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青山先生的父親因228事件失蹤。青山先生依《二二八條例》,向228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金。(圖/記者李毓康攝)
● 作者/一起讀判決
最近,《國家賠償法》第15條外國人的國家賠償部分,引起了許多討論,來回顧一下先前寫過的文章,這是一個2018年的行政法院判決。
1947年,日本人青山先生的父親因為228事件失蹤。青山先生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受難者身份向228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金(下稱228基金會)。
但228基金會依照內政部的函文:「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日本人並沒有賠償條例適用。」否決青山先生的申請。青山先生訴願失敗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判決青山先生勝訴,228基金會必須作成核發600萬元賠償金的處分。判決的爭點只有一個:外國人可否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請求賠償?
二二八條例未排除外國人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院認為可以,因為:
(一)《228條例》並未排除外國人:
法院探究立法草案、過程跟法條變動情形,認為立法者並沒有排除外國人之意,法律的本意是給予所有228事件受害者賠償,並不以我國國民為限。
(二)落實兩公約,不能對外國人有差別待遇:
1.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2.權利或自由受到侵害之人,應獲得有效救濟,包括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侵權行為。
3.公約保障的權利適用在每一個人,不論國家間對等原則,也不管國籍為何。
4.生存權、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是公約明文保障的權利。
所以,因228事件死亡或失蹤外國人,家屬也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公約保障的權利適用在每一個人,不論國籍為何。(圖/pixabay)
(三)228條例優先於《國家賠償法》
228基金會認為,《228條例》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國家賠償法》對於外國人國家賠償,採取平等互惠原則,只有在該外國讓我國國民享受同等權利時,才適用國家賠償。《228條例》既然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也要採取平等互惠原則,但迄今並沒有日本法院對我國互惠之判決。
然而,法院認為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特別法的《228條例》並未排除外國人,自然應該優先適用。而且,即便適用《國家賠償法》的平等互惠原則,該原則是指我國人民在該國得享有同等權利,並不是以該國法院曾作成准許我國人請求賠償之判決作為判斷要件 。
這個案件後來228基金會沒有上訴,在一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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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特別法的《228條例》並未排除外國人,自然應該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