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南韓總統尹錫悅於韓國時間(下同)晚上10點25分宣布戒嚴,1小時後設立在戒嚴區域內統管行政、司法事務的戒嚴司,並頒布戒嚴法令。國會於凌晨1點旋即召開要求解嚴的議決程序,隨後以國會出席議員190票全數通過反對戒嚴,吹熄這場戒嚴令的硝煙。
2024-12-05
陳巧蓮女士,是第一起因為職場霸凌罹患憂鬱症,被勞委會(現今為勞動部)認定為職業病的案例;去年,歷經14年的訴訟,在最高法院確定,她終於透過法院判決向雇主求償成功。
2024-11-30
2018年,台鐵發生普悠瑪事故,造成18死116輕重傷,好幾位被害人對台鐵及司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其中,受傷的旅客S先生先向台鐵、司機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台鐵與司機連帶給付S先生547萬8,482元。台鐵在賠付旅客後,要求司機應該負擔一半金額293萬7499元。
2024-11-15
你知道「颱風假」其實並不是假嗎?真正的「假」是規範在勞基法第37條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以及勞基法第43條;而颱風「假」,指的是颱風天「停止上班上課」,並不是勞基法所規範的假別。
2024-10-31
在釋字585號中,大法官說:立法院為了行使憲法賦予的「立法職權」,自然就會有一定的調查權,主動獲得行使職權的相關資訊,以善盡民意機關的職責,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可以調查的對象或事項,並不是毫無限制的。
2024-10-28
昨天晚上8點,台北地院強制處分庭就檢察官聲押柯文哲部分進行開庭,11點開庭結束。法官緊接著就彭振聲部分進行開庭,並且在凌晨3點宣示羈押審查的結果:柯文哲部分,並不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至於彭振聲則羈押禁見。
2024-09-02
一家紙容器公司在105年度預估會有34名勞工自請或屆齡退休,需要的退休金總額是4,843萬餘元,但到了3月底時,帳戶原本提撥的餘額只有449萬餘元,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後,依照《勞基法》規定對這家公司裁罰9萬元,並且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2023-11-23
在每個案件裡,他總是審慎考慮雙方的主張抗辯後,慎重地做出決定,即便這樣的見解,不見得會受到上級法院的支持,但他勇於做出自己認為對的決定,用判決去說理。
2023-10-19
離婚有兩種,合意離婚跟裁判離婚。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合意離婚,或是無法就離婚的條件達成共識,最終想離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跟兩位民眾,分別聲請釋憲,案件來到憲法法庭,24日做憲法判決。
2023-03-25
1947年,日本人青山先生的父親因為228事件失蹤。青山先生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受難者身份向228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金,但228基金會依照內政部的函文,否決青山先生的申請。最終北高行判決青山先生勝訴,228基金會必須作成核發600萬元賠償金的處分。
2023-02-28
雖然這個憲法判決只有針對個案的裁定發表見解,但實際上將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的機會,提升為絕對性的憲法要求。這不只是壓縮法官的個案權衡空間,也等於宣告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4項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中的但書違憲。
2022-06-01
雖然辯護人可以自己幫被告提抗告,還是要被告自己蓋章同意,但欠缺被告的簽名時,則可以補正。這樣跟被告自己抗告,好像也沒有什麼兩樣?差別可能在於,辯護人如果為被告利益抗告,抗告狀上面沒有被告簽名時,原本法院可以駁回,之後則是要以補正的方式,來讓被告簽名,確認被告的意思。
2022-04-13
上週五,大法官作出《憲法訴訟法》施行以後,第一號的暫時處分。這個暫時處分,暫停執行普通法院做出來的交付子女給義大利籍父親的暫時狀態處分,讓未成年子女暫時留在台灣。裁定出來之後,法界人士多以質疑的方式來看待,也有不少民眾因為有新聞性,或是因小孩投書總統,所以大法官才會這麼快的受理。
2022-03-21
2016年,林先生酒後騎車擦撞排水溝後自撞電線桿,救護人員將林先生送醫急救。由於林先生受傷無法吹氣酒測,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由醫院抽取了林先生的血液驗酒精濃度,超過刑法規定的標準。林先生因酒精濃度超標,被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案件來到花蓮地院,承審法官則聲請憲法解釋。
2022-03-10
嘉義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北市議會跟臺南市議會,從105年5月到106年9月間,陸續在自己的自治條例中規定了轄內販售之豬肉及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其中一樣是萊克多巴胺),分別經衛生福利部核定生效。
2022-02-21
在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後,雖然通姦罪沒了,但和有配偶之人發生超友誼,即便還沒發生性關係,只要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還是要負相對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021-12-29
2021年的聖誕夜,大法官作出史上最後一號解釋。並不是說大法官要關門收攤,而是從2022年1月4日起,新的憲法訴訟法即將上路,大法官會以裁判,而不是解釋的方式,繼續執行憲法託付的職權。
2021-12-27
大法官做出的 812 解釋,宣告這三部法律關於強制工作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符而失其效力。從解釋公布這天開始,已經確定終局裁判宣告的強制工作,如果還沒執行或執行還沒完畢,都免予執行。
2021-12-13
本月7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3號解釋,本文說明這號解釋的案例事實及解釋的結果。他聲請憲法解釋;此外,最高檢察署為王光路聲請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也首次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2021-05-11
本月7日,大法官作出釋字803號解釋,本文說明這號解釋的案例事實及解釋的結果。他聲請憲法解釋;此外,最高檢察署為王光路聲請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也首次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2021-05-10
中壢女老師因拒絕臨檢,與警方發生口角衝突,最後被警方大外割壓制帶回局裡。民眾普遍對被臨檢時能做的權利救濟一知半解,現在讓我們一起從法條解析,究竟我們可以怎麼做!
