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豐案與太極門 司法不公何時休?

我們想讓你知道…如果我們無法加強司法與行政機關的監督與問責,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審理,那如何終止荒謬的冤案一再發生呢?

▲ 1997年,22歲的王瑞豐當兵休假卻突被控搶劫,遭判刑5年,苦等27年才獲清白。(王瑞豐提供)

● 蔣琳/自由撰稿人

近日媒體報導了一件荒謬的冤案。1997年,當時22歲的王瑞豐正在服兵役,某個休假日,他與高中同學陳某相約騎摩托車逛夜市。兩人吃完滷味後去剪頭髮,之後回家。不久,王瑞豐與陳某卻被一位婦人指認為結夥搶劫,在警局當場被上手銬。

婦人表示,當晚她騎摩托車載著兩個女兒,路上遭到一名歹徒騎車、一名歹徒搶劫皮包。她追了一公里多未能追回皮包,並記下車牌號碼,警察根據這些線索找到了王瑞豐與陳某。

王瑞豐回憶,在接受審訊過程中,他遭受了種種屈辱與霸凌。法官拒絕勘驗現場,並與檢察官一同堅持他的罪行,令他心灰意冷。更令人感到不公的是,陳某在普通法院審判時,法官重新勘驗現場,認定婦人被搶之處並無路燈,不能排除婦人看錯車的可能,最終判決陳某無罪。然而,審判王瑞豐的軍事法庭卻判他五年刑期,並強調此等重罪已是輕判。直到27年後,他才獲得憲法法庭無罪判決。

網友見此荒謬冤案,紛紛表示王瑞豐應該請求國家賠償,並要求嚴懲當年軍事法庭的法官與檢察官,更質疑同樣的案件,為何陳某獲無罪判決,而王瑞豐卻被判五年刑期?一個國家的司法體系怎能出現如此荒謬的結果?

▲ 太極門事件已逾20年,衍生出來的稅務官司遲遲無解。(圖/太極門提供)

類似的荒謬情況也發生在太極門稅務案件中。108年底,國稅局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更正80、82、83、84、85年五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的課稅處分為零,與刑事判決結果一致。然而,國稅局違反一致性原則,將81年度的敬師禮當成補習班學費,持續強徵課稅,並移送強制執行,將掌門人的土地收歸國有。

這樣的荒謬案件再次引發了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同樣是太極門,為什麼已經認定不是補習班,並將課稅金額更正為零,卻獨獨將81年度認定為補習班,國稅局針對這個問題始終不回答,一味堅持強徵課稅,並將當事人財產充公。

這些案例無一不揭示了司法與行政機關的荒謬與不公。這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權利,也損害了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如果我們無法加強司法與行政機關的監督與問責,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審理,那如何終止荒謬的冤案一再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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