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譯/函授課程講師
其實,我國司法實務對於警械使用之判斷,甚少在要件上琢磨,我想因為這種要件的使用屬於判斷餘地,只要情狀大致符合,法官很少會在這裡著力。法官對於警械之使用,大致上的判斷點是在於比例原則,問題是比例原則的意涵是什麼?這裡可能就是大家覺得比較抽象的,很多人可能直接就把《行政程序法》第7條適當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搬出來了,但是司法實務的操作上就不在適當性與必要性上打轉,直接討論狹義比例性,直接從法益的輕重衡量來比較,分成防衛型的使用與拘捕型的使用。通常如果是防衛他人或警察自身的生命、身體者,此時通常(未必是一定)有較為寬鬆的認定基準會做出對警察比較有利的判斷,不起訴或是無罪的機率較大,但是如果是防衛財產者,那就未必了,此時警察受處罰的機會較高。但如果是追捕人犯,則此時警察受司法極為嚴格的審查基準,只要造成死亡或是重傷的加重結果發生,被起訴或是判決有罪的機會就會大增,接近定有罪。但是這只是大致上的分析,事實上都還要個案判斷。所以司法實務並沒有禁止警察開槍這件事,只是審查基準並不一致。
開槍與否難以事後審查 應限縮司法判斷權限
但我還是主張要限縮司法的判斷權限,理由在於開槍與否是當下的直覺反應,真的很難用事後的角度審查,你坐在辦公桌吹冷氣是無法體會第一線所面對的風險與高張力壓力之下的立即反應,追人犯可以使用警械,這是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警察也盡可能的不朝致命臟器開槍,人犯跑動中,精準度很難拿捏,攻擊的標的又是人,有勇氣開槍,願意執行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而不當佛系警察(難能可貴),還能精準命中非致命部位──腿部,真是厲害,但卻因為大動脈之問題而發生死之結果,警察被起訴?還是致命部位其實包含大腿?以後只能打小腿。從風險分擔的角度來看,逃亡的通緝犯或是被告與追捕的警察,應該要保護誰?可以選擇保護被告通緝犯,那就把追捕人犯使用槍械之要件刪除,警察以後就不追(這樣大機會很開心),我的想法是我寧可保護警察,所以只要是警察符合法定要件,除非是故意的致死,否則不負法律責任,簡單的說,司法對於警察之開槍只能做離譜控制。當然,這也只是我個人的意見而已。
熱門點閱》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程譯」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司法實務並沒有禁止警察開槍這件事,只是審查基準並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