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的禮物? 販毒將輕判 反毒政策成空言

我們想讓你知道…憲法法庭作出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應予減刑二分之一」的判決,震驚司法界,不僅毒品業主管機關法務部深感被「突襲裁判」,就連政府長期推動的反毒政策,也將受到嚴格挑戰。

▲▼陳建仁今(26)日出席「112年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頒獎典禮」。(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長陳建仁日前出席「112年全國反毒有功人士、團體頒獎典禮」。(圖/行政院提供)

●蘇位榮/ETtoday副總編輯

憲法法庭在8月11日作出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者,如有情輕法重,應予減刑二分之一」的判決,震驚司法界,不僅毒品業務主管機關法務部深感被「突襲裁判」,就連政府長期推動的反毒政策,也將受到嚴格挑戰。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記者會。(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記者會。(圖/司法院提供)

大法官這次主要是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宣告違憲,同時推翻過去釋字第476號的合憲解釋。

過去大法官476號解釋認為,毒品危害條例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目的而為的處罰,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不違憲」;然而這次大法官憲法法庭判決則宣告「變更476號解釋」,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為「違憲」,相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

同時,憲法法庭要求,即日起對於法院審理中販賣第一級毒品而符合情輕法重的案件,除了要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外,還必須要再減輕其刑二分之一,估計目前全國檢察署法院偵查審理中千件以上的販毒案件可以受惠,獲得減刑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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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吸毒到販毒 吸一口後併聯在一起

司法界對於這次憲法法庭判決,非常感冒。

為什麼大家對大法官憲法法庭這次判決這麼反感?主要是「毒品」,太可怕了。政府這麼多年來,編列數百億元的預算宣示反毒政策,擬定各種策略要減少毒品供應和危害,不斷地加強緝毒和戒毒;事實上,不只台灣,全世界民主國家都在積極反毒,擔心毒梟賣毒品到自己國家,一旦民眾染毒,生活迷患與糜爛,一生都毀了,國家還有什麼競爭力可言。

▲信義警方宣布破獲弘仁會操盤毒咖啡販毒網絡逮捕12人。(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警方破獲販賣毒咖啡販毒集團。(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目前國內監所的收容人,大約七成以上都是犯毒品案,這些被告進進出出,一再犯案,有高學歷的,更多是來自缺陷家庭。筆者曾在監獄採訪過一位台灣大學理工科研究所畢業生,相貌不凡,不解他為何犯重刑,一聊之下,原來他曾經在人生低潮時,朋友慫恿吸一口(海洛因),他糊里糊塗嘗試,之後就無法不吸,不僅心理依賴,生理也很依賴毒品,他為了要吸毒,無法正常工作,還將所有積蓄買毒花盡,沒錢了,就開始想辦法販毒賺錢再買毒吸食,而為了販毒要有生意,先找愛玩的年輕人下手,愈來愈多豬朋狗友在一起吸毒販毒,大家頻繁進出監獄。

為了吸毒 不顧阻止 打斷母親腿

再講另一案例,幾年前我到一家戒毒學苑採訪,廿多歲的小明看來憨厚,但言行反應很慢,我們聊了許久,他告訴我,他從十五歲國中時吸毒十幾年,家人為了要讓他戒毒,用盡所有方法,他在毒癮上來時,家人阻止他出去找朋友買毒品,他發瘋似的要去跳樓,還打斷母親的腿,一口毒下去,一輩子毀了,他的母親仍然不放棄他,我祝福他戒毒成功,但我明白,戒毒很難很難。

毒品條例刑度依毒品層級不同 憲法法庭破壞刑度設計

回過頭來講憲法法庭作出的第十三號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各條的刑度乃是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危害性分級,販賣第一級毒品到第四級毒品,刑度從重到輕。第一級毒品以海洛因為主,第二級毒品以安非他命、大麻 及搖頭丸為大宗,第三級毒品則以 K 他命、一粒眠 及 FM2 最為常見,第四級毒品主要是毒品的先驅原料,如佐沛眠及蝴蝶片,其他類則有強力膠及 笑氣等。當然,危害性最嚴重的是純度最高的第一級毒品,不僅會傷害身體健康,而且絕對會讓你變成沒有用的人、成為有暴力幻想的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規定的法定刑非常重,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原本考量提高刑罰門檻,以嚇阻毒販、藥頭入侵校園。實務上,毒販第一次賣毒品,生意做成了,客人會成癮成為老主顧,還會幫你再賣毒品,而所有接觸過毒品的人,最後幾乎都會吸毒成癮,牽連到自己的人生和家庭都徹底毀滅。

憲法法庭判決 賣第一級超級毒品至少可減三次刑 可能比賣第二級毒品判得輕

對於毒品造成的危害,顯然憲法法庭不以為然。憲法法庭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法定刑死刑或無期徒刑太重,如有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除了應依刑法第59條減刑,仍嫌情輕法重,至罪責不相當,仍應再減刑二分之一,同時要法務部在二年內修法。憲法法庭大幅放寬對毒品的懲治刑度。

如果按憲法法庭的看法,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毒犯, 從自白、適用刑法第59條、再到憲法法庭13號判決強制再減刑二分之一,將從死刑或無期徒刑,改判成七年半有期徒刑。熟悉獄政的人都了解,法院判七年六個月刑期,經過累進處遇、假釋、縮刑等減免,最後被告服刑大約三年就可出獄。

按憲法法庭第十三號判決,販賣第一及毒品還要再減刑二分之一,反而,販賣第二級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規定,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再減刑二分之一」的優惠,未來,豈不成了賣第一級毒品判得比賣第二級毒品還要輕!憲法法庭徹底破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度層級設計。

▲▼ 三峽女跳樓,揭發遭到囚禁與前男友販毒案外案。(圖/記者陸運陞翻攝)

▲一名女子吸毒遭到囚禁,與前男友販毒後墜樓身亡。(圖/記者陸運陞翻攝)

前院反毒 後院放人 空言反毒

從犯罪經濟學看,販賣毒品服刑三年,出來又是一條好漢,在不易斷掉豬朋狗友情況下,繼續從事販毒的機率極大。吸毒、販毒、判刑減輕,循環下來,前院反毒,後院放人,宣導反毒政策還有什麼意義?

憲法法庭審理這件釋憲案,過程中沒有傳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表示意見,顯有程序瑕疵,亦不顧國家反毒政策,逕自裁判,有創設法律、侵害立法權之嫌。

照理說,大法官樂於維護執政政策及社會公共利益,但從這次判決看來,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們,不知今夕是何夕,脫離社會現實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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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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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副總編輯、行動法庭節目主持人、資深司法記者,熱愛司法與新聞,深信司法的價值不僅在於公平正義,更多是來自於人民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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