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大亂鬥 懲處後聯盟應建立完整制度

我們想讓你知道…不只球員該被保護,現場買票入場、電視機、手機前關注比賽、花錢贊助賽事的贊助商、籌辦賽事的聯盟等不同對象的權益,都應該被保護。

● 徐正賢/台灣運動產業協會理事長

助教亂入揍人 T1爆史上最嚴重衝突 

台灣職籃T1聯盟在2月19日桃園永豐雲豹客場挑戰台啤英熊的賽事中,爆發T1 聯盟史上最嚴重的鬥毆事件,2月20日聯盟判罰結果出爐,衝入場內揮拳打人的台啤英熊助理教練林玠禾,遭罰新台幣30萬元、禁賽30場,為此次鬥毆事件中被判罰最重者;另外,桃園永豐雲豹董事長劉晉良,在衝突事件發生當下從觀眾席衝入球場,出腳攻擊台啤英熊助理教練林玠禾,被罰款20萬元、禁賽10場。

而這場鬥毆事件的關鍵球員之一──桃園永豐雲豹陳孝榕,因為對台啤英熊蔣淯安揮肘,加上後續對林玠禾也有揮拳動作,被聯盟處以罰款5萬元、禁賽3場;蔣淯安則被罰2.5萬元、禁賽1場。桃園永豐雲豹球員羅振峰、盧捷閔,雖然在比賽現場沒被奪權出場,但經由影片重新檢視後,同樣都被罰款5萬元、禁賽3場。台啤英熊球員的部分,蔣淯安禁賽1場,桃園永豐雲豹陳孝榕、盧捷閔、羅振峰、曾品富各禁賽3場,黃奕勝禁賽1場。

至於比賽當場被判奪權出場的兩隊球員,包括英熊的黃鎮、梁浩真、曹薰襄;雲豹的霍華德(Dwight Howard)、艾夫伯(Michael Efevberha)、林宜輝、助理教練維達斯等人,經聯盟檢視畫面後,認定他們在衝突發生當下只是進行勸阻,因此不再進行追加懲罰。

▲19日桃園永豐雲豹客場挑戰台啤英熊的賽事中,爆發T1 聯盟史上最嚴重的鬥毆事件,衝入場內揮拳打人的台啤英熊助理教練林玠禾,遭罰新台幣30萬元、禁賽30場,為此次鬥毆事件中被判罰最重者。(圖/翻攝自YouTube/ T1 LEAGUE)

奧本山大亂鬥影響後續相關規範 讓動武方從懲處中記取教訓

此次 T1 聯盟創立以來最嚴重的衝突事件,被部分媒體稱為「台版奧本山大亂鬥」。奧本山宮殿鬥毆事件(The Malice at the Palace)是 NBA 球隊印第安納溜馬和衛冕冠軍底特律活塞於2004年11月19日星期五,在密西根州奧本山宮殿的比賽中鬥毆的事件,美聯社事後稱該事件是「 NBA 史上最臭名昭著的鬥毆事件」。該事件發生當下,雙方球員、球迷發生嚴重衝突,事後 NBA 決定對九名球員停賽,共計146場,損失薪資共計1,110萬美元,一共五名球員被控故意傷害罪,被判一年感化和社區服務,另有五名球迷面臨故意傷害罪指控,終身不得觀看活塞隊主場比賽。

NBA 的裁罰公布後,球員工會對 NBA 針對部分球員判罰上有不同意見,停賽宣布第二個星期,球員工會就亞泰斯特(Metta Sandiford-Artest)、傑克森(Stephen Jesse Jackson)、和歐尼爾(Jermaine L. O'Neal)的停賽決定提出上訴,後續在法庭的攻防內容和相關判決,也影響了 NBA 後續在相關事件的規範。

▲2004年,NBA球隊印第安納溜馬和衛冕冠軍底特律在密西根州奧本山宮殿的比賽中爆發嚴重的肢體衝突,史稱「奧本山大亂鬥」。(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職業籃球賽場上,肢體接觸非常多,垃圾話、口頭挑釁,也是比賽的一部分,只要不造成實質衝突,傷及球員的安全,影響比賽的進行,尚無傷大雅。這次 T1 的衝突事件,最讓人不解的是,原本應該待在場外的台啤英熊助理教練林玠禾、桃園永豐雲豹董事長劉晉良,卻衝到場內拳打腳踢,T1 聯盟除了立刻公布處分結果,也該重新檢視現有規章對於相關行為的判罰標準,是否還有需要增修之處,讓球團、球員意識到發生衝突的「機會成本」,及後續可能付出的代價。

魔獸:台灣籃球越來越好 球員、球迷、贊助商都應受保護

T1 衝突事件後,魔獸霍華德(Dwight Howard)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我們都不樂見這樣的事情發生,籃球在台灣已經越來越好,我們也擁有越來越多球迷,贏得越來越多尊重,也讓更多外籍球員想來台灣打球。所以我覺得每個球員,都應該受到更良好的保護。」

 

職業籃球賽事,當然不只球員該被保護,現場買票入場、電視機、手機前關注比賽、花錢贊助賽事的贊助商、籌辦賽事的聯盟等不同對象的權益,都應該被保護,導致衝突事件的選手、教練、球隊人員之所以會被裁罰,正因為他們損害的,是很多方的權益。

相隔 20 年,台灣終於重新迎來職業籃球盛世,過去兩年,不管是 P.League+,還是 T1,都曾發生過嚴重的衝突事件,而每次衝突事件,帶給聯盟和球隊的傷害,有些可能是不可逆的,聯盟做為規則和制度定義者,不得不慎。如何在衝突事件後,盡快建立更完整的制度和規範,考驗兩個聯盟主事者的智慧。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Jeff Hsu」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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