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2050淨零 碳排與碳匯中和才是正解

我們想讓你知道…碳排放與碳移除的相互勾稽、揭露、報告是監督國家與企業是否落實淨零承諾與義務的必要作法。

▲2050淨零目標迫切。(圖/記者呂佳賢攝)

● 謝英士/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國發會即將在三月發布台灣的淨零路徑,淨零目標是人類共同的「集體型計畫」,以經濟的術語,就是典型的「計畫型經濟」,為了世紀末不增溫2度或甚至不超過1.5度,為了人類的永續發展,人類必須捨棄以化石燃料為主的發展模式,朝向低碳並中和的道路。

從工業革命走到今天,人類因為化石燃料的應用而成就了今日的繁榮。但是,科學確定下的增溫,改變了溫室氣體的平衡,導致極端氣候,海平面上升,生物多樣性遭受威脅等。

淨零不等於零碳排

淨零排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歸零」的愛的美敦書,是一次人心、科技、制度、法治集體重組,翻轉人類進化的大事。但是,淨零不是、也不能消除所有碳排放。淨零只是要確保所有人為產生的二氧化碳或會造成地球增溫的氣體,在無法完全避免以及封鎖的情況下,可以被有效移除一定的數量。

▲碳移除之速度遠比不上碳排放,再生能源之發展以及自然碳匯之形成與保存便成重要課題。(圖/記者林振民攝)

換言之,可以被自然的或人工的從大氣中吸收。一般而言,碳移除之速度遠比不上碳排放,所以,再生能源之發展以及自然碳匯之形成與保存,不但有所關聯,唇齒相依,甚至都可以作為抵換的工具。

淨零目標是如此明確,但衡諸現實,卻不斷出現大問號。IPCC在科學上提出排放與移除二氧化碳若不平衡,人類將遭致巨災。具體而言,以2050年為基準,往前推算,在2030年之前必須達到排放的「峰值」,然後在2050年「排放與移除趨於平衡」。

NDC與國家碳主權 不具約束力的淨零行動

聯合國不是一個超國家的實體機構,沒有無上的權力可以確保成員之間的遵約與執行。因此淨零目標雖有「計畫型」特色,但在實踐過程中,主要是以「自願」為基礎,在全球尺度上,卻體現威權與民主競賽的矛盾與挑戰。如果一切配合得宜,理論上,在時間的演進過程中,移除二氧化碳的壓力將可逐年遞減,只要科技、金融、法治、消費願意認真面對。

淨零目標是以碳排放與碳移除達到中和的程度為依歸,意味著世上仍有碳排,仍允許抵銷,而不是完全處在「零碳排」的境界。

淨零目標是標準的「知易行難」,難以「知行合一」。千絲萬縷,糾纏不已,人類斷絕化石依賴的過程能否在幾十年之內有所改觀?的確考驗著人類的智慧與命運。

▲淨零目標雖有「計畫型」特色,但在實踐過程中,主要是以「自願」為基礎。(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如上所述,在淨零目標下,即使是巴黎協定也無法推行「具拘束力」的強制計算規範,畢竟此一氣候公約所依侍的是「自願性」的措施,包括以「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也可稱之為「國家自主碳承諾」的模式加以執行。

換言之,「國家主權」的思考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如何界定「碳移除」的資源所在,以及此一資源在移除、抵銷碳排放的定位、作用及其方法,都有賴國家功能與角色的突顯。許多國際倡議各有其考量,尚無普遍適用之餘地。例如航空與海運之排除或暫不納入,在NDC中並非少見。以抵銷而言,必須確認不至於導致碳排放趨勢不變,且應該有其限度。

除造林固碳外 永續發展面向也應考量進去

以森林碳匯而言,論者常以碳匯是否「新增」為考量,殊不知,新增造林固有助於有效移除,但既有的碳匯除固碳此一視野外,更有其歷史、文化、政治、生態的多重意義,也因此,在考量碳排放與碳移除之森林碳匯角色時,不能拘泥於能否新增固碳一隅,還應依照「碳主權」思維,調和碳匯及其外溢之氣候時代價值。

企業自主選擇抵銷以及購買碳額度權益,在國家碳意識的框架下,必須有一定的限制,亦即,必有一部分的抵銷或碳額度之交易應該有助於國家自然碳移除的永續建制,藉以確保國家的永續物質條件以及世代所需的物質環境。南美的蘇利南以及亞洲的不丹,甚至中美洲的巴拿馬,都是以其固有之森林碳匯以及後續的再生能源而提前達成淨零之目標。可見,就國家而言,淨零中的森林碳匯,其意義與價值都包括既有森林碳匯(權)之歷史累積以及未來碳匯(權)之衍生意義,都是國家的重要碳資產,應納入淨零之整體策略考量。

