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硯/台南殺警案 暴露出難以解決的3大問題

我們想讓你知道…法條不可能具體規範每個用槍的時機與情節。臨場使用槍械,主要依賴經驗、訓練來使員警正確的使用槍械。但開槍後,員警真的被調查時,警察機關可以給予什麼幫助呢?

●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公法中心主任,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時代力量創黨黨員

這幾天台南市發生令人非常震驚的刑事案件,歹徒迅速的落網了,但在過程當中,有兩位似乎跟本案無關的路人被當作嫌疑犯來追緝,招致了無妄之災,而其中還有這兩個人的鄰居、老師社群發文述說這兩個人當年的種種,結果最後是這兩個人都不是嫌疑人,令人啼笑皆非。

偵察不公開早成具文

但最大問題不僅僅是妖魔化這些路人,而是弄錯對象導致對警方的辦案手法也有了質疑,尤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不公開,其理由除了避免公開之後,人就逃了之外,另外也是保護無辜之人不受隨意的評論。但是每每遇到重大刑案,都會有應保密的事項見諸媒體,這法條規定有如具文。

倘若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應該透過新聞稿或發言人等機制提供大眾資訊。而什麼資訊是要公開給大眾知道,又是另外的問題。而本案就是提供了錯誤資訊,誤把他人當嫌疑犯,當事人的名譽因此受到了影響,慶幸的是最終還是順利的逮捕了嫌疑人,萬一如內政部部長所指示的大膽用槍,最後產生不可挽回的結局就更糟糕了。

▲兇嫌林信吾被押解進警局。(圖/記者黃彥傑攝)

警察使用槍械有規定,但相關問題太多

這樣「大膽用槍」的說法,到底是因為現在用槍都不大膽,還是因為法律規定太嚴格呢?關於警械的使用,我們是有一部《警械使用條例》來做規範,其中第四條第一項就規定了執行職務遇到不同的情形可以使用槍械,例如第五款規定,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甚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第六款也規定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卻仍不聽從時就可以使用槍械。第五條則規定了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就這些法條的規定來看台南的問題,我想法律規定應該不會是警察執勤的障礙。但是該條例還規定了,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等等規範。所以往往每次警察使用槍械倘若造成死傷的時候,都難免會被調查是不是有濫用的情況。

▲內政部長徐國勇稱警察緝凶時,「遇有反抗,我們大膽使用槍械,絕不客氣!」(圖/記者許展溢攝)

其實法條不可能具體規範每個用槍的時機與情節。臨場使用槍械的時機問題,主要依賴經驗、訓練來使員警正確的使用槍械。但是開槍之後,甚或造成死傷後,員警真的被調查時,警察機關可以給予什麼幫助呢?真的發生意外,被誤傷誤殺之人是否能得到完整的賠償,也是問題所在。如果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要自己賠償,這樣的警察誰要當?台北市士林分局此前就發生員警於執勤時駕車撞到其他車輛,結果要由員警來跟當事人談賠償。為何不是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國家賠償呢?倘若值勤的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狀況再跟公務員求償呢?這點台北市政府責無旁貸。

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如果要負擔這樣的責任,如何使員警可以安心執法?在警械使用類似的問題也存在,員警除了刑法上面的問題外,過低的賠償金額的規定,常會使員警被當事人家屬一直追擊,不管合法還是違法的使用槍械,也不管被使用的是嫌疑犯還是路人,這問題都存在。而行政院也意識到這件事情,因此早在2020年行就提出修法的草案,只是目前這草案還躺在立法院。

外役監受到矚目

不過,這次的嫌疑人是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法務部矯正署指出該嫌疑犯為「逾假未歸」,此言論曝光,引發外界熱議,很多人指責這是矯正署脫責之詞,矯正署的說法其實從《刑法》上第161條脫逃罪的當事人的定義來說,不是沒有道理。不過依據《外役監條例》或者是《監獄行刑法》規定,這種「逾假未歸」最後還是會被以脫逃罪論處,所以講這個意義真的不大。

▲兇嫌林信吾未於規定時間內返監收假,演變成難以收拾的社會重大刑案。(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重點在於,不歸之後,通報措施是否有落實。但這個嫌疑人此前因為犯強盜、竊盜等罪,被判處八年四個有期徒刑,在入監服刑一年二個月後就可以到外役監來服刑,這跟我們一般對外役監的想像似乎有所不同。很多人都以為外役監是達官顯貴犯錯後的去處,因為相對於一般監所,外役監處遇條件好非常多。這個不是外役監的問題,而是我們監所環境不好,這樣的不好使監所教化功能減損,也增加了監所管理人員的壓力。

由於外役監處遇好,大家搶著要去,所以才會衍生出那麼多傳言。但一個強盜犯,如果可以到外役監,好像看來是破除外役監是達官顯貴才可以去的傳言。事實上來說,《外役監條例》就沒有禁止強盜犯去外役監,只有犯過脫逃罪、毒品罪或者是《性侵害防治法》罪的受刑人才會被排除在外役監大門之外。即便是無期徒刑之人,還是有機會被遴選去外役監,但有一個條件就是必須要累進處遇一定級別,被判七年以上者,要累進處遇到第三級才可以被遴選。

累進處遇乃是將受刑人之處遇,分為四個級別,按其在機關執行期間之表現,漸次進級,級別越高,處遇條件越好。而這個嫌疑人以一年多的時間達到三級,其實稱不上不正常,大部分的受刑人在國家壓力之下,於監所裡面表現很難不正常。

外役監遴選得重新檢討

 

▲全國的受刑人約五萬人,但外役監的收容量則只有三千四百名。(圖/記者黃國霖攝)

但何以會有外役監都是達官顯貴才能去的說法,就是因為外役監遴選的問題,全國的受刑人約五萬人,但外役監的收容量只有三千四百,達到遴選標準的那麼多,誰才可以去。何以會被傳言那麼多就是因為這些前官員、政治人物或者是商人,情況比較穩定,所以容易被遴選。而這次的個案還是讓我們必須要回來檢是我們的遴選機制,以及條件,到底強盜犯等是不是要被排除呢?什麼人才可以去外役監呢?

從這個個案來說,也許遴選可以說沒有想像中的黑暗,但還是要去檢討,到底參加遴選的門檻是什麼,以及達到門檻後什麼人才可以去這樣戒備較為輕鬆的外役監呢?這不僅涉及到受刑人的權利,也涉及到一般民眾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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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思想坦克」,原標題〈震驚全台的刑事案難以解決的問題〉。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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