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NCC新草案參考歐盟平衡設計 卻放任政府權力坐大

我們想讓你知道…NCC新草案參考歐盟草案的平衡設計,本是一個正確及值得肯定的方向。但NCC卻放入擴張政府權力的條文,改變了歐盟草案的原始平衡設計,實在令人搖頭。

▲近日,NCC提出了全新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打算以此法明訂網路平台應負的相應責任,以及國家的管制權力。(圖/記者邱倢芯攝)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繼2017年底《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後,於2022年6月底,提出了全新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簡稱「NCC新草案」),打算以此法明訂網路平台應負的相應責任,以及國家的管制權力。

當初《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採取了「通知取下」機制,權利人提出「檢舉通知」後,平台要立即取下該違法或侵權內容。但此一通知取下機制容易被濫用,被人隨意檢舉通知,在權利保障與言論自由的平衡產生傾斜,爭議過大,故該草案最後不了了之。

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

此次NCC新草案,大幅參考歐盟最新《數位服務法草案》(簡稱「歐盟草案」)的主要內容,不再採取「通知/取下」,而改採「通知/行動」機制。亦即,任何人可以對平台「檢舉通知」某網頁內容違法或侵權;平台收到通知後不一定要立刻取下,但必須採取行動。平台要按照自家的政策、服務條款所建立的內容審查機制,判斷檢舉通知是否有理,決定是否取下。另外,也學習了歐盟草案,採取了申訴與法院外紛爭解決機制,讓內容被取下的平台使用者也有救濟管道。

看起來,NCC新草案大幅參考歐盟草案,在違法內容與言論自由的權衡下,盡量做到不偏不倚,值得肯定。可是,為何NCC新草案一推出,立刻有人再次批評,草案仍然是打壓網路言論自由?難道,網路言論自由絕對不能限制?其實不是,是因為NCC新草案刻意放進了歐盟草案沒有的爭議條文。

政府與法院命令取下由法律另外規定

首先,網路平台的管理,不可能只靠網路平台自己內容審查。歐盟草案除了平台自己執行「通知行動機制」外,仍然保留了政府命令取下,和法院命令取下的空間。不過,歐盟草案本身沒有規定何時可由政府或法院可以命令取下,政府或法院須依照其他法律規定才有權做此種命令。至於其他法律如何規定,則必須在每一個法律中去做利益衡量。
例如,《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中,主管機關可以自己直接命令網站取下兒少性剝削內容,這就是典型的法律明確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另外,如果某人因網頁侵害智財權而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可根據智財法律之「除去侵害請求權」命令取下違法內容。

▲NCC新草案參考歐盟草案的平衡設計,本是一個正確及值得肯定的方向,但NCC卻放入擴張政府權力的條文。(圖/路透)

請求法院為「資訊限制令」或「緊急資訊限制令」?

此次《NCC新草案》第18條和20條規定,行政院下各中央行政機關(草案中分成15個主管機關),只要認為網路平台上的內容違反自己主管的法律,且該法律屬於「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就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或「緊急資訊限制令」,命令平台取下內容。

「強制或禁止規定」、「危害公共利益」,屬於不明確法律概念,15個主管機關主管的上百個法律,不少條文都有機會被認定是「強制或禁止規定」。但是,各主管機關本來在各法律下,並沒有請求法院48小時內命令拿掉網頁內容的這種權力。例如,侵害著作權的網頁內容雖然違法,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讓智財局可直接請求法院緊急命令取下。因此,草案第18條和第20條,創造了一個全新的權力與統一標準,讓15個主管機關的權力全面升級,涵蓋層面實在太廣。

NCC新聞稿提到,「資訊限制令」和「緊急資訊限制令」是由法院管控,不致於被濫用。雖然有法院管控,但上百個實體法的標準與行政機關的權力已經被改變,這並非由法院管控就可以輕輕帶過。

草案理由說參考英國草案又搞錯了

新草案的「資訊限制令」和「緊急資訊限制令」,不是從歐盟草案學來,制訂理由寫「參考英國2022年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第125條、126條」。但這完全搞錯了英國草案條文的意思。

英國這兩條規定不是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網頁內容違法而請求法院取下」,而是「網路主管機關認為某網站不遵守《線上安全法》時,可請求法院命其他連線業者配合將該網站斷線」。張冠李戴,指鹿為馬。

實際上,NCC應該也知道英國草案這兩條的意思,所以在NCC新草案的另一個條文(草案第55條第2項)設計的「斷線命令」,制訂理由也說是參考英國草案第125條。奇怪的是,英國的斷線命令要向法院申請,NCC草案的斷線命令,卻可由各主管機關自己發出。

NCC新草案中兩個不同的設計,竟說都是參考英國草案第125條,而且都與英國草案的原始規定不同。是法律專業不足所以誤解?還是趁機放入兄弟獨創見解?

行政機關直接命平台標示假訊息?

▲《NCC新草案》第18條第8項,替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創造了打擊假訊息的全面性權力,形同打擊言論自由。(圖/達志示意圖)

另外,《NCC新草案》第18條第8項,替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創造了打擊假訊息的全面性權力。其讓15個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命令網路平台在資訊為旁「加註警示」30天。最重要的是,這個要求標示的權力,不需要法院同意,行政機關就可以發出命令。若平台不配合標示,各行政機關還可自己發命令將該網站斷線!

歐盟草案當然沒有這個規定。新草案之制訂理由寫:「參考歐盟2018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28b條第3項(j)款有關相關業者應提供有效的媒體素養措施和工具」。似乎過度曲解了該歐盟指令的意思。

在該歐盟指令下,政府或可指導YouTube等業者,要設立「在爭議影片旁加註警示」的機制,並自己認定哪些內容需要標示。但這與15個主管機關主動告訴平台什麼是假訊息,並強制平台一定要加註警示,有相當的差距。

很多人都希望網路違法資訊能夠受到適當管理,NCC新草案參考歐盟草案的平衡設計,本是一個正確及值得肯定的方向。但NCC卻放入擴張政府權力的條文,改變了歐盟草案的原始平衡設計,竟還宣稱是參考英國法案,實在令人搖頭。如此只會讓NCC新草案再度引發爭議,使網路違法資訊之管理前途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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