明異議是法律所賦予檢辯雙方的權利,於審判過程中自得隨時行使。但過多的異議可能使國民法官在聆聽過程中不斷被打斷,而未能了解全部證據內容;同時,不斷的異議也未必會使國民法官留下好的印象,有時反而引起國民法官的反感,或質疑異議方想掩蓋真相。

過去不只一場模擬法庭座談會中,有國民法官即提出:「檢察官已經有許多強而有力的證據,卻不讓辯護人好好把他們的話講完」、「檢察官『很犀利』,一直打斷辯護人講話」等想法。因此,在避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及偏見以維持程序公平,與避免引起國民法官負面觀感這兩者的拿捏上,確實並不容易。

▲模擬國民法官法庭,檢察官不斷使用「異議」造成國民法官的負面觀感。(圖/記者林悅翻攝)

國民法官要認知異議本質

面臨上述的難題,歷次模擬法庭的經驗或許提供給我們一些初步的方向。例如:在審前說明時,審判長即向國民法官說明:「檢辯雙方會在程序中提出異議,審判長所做的裁定,只是程序上的事項,請不要因異議有無理由而對檢辯雙方作有利或不利的想法」,如此在審理程序之前,國民法官即可對異議的本質預先有所認知。

在審理過程中,若提出異議,應建議審判長作出明確的裁定,諭知異議有無理由,而非讓雙方各自對異議陳述意見後隨即繼續程序。

在遇到辯護人不斷違反程序,迫使檢方不斷異議時,亦可建議審判長除裁定異議成立外,同時明確禁止辯護人再重複為相同之行為,讓國民法官明確知悉應該就程序中斷負責(違反程序)的是哪一方。

以上的做法或有助於緩和國民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異議的不耐,這些事項或許也可在審前即提出建議,讓程序的進行更為公平與順暢。

綜上,國民法官審判將促使我們必須重新檢討並調整固有的異議習慣,以上是截至目前為止的一些觀察與想法,期待未來在異議的行使及處理方面,能發展出更豐富的內容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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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臺灣高等檢察署電子報110年12月號,原標題「國民法官法初探:關於異議權行使的若干想法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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