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案未必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我們想讓你知道…無罪推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基本人權;而罰其所當罰,適用正確法律追訴犯罪實現個案正義,應當是檢審辯共同追求、信守不移的理念。

▲ 高虹安14日召開記者會怒轟北檢。(圖/翻攝高虹安臉書直播)

● 林石猛/執業律師

台北地檢署偵辦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昨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起訴高虹安等5人,貪汙治罪條例是出了名的治亂世用重典的特別法,檢方起訴高虹安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相當重,但高虹安的涉犯事實應該要用這條定罪嗎?恐怕未必。從司法實務看,檢方起訴高虹安的事實也可改用普通刑法的準瀆職罪來辦,刑度為五年以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筆者提出過去審判工作經驗,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464號刑事判例,供為參考。

改制前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464號刑事判例:

「公務員關於職務上之行為,有時雖亦足以構成背信罪,然以不合於瀆職罪之構成要件為限,如其犯罪行為已足成立瀆職罪名,即不能以其違背職務而認為構成背信罪。」亦即,公務員也可能成立詐欺、背信或侵占之準凟職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昔日,本人在高雄地院擔任刑庭法官期間,即曾以上開判例適用於中油、台糖等公營事業人員被訴貪污之案件中,而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134條、第335條或342條論罪科刑。其主要理由,在於彼等之行為,並非在對外行使公權力,而係在從事國庫行政(私經濟行為)領域之行為時,所為之不法行為。

根據〈公發洗衣機搬回家…少將參謀長遭重判12年!逼好友滅證收下遭逮〉報導,前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林帝志(現已改名)涉嫌將公有洗衣機搬回家用,事件曝光後為了滅證,還假意送好友公用洗衣機,並要求簽立「存放證明書」遭逮。最終,金門地方法院依侵占公用財務罪,重判12年、褫奪公權3年。

當今,扮演辯護人的角色仍然確信公務員在從事行政私法、行政輔助等等國庫行政行為之際,涉嫌詐欺公款或財產時(前者如議員詐領助理費、後者如少將侵占洗衣機)是否應成立準凟職罪?而與貪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

無罪推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基本人權;而罰其所當罰,適用正確法律追訴犯罪實現個案正義,應當是檢審辯共同追求、信守不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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