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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布〈2021年中小企業白皮書〉,2020年台灣中小企業佔全體企業的98.93%,顯示中小企業是台灣經濟成長與創造就業的重要基石,為了扶植中小企業穩定發展,銀行的資金供給是企業的核心助攻手。
但是,曾為台灣規模前三大的金屬貿易公司——宏盛電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合作的第15年產生劇變,讓他的公司逐漸凋零,最終倒閉。
向銀行貸款忘記還款 銀行是否應盡告知義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在2002年,以宏盛公司未清償遠期信用狀款項為由,逕自移走我在斗六分行的甲存支票帳戶款項,但當時我並未收到催收通知」宏盛電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蔡政郎表示,與臺企銀往來15年,從來沒有欠錢不還的紀錄,卻在這次無預警遭到銀行突襲,讓他無所適從。
銀行是否要盡到催收、告知義務?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律師表示,銀行一方面要保全大眾存款資金,一方面也須保全存戶的權益,而這條保護大眾與個別存戶債信的界線要畫在哪裡,有一點爭議。
陳彥希說明,銀行的告知義務通常是指,銀行要凍結存戶帳戶之前或執行當下要告知存戶,但如果存戶在被告知後,移走帳戶裡的資金,銀行恐怕要承擔無法追討資金的後果;因此,發出催收通知,對銀行來說難以拿捏。
無法在期限內還錢給銀行 銀行抵償先後順序
蔡政郎表示,當時他有3個乙存帳戶(活存)共有2千多萬元,甲存支票帳戶的餘額有36萬多元,但臺企銀卻不從餘額較多的乙存抵償,反而扣押甲存,讓他蒙受跳票的風險,無法理解銀行的抵償邏輯。
若存戶逾期還款,銀行的抵償順序為何?陳彥希表示,若現存的甲存支票存款及乙存(活存)餘額皆有餘額的情形下,銀行應先抵扣乙存,若有不足狀況,再去抵扣甲存,這樣對存戶的損害才會最小。
陳彥希進一步說明,銀行在進行抵償程序時,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訂定規範。舉例而言,「先到期」與「後到期」,應先抵償「先到期」之存款;「有擔保」與「無擔保」,應先抵償「無擔保」之存款;當「有擔保跟無擔保」、「先到期跟後到期」都差不多時,銀行應以「對債務人有利的方式」先抵償。
「銀行不能為了保護自己,採取對銀行最有利,卻對債務人不利的抵償方式,這是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陳彥希強調。
擅長商務爭議案件的吳佩雯律師也表示,雖然銀行依照雙方契約,合法凍結存戶的甲存支票帳戶,但如果存戶在同家銀行有數個帳戶,包含甲存、乙種活期帳戶等,且乙存剩餘金額高於甲存時,銀行不可先以甲存帳戶作為抵償,否則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疑慮。
存戶難全面了解定型化契約 銀行與存戶權利不平等
「契約厚厚一本,前後因果沒有幾個人看得懂,我也是遇到事情才知道」蔡政郎道出,作為與銀行合作10幾年的客戶,遭逢跳票事件後,才知道自己長期處於不平等的合作環境。
陳彥希表示,公司(法人)與一般消費者不同,公司與銀行各自有法律顧問協助閱讀條款,因此雙方的議約能力相當,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權力通常會比公司(法人)大;雖然如此,公平會仍訂定許多限制規範,例如,銀行不可用不公正手,或讓客戶陷於錯誤的印象,讓客戶蒙受損失等。
吳佩雯建議,公司行號或個人與銀行簽訂契約時,在「抵銷條款」中增加預警通知約定,並且約定抵償帳戶順序,例如,若存戶發生逾期未還款時,銀行應優先抵償活存帳戶,最後才可扣抵甲存帳戶存款。
法官應多吸收商場知識
「如果想賴皮不想還錢,我為什麼還要把給廠商的錢存入我的甲存支票帳戶裡?」蔡政郎表示,法官不採納他主張的抵償程序不合理,也不相信商界的遠期信用狀,可與銀行口頭協商自動展延的慣例說詞,顯見法官缺乏商業知識。
陳彥希表示,台灣法官養成,大多在大學畢業後考上司法官,訓練2年後就當上法官,往往對商場操作較不熟悉,「期待法官能多吸收商場知識,了解商場世界的模樣,判決才得以貼合,整個事件發展跟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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