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只有「視覺功能障礙者」可以從事按摩業,若有其他人違反規定而為之,將受到行政罰鍰處分。(圖/記者湯興漢攝)
● 許文彬/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按摩業的全面合法化迄今剛好已歷十五載歲月時光,回顧昔日的爭議過程,社會民眾的工作權及消費者的健康權,同時受到各方關注。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成「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終得圓滿解決。
當年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只有「視覺功能障礙者」可以從事按摩業,若有其他人違反規定而為之,將受到行政罰鍰處分。至於理髮業者,既非屬視覺功能障礙族群,若為顧客按摩而另行收費,可補助生活所需,本屬常態;然卻將構成違法,致遭管區警察查獲而追究處罰。因此,理髮業工會曾經多次集體到立法院抗爭。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公布今年最新的「長壽秘訣」二十個項目,「按摩」排行第十二名,尚且在「吃綠葉菜」、「喝茶」的前面。足見消費者被按摩確實有益身體健康。
早在十五年前,有能力從事按摩工作的理髮業者,在台灣大約有二十多萬人;而持有按摩許可證的視障者,則只有兩千餘人而已,其人數相差高達百倍之多。若以兩千人的視障專屬按摩工作權,竟爾排斥二十萬同樣有按摩工作需要的理髮業者,衡諸情理,顯不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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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以兩千人的視障專屬按摩工作權,排斥二十萬同樣有按摩工作需要的理髮業者,衡諸情理,顯不妥適。(圖/ETtoday資料照)
猶憶當年一家理髮業者因替顧客按摩而遭科處罰鍰案件,筆者義務幫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終遭敗訴確定,乃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終於獲得大法官們認同,作出「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此解釋乃基於《憲法》所定之「平等權」、「工作權」及「比例原則」,針對前述行政罰之特別法有關規定,宣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起失其效力。政府相關部門則因應新制,而另行推出對於視障族群的優惠方案措施。當局兼顧各方合法正當權益,修補法制之缺失。
吾人觀察此一執法實務運作過程,堪認司法院的釋憲功能確可發揮法制良好作用,裨益社會民生。適值司法體制大法官人事更迭之際,企盼其展現智慧、竭盡職能,以維護人權而奉獻國家、造福百姓。至於各行各業亦當秉持正當理念從事行業工作,一起為促進社會和諧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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