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孫生喊沒惡意仍被判性騷擾 判決怎麼說?

我們想讓你知道…性騷擾原則上是行政罰,但知名網紅孫生拍打女性臀部,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定性騷擾,還處5個月徒刑,即便孫生辯稱沒有惡意,但法院沒有採信,因為孫生的行為帶有「意圖」且乘人不及抗拒,這就不是行政罰可以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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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主觀上孫生拍女生臀部的行為帶有「意圖」,判定性騷擾,處5個月徒刑。(示意圖/CFP)

●文/一起讀判決

知名網紅孫生,因為在餐廳外抽菸時多次拍A女臀部,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定性騷擾,處5個月徒刑。他辯稱沒有惡意,但法院不採信,判決理由是什麼?

〔孫生做了什麼?〕
2024年7月晚間,孫生與A女及B女在台北市某餐廳用餐,用餐途中,孫生跟A女在餐廳門外抽菸時,突然用左手拍打A女左臀部約10下,A女嚇到閃避,但孫生再度靠近,並拍打臀部4下。

▲▼孫生。(圖/翻攝自Facebook/孫生Soon)

▲孫生爆性騷擾爭議。。(圖/翻攝自Facebook/孫生Soon)

〔雙方怎麼說?〕
孫生坦承他有拍打A女臀部,但辯稱並沒有性騷擾的意圖,當下並未感受到A女有任何的不舒服,且A女仍然繼續跟孫生聊天。

孫生的律師表示,當天雙方曾談到曖昧話題,使得孫生誤解當時的氛圍,並沒有性騷擾的惡意。

法院依照A女跟B女的證詞,認定孫生辯稱的曖昧話題,都是孫生主動提及,A女及B女均無積極回應與同意。

此外,監視器的畫面顯示,A女當時只是站在門口抽菸,並未主動與孫生有任何肢體接觸。

〔什麼是性騷擾?〕
性騷擾的定義出現在三個地方,《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這三部法律合稱性平三法。

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是一般性的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是職場上的性騷擾,而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的是校園裡的性騷擾。

三部法律對性騷擾的定義雖然不完全一樣,但精神相同,規範的行為分成兩類:交換式性騷擾、敵意環境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的行為,如果已經到達性侵害犯罪,比如違反意願的猥褻或性交的情況,就直接適用刑法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校園,性霸凌,性騷擾,#me too。(圖/示意圖/CFP)

▲性騷擾原則上只有行政罰,但行為人有「意圖」且乘人不及抗拒,就不只是行政罰而已。(示意圖/CFP)

性騷擾原則上只有行政罰,但如果行為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這就不只是行政罰的問題,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而是告訴乃論的刑事犯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孫生涉犯的就是這個條文。

〔法院為什麼認定孫生構成性騷擾犯罪〕
法院認為,主觀上,孫生帶有性騷擾的意圖,徒手多次拍打並觸摸A女的臀部。這樣的行為極度輕挑且具有侮辱性,已構成不當的騷擾與調戲。

客觀上,已顯然破壞A女對其隱私部位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的期待,而引發A女不舒服,導致有遭受侵犯的感覺。

至於,性騷擾犯罪跟刑法強制猥褻有何不同,我們下次來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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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一起讀判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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