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瑋晨/無線台未查事實竟無法可罰!華視事件直指廣電法漏洞

我們想讓你知道…《衛星廣播電視法》定有製播新聞需要負事實查證義務之條文,然而《廣播電視法》沒有這樣的條文,導致無線電視台的新聞台無須負事實查證義務。

▲日前,華視新聞台的跑馬燈出現了多則與事實不符的新聞快訊,造成社會輿論譁然。今日凌晨,其董事長、代理總經理均請辭。(圖/翻攝自YouTube/華視新聞 CH52)

●方瑋晨律師/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秘書長、台北市政府觀傳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委員

華視跑馬燈事件直指《廣播電視法》的漏洞

2022年4月20日上午7時許,華視新聞台的跑馬燈出現了多則台海爆發戰爭的訊息,觸動了我國人民最敏感且最在意的神經,這些訊息當然與事實不符,更造成我國社會輿論譁然。後又被發現於同日9時許,華視新聞台的跑馬燈再次出現與事實不符的「臺北下起大冰雹」、「大屯火山爆發」等令人驚恐的天災訊息。華視新聞台不斷出錯後,於4月22日凌晨,其董事長、代理總經理均請辭。

華視新聞台此次的事件突顯出許多實然面的問題,然在法律面上應該被特別注意的是《廣播電視法》在事實查證上疏漏未規定,導致《廣播電視法》存有明顯的漏洞一事。

華視新聞台屬於無線電視台,受《廣播電視法》規管。其他的新聞台(如東森新聞、三立新聞等)多半均屬衛星廣播電視台,受《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管。無論是無線電視台或是衛星廣播電視台,在供公眾收視平臺上報導新聞時,都應該要負有相對應的事實查證義務,都應該要確保其新聞內容的品質,不要作假新聞,這應該是大眾對於新聞台基本的要求。

目前就衛星廣播電視台類型的新聞台,必須盡事實查證義務一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定有相關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若此類新聞台違反本款,製播新聞時沒有遵循事實查證義務,主管機關NCC即可依同法第53條處罰鍰。

▲無論是無線電視台或是衛星廣播電視台,在供公眾收視平臺上報導新聞時,都應該要負有相對應的事實查證義務。(圖/記者呂佳賢攝)

新聞媒體須查證事實 無線電視台未盡義務卻無法可罰

然而《廣播電視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廣播電視法》僅於第21條定有:「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姑且不論《廣播電視法》第21條的規範內容甚為模糊,難以判斷,在本條的規範下,屬無線電視台的新聞台依法不負有事實查證義務,甚不合理。

簡單來說,因為《衛星廣播電視法》定有製播新聞需要負事實查證義務之條文,然而《廣播電視法》沒有這樣的條文,就會導致屬於衛星廣播電視的新聞台(例如東森新聞、三立新聞、TVBS新聞台)必須要盡事實查證義務,如果這些新聞台沒有盡事實查證義務而做了不正確的新聞,將會被NCC開罰。然而屬於無線電視台的新聞台(如華視新聞台)則無須負事實查證義務,如果這些新聞台沒有盡事實查證義務而做了不正確的新聞,NCC無法以「未盡事實查證義務」為由開罰。

這個的法律落差,將會產生顯然不公平的狀態。無論是無線電視屬性的新聞台或是衛星廣播電視屬性的新聞台都應該妥善製播新聞,都應該要盡事實查證義務,此屬無庸置疑的共識。然而法律規管的落差卻造成明顯的不平等及法規漏洞,甚不合理。正本清源的方式在於透過修法,比照《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廣播電視法》增定第21條第4款及對應罰則,要求無線電視台在製播新聞時,必須遵守事實查證原則,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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