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12/28《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三讀,數位立委合影。(圖/記者屠惠剛攝)
● 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立法院於去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新設「數位發展部」,最快今年第一季掛牌;對國家資訊建設而言,這真是令人振奮的組織變革。而依據《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細觀其掌理的十大事項,並不包括個資保護事宜;這似乎與某些事前的期待不合。
據聞,行政院將提出《個資法》的修法,並設立「個資保護審議委員會」,也算彌補了資訊法制的一環。
應對資訊時代的法制建設,牽涉國際視野;蓋資訊無國界,相關技術應用與人文思想同步影響全球每一角落,台灣不可能免除衝擊、也不應該只想獨守一隅。相反的,政府應該深思資訊法制的深刻內理,作出最全面的察考;尤其在組織建設上,其影響深遠,不可不慎。
勿輕忽低估《個資法》的隱私法益
數位發展部先行,無疑地反映了產業的發展壓力與行政權的科技優越觀點。尤其民主政治下,廠商的遊說能量不可小覷。但是,看似抽象的公權力與人文理念,攸關國家的基本利益,其既不能輕易退讓、也不可輕率,而致使產業發展蒙上不確定的發展之途。《個資法》即是此種重量級的基礎法制。
《個資法》建基於資訊自主權,在個人層次是自主決定、在國家層次是資訊主權。國內常有人對《個資法》的隱私法益輕忽低估,但是這正涉及每一個國民參與資訊活動的基礎,缺此則國民將渾然不知其資訊處境,長久將造成資訊弱智與低能;誰能負責此種後果!筆者比較歐盟公民對資訊霸權的認知,與台灣國民對資訊態勢的理解,深知其間差異之大。
而就國家而言,現今資訊霸主的七大企業(所謂的GAFABAT),政府迄今未曾公布其在台灣的業務操作實況;實在令人擔心政府在資料治理與資料經濟的主權行使能力。此從社群媒體推特與臉書刪除與停權網軍帳號的事件即可看出。
▲政府未曾公布臉書、推特業務運作的細節。(圖/路透社)
再者,政府申請歐盟GDPR的適足性認定,象徵我國認知到全球資訊秩序的嚴肅意義與現實利益。
低度保護個資,將衍生全面性的惡劣影響,造成降低產業的國際活動能力、甚至限制政府的情報分享權限,以及打擊學術界的知識參與能量的嚴重後果。尤其個資保護議題已經進入國際秩序,台灣對歐盟的法治外交與對日本主導的CPTPP架構的參與格局,都將不利。缺此一塊,台灣民主顯然難以與言資訊文明。
▲歐盟《個資法》(GDPR)在2018年實施。圖為國內舉辦該法研討會。(圖/記者周宸亘攝)
盼委員會發揮實質功能 不只做表面公關
呼籲政府:值此組織設計的關鍵時刻,應高瞻遠矚。如果擬議中的「個資保護審議委員會」只是公關單位,那必然難得國民認同。至於如今的辦公室格局,早已是專業界的難言之隱了。
個資專責機構的定位國際早有定規,政府既未輕言,想必已經深謀遠慮、而有妥善安排了。全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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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蘋果新聞網」,原標題「從企業手中奪回「資料主權」 個資保護需要專責機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個資保護議題已經進入國際秩序,台灣對歐盟的法治外交與對日本主導的CPTPP架構的參與格局,都將不利。缺此一塊,台灣民主顯然難以與言資訊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