▲新增造林固有助於有效移除,但既有的碳匯除固碳此一視野外,更有其歷史、文化、政治、生態的多重意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企業若僅在意碳排放的「費」與「稅」,而不思考其企業營運與發展跟社會、國家的關係,是落伍的企業自私思想。在碳主權的法律設計上,應該納入企業的碳責任,根據共同但有差別及永續發展原則,以排放者付費的原則,將新增取得之「費」或「稅」用於改善碳排,增益碳匯,更應該用以維繫社會公正轉型,確保國家之永續而不墜。以燃煤電廠為例,即使徵收碳費或碳稅,而認定「碳排放與碳移除達到平衡」,但其他緊隨碳排而來的硫化物、汞和致命空氣污染物,都仍是危害因子,不可在制度上偏廢。

森林碳匯(權)正解

由於森林碳匯並未受到重視,若非格拉斯哥森林宣言揭示,森林碳匯之地位恐仍在各國的NDC考量之外。

究竟森林碳匯代表什麼?在淨零目標下,森林碳匯可以發揮什麼樣的「戰略」價值?都是有待各界深思的議題。

舉例言之,依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3條第15款,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是以取得用於「總量管制及碳交易」之減量額度(reduction credits)為目標。

減量額度與森林碳匯不等值

儘管目前仍乏實踐的個案。但是抵換制度的精髓在於「減少排放量」與「增加碳匯量」兩端之增益設計。森林碳匯所固有的碳吸存作用故毋庸置疑,得與碳排之間相互中和或平衡。然而,更進一步言,森林碳匯所表彰的固碳功能僅是其中之一,即使討論驗證方法,樹木本身的碳匯貢獻驗證也只是其中最為彰顯的一部分而已。

惟,上述森林碳匯之「多重價值內涵」雖廣為人知,但受限於學科與方法之分歧,至今尚無統一或可被接受的「整合方案」。甚且,於中文語境下,常將碳額度(carbon credit)或減量額度(reduction credits)簡化並代稱為『碳權』,實則,即使將「碳額度」或「減量額度」在交易市場交易加以權利化,至多也只能稱之為「排放交易權」,卻因為許多人誤用「碳權」之稱呼,而使森林碳匯所表彰之森林真正的『碳權』內涵為大眾所誤解,極度窄化。

所謂的森林碳匯(權),其內涵除了固碳所彰顯的意義之外,還向外衍生出多重環境效益,包括長久的森林治理、社群(區)惠益、多樣性的涵泳土壤、淨化空氣與水質、保護生物等功能。

換言之,用於「總量管制及碳交易」之減量額度,其與森林碳匯(權)之兌換或抵換,只是突顯碳中和的一種形式,減量額度本身與森林碳匯表彰的碳權完全不等同,也不等值,森林碳匯表彰的碳權遠遠高於減量額度所抵換或兌換的「碳額度」或「減量額度」。就此而言,將來環保署實施碳抵換制度之設計時,應該反應上揭精神,強調森林碳匯的多重價值,亦即,一噸森林碳匯之價值應(數倍)高於一噸碳排的定價,這才是森林碳匯用於碳抵換制度的正確路徑。

承上述,森林碳匯的科學量測與驗證與工業部門的碳排檢測與盤查不對等,反應在抵銷或碳匯(權)與碳排放額度兌換的制度設計上,就要有差別性作法,甚至應該考慮發展出兩套有交集但不完全相同的驗證方法。

既承襲現有的國家溫室氣體盤查清冊的方法學,也開展部份台灣獨特的樹種、土壤等驗證需要,這樣的合理且必要的差別換算,不但吻合現實,且有愈來愈多的人已經意識到並且願意支持,這是碳主權所需的民意基礎與正當性,可以作為支撐政策的重要依據。

▲碳排放與碳移除的相互勾稽、揭露、報告是監督國家與企業是否落實淨零承諾與義務的必要作法。(示意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碳排放與碳移除的相互勾稽、揭露、報告是監督國家與企業是否落實淨零承諾與義務的必要作法。台灣要有實質的淨零目標與路徑,就不能跳過碳移除與碳排放相互間的透明與追蹤,一定可責的設計是必要的,不管是對政府或企業,但也不能過度拘泥於技術性的驗證程序,阻礙森林碳匯的戰略機遇,同時必須要注意到森林碳匯除固碳視野外,更有其歷史、文化、政治、生態的多重意義,為台灣的淨零路徑找到一條活水,豐富台灣的碳圖景與碳未來。

備註:為方便閱讀,文中多以碳、二氧化碳代稱溫室氣體。溫室氣體包含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多種會造成溫暖化效應的氣體,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換算不同氣體之溫暖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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