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檢察官推翻確定判決撤銷緩刑 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平反

▲▼王隆昌(持麥克風者)與民間司改會到最高檢察署,要求提出非常上訴。(圖/記者吳銘峯攝)

▲民間團體經常到最高檢察署陳情抗議,要求提出非常上訴。(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郭姓男大生涉性侵害犯罪後認罪自新,法院同意給予緩刑,執行檢察官提抗告撤銷緩刑獲准,郭男不滿司法機關出爾反爾,三度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江惠民為郭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撤銷緩刑裁定違背法令,適用法則不當,對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有理由,判准回復緩刑。

這件案子引發法界討論。法官是否適用信賴原則?執行檢察官可否推翻確定判決?若恣意撤銷緩刑,是否形成確定判決「不確定」、喪失法的安定性?

郭姓男大生剛滿十八歲,情竇初開,網路交友,拍下他人的性交照片影音,又失慮犯強制性交罪,被檢方分別以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和強制性交罪起訴。

兩案法官特別選同一天宣判 同一天判決確定

法院審理時,郭姓男大生向法院聲請併案審理,兩案的法官雖未准許併案,但皆認為這兩件案子的案件型態、罪質均相同,犯罪情節相似,具有重複性,可以看出是郭姓男大生的法治觀念薄弱,一時失慮犯案;兩位法官都當庭同意,如果郭姓男大生認罪並獲得被害人原諒,將給予緩刑。

郭姓男大生於是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同時在法庭上認罪,審理的法官及蒞庭公訴檢察官於是同意給予郭男緩刑自新的機會,告訴人也具狀撤回告訴。

由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緩刑宣告。」郭姓男大生的兩件案子,並未併案審理,如果不同時間宣判,很可能會造成的兩案的緩刑均被撤銷,對郭男並不公平,於是兩案的法官各自關心對方審理進度,其中郭男涉及拍攝性交照片案改為簡易判決處刑,另一案強制性交罪案仍依普通程序審理,兩案法官特地選在同一天宣判,讓兩案在同一天判決確定。

兩案法官定期2019年1月25日宣判,郭男涉及拍攝性交照片,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犯強制性交罪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兩案皆於2019年2月24日確定,檢察官未上訴。

執行檢察官不認帳 撤銷緩刑 男大生崩潰

然而,台北地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收到判決書,不以為然,分別聲請撤銷郭男兩件案子的緩刑宣告,皆獲法院判准,兩案互為對方的原因案件和緩刑案件。也就是說,郭男涉及的拍攝性交照片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為原因案件,依刑法第7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撤銷郭男涉犯強制性交罪的緩刑宣告(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另外,郭男涉及的強制性交罪為原因案件,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郭男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的緩刑宣告(判處應執行刑十月,緩刑三年)。郭男被撤銷緩刑,必須入監服刑。

郭男大驚,整個審理過程,他完全按照檢察官法官的要求,積極籌措資金和解,也願意認罪,法官也同意給予緩刑,為什麼事後法官檢察官違反承諾?他一度逃跑而被通緝,最後委任律師聲請非常上訴。

郭男的家人受訪時說,孩子做錯了,願意彌補錯誤,法官同意緩刑,怎麼可以事後反悔?還好的是,他們到最高檢察署陳情,法警看到郭的家人擔心害怕,安慰說「我們總長講道理,是好人」, 相信這是上帝的安排,「總長願意聆聽,有理說得清」。

最高檢勘驗法庭錄音光碟 證實兩案法官考量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受理郭男非常上訴聲請,勘驗開庭錄音光碟,認為兩案由同一股檢察官偵查,原可同時起訴,但因案件難易不同,而分別起訴,但兩案的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情節相似,郭並沒有在本案偵審緩刑期間更為犯罪;同時,審理兩案的法官又都認為,兩案如於同一天宣判,同一天判決確定,就可以規避刑法第七十五條及七十五條之一「應」或「得」撤銷緩刑規定,於是刻意選在同一天宣判,給予緩刑,讓兩案判決同時確定,檢察官也未提起上訴。

檢察總長就郭男涉犯強制性交罪被撤銷緩刑案,提起非常上訴。

▲▼司法院最高法院大樓外觀。(圖/記者湯興漢攝)

最高法院:宣告緩刑和撤銷緩刑 標準不同 不能恣意撤緩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並非審查先前緩刑宣告是否違法或不當,而是重新檢視緩刑宣告時所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的預測或合理推理,是否正確妥適,能否達成預防犯罪、促使被告改過遷善目的。法院對於宣告緩刑與裁量撤銷緩刑宣告,各有不同的裁量因素與目的,本案撤銷緩刑宣告,僅依憑緩刑宣告時已斟酌的裁量事由,違反公平法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指出,郭男因涉犯強制性交罪,警方持搜索票到其住處搜索時,才在他的電腦中扣得竊錄影片,因而破獲前案,並非郭男在本案犯行後,再犯前案;且郭男坦承犯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案與前案的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均已達成同時宣告緩刑,同日確定的共識,可見本案法官在宣告緩刑之際,已知郭男的前案犯行,並預見前案罪刑將於本案緩刑期間內確定,經審酌仍為本案緩刑諭知,高院未察,逕行撤銷緩刑宣告,顯有適用法則不當,違背法令,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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