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密察在隱瞞什麼 公務員應負賠償責任

我們想讓你知道…依法「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故宮院長吳密察說明打破國寶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故宮驚傳三件古物損壞,院長吳密察緊急召開記者會說明;有記者提問「外傳3件古物價值25億元是否正確?」「是否有公務員賠償問題?」等;而三件瓷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暫行分級列為一般古物。

這是何等荒誕之事,事發後迄今已半年,吳院長僅就發生事實過程陳述;至於如何處理善後、損失多少、人員疏失如何追究責任等問題,毫無具體說明,這不是要隱匿是什麼?

公務員有過失應負賠償責任 於法有據

依法「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又「施行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之」。而各縣、市政府對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如有重大過失致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於扣除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後,就該所餘之賠償費用總額,由國賠會依個案情形,衡酌其求償之金額;如台北市政府即訂有「賠償費用總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者,除二十萬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理外,餘額分擔百分之五。」之準則,由公務員部分負擔,並須由國賠會作嚴謹認定。吳院長在記者會之答詢,迄今顯然無對違失人員任何處置,難道最後要私了?而對於三件國寶的價值究竟多少仍語焉不詳,代表對整體事情處置漫不經心。

故宮管理明顯有疏失 無密報者民眾恐仍被蒙在鼓裡

▲毀損的其中一件國寶為明弘治款嬌黃綠彩雙龍小碗。(圖/故宮提供)

故宮國寶古物代表國家民族精髓與文化蘊含,是多少先人茹苦含、辛胼手胝足在患難中流汗流血飄洋過海運抵,在台灣曾歷經風災、水災、大地震,也到國外展示,都可以安然無事;何以在故宮院內卻發生如此重大連續違失?顯然院內在管理上已嚴重瑕疵;若非內部人員看不下去,密報立委在國會殿堂質詢,否則恐成為懸案。

多少文資界人士及前故宮院長,聞此訊都認為極不可思議,深表痛心疾首。身為故宮之大家長,竟可以任國寶古物被毀損,且事發迄今仍毫無對策並設法掩飾;如此怠惰、失責之官員,如何再尸位素餐面對國人?所謂「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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