2021-04-28
檢察長的產生方式,是透過「檢審會」來審議高檢署以下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檢審會的委員一共有17人,成員都是由檢察官組成。可以分成官方指派跟檢選代表。
2021-04-21
月9日上午9點,大法官針對2件原住民持槍狩獵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其中一件王光祿案,因為持土造長槍獵殺保育類動物2隻,被起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的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子彈,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經法院判刑確定。
2021-03-10
之前引發大家討論的一件母親殺害兩名幼童的死刑案件:新北地院109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已經可以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中找到,以下是判決的簡要整理。
2020-12-04
依照內政部的規劃,明年開始換發的數位身分證,將會取代紙本。裡面存放一些個人資料與個人彩色照片。依照內政部的說法,他們只是把原本放在紙本身分證上的個資從紙本放到數位晶片裡面,而數位晶片很安全,有強度夠的加密機制,要讀取加密區的資料,需要使用者提供密碼。
2020-12-02
因為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被害人家屬的律師提及如不判死,將爭取將被告引渡到馬來西亞。依照《引渡法》第1條規定:「引渡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無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由於台灣跟馬來西亞並沒有引渡條約,所以要依照《引渡法》規定。假設馬來西亞政府有請求引渡,可能會有三個問題。
2020-12-01
107年5月,陳伯謙在華山草原搭建草堂,進行傳統弓道技藝教學,參加的學員A女遭到殺害。案件經起訴後,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構成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罪、遺棄屍體罪、竊盜罪,應執行刑為死刑。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陳伯謙就殺人罪部分,構成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刑,改判無期徒刑。
2020-11-03
曾經,有一位法官,學識淵博,開庭之前,掌握可能的爭執之處;開庭時,耐心地聆聽雙方律師的主張。他會適度的公開自己當時的心證,讓辯論更聚焦,但絕不會堅持己見,歡迎律師來挑戰他的觀點跟想法。林紀元法官提到期許,正直跟慎明這兩件事情都是非常不容易的。
2020-10-22
6月16日,外資大賣聯電股票1.76萬張,媒體報導是因為最近宣判的《營業秘密法》案件。這次台中地院宣判的聯電《營業秘密法》案件,緣起於台灣美光公司的兩名職員何先生跟王先生陸續離職,並轉往聯電任職。
2020-06-19
5月15日,博恩所屬公司推出仿作劉樂妍MV 《CHINA》,改作為《TAIWAN》。6月2日,作曲人聲明,希望停止侵權行為,請求將違法獲利捐出公益組織。博恩《TAIWAN》MV涉及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標示權、禁止劣作毀損名譽的同一性保持權;涉及的著作財產權,則是改作、透過網路的公開傳輸權。
2020-06-12
大法官將在今(20)天下午4點,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通姦罪在撤回告訴不可分的例外規定是否違憲?作出791號解釋,這篇是解釋出爐前的簡要介紹。
2020-05-29
4月30日,大法官書記處發布新聞稿,指出這次的釋憲案將在5月29日週五下午4點宣示解釋,宣示過程公開旁聽,也會有網路直播。這也是有史以來,大法官第一次以開庭的方式,來宣示解釋結果。
2020-05-25
傅崐萁炒股案判決確定後,仍可任立委,引發大家討論。傅崐萁炒股歷審判決中,一審認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的犯罪之性質,有褫奪公權之必要。但案件上訴後,100年的更二審、108年更三審判決都認為,傅崐萁所犯的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特別規定,衡量犯罪性質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
2020-05-15
2000年,台北地檢署起訴傅崐萁炒股案,昨(14)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法院認定傅崐萁在1997、98年間,以高買低賣、相對成交手法,炒作華隆等4家公司股票。依照高院更3審判決書,傅崐萁透過收盤前拉抬或壓低尾盤價、開盤前拉抬或壓低開盤價、盤中拉抬或壓低交易價格,以及相對成交炒股。
2020-05-15
林暐哲公司對藝人吳青峰等人提起著作權侵害,認為吳青峰在2019年4、7月,演唱已經專屬授權給林暐哲公司的歌曲,侵害公開演出、播送等權利,請求賠償500萬元、商譽受損300萬元及登報道歉。2020年4月16日,智財法院駁回林暐哲公司訴訟,吳青峰勝訴。
20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