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成詐騙天堂 司法實務形同犯罪保護傘

我們想讓你知道…法院對詐欺案件的量刑過輕,已成長期病灶。筆者呼籲,司法官員應跳脫傳統量刑思維,以社會實際情況及被害人權益為核心,適當加重刑罰。唯有加強懲治力度,司法體系才能逐步恢復公眾信任,重新贏得民心。

▲▼余天女婿陳鑒涉詐遭逮,起身拿出國會助理名片,嗆聲自己不會違法。(圖/記者陸運陞翻攝)

▲余天女婿陳鑒涉詐遭逮。(圖/記者陸運陞翻攝)

● 李震華/ 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台灣棒球打出世界第一的好成績,全國上下舉國歡騰,但喜慶激情過了,還是要好好回頭看我們台灣的詐騙問題。近日,新北地院裁定余天女婿陳鑒因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頭,判刑2年、緩刑5年,並當庭支付165萬元獲部分被害人原諒。然而,另一名遭詐560萬元的陳姓被害人表示,陳鑒至今未與其達成和解,也未賠償分毫,質疑法院輕判是否忽略被害人權益,引發社會熱議。

量刑過輕 詐欺犯有恃無恐

筆者一再撰文指出,法院對詐欺案件的量刑過輕,已成長期病灶。法院也經常輕縱詐欺犯如車手、收水,不僅打擊檢警機關的執法士氣,更讓民眾對司法體系的公正性產生深刻懷疑。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日益拉大,法官對民間訴求的冷漠,使司法形象深受其害。

2017年4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詐欺集團的行為已明確構成組織犯罪,應適用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甚至是部分組織的指揮首謀,以及刑法第339-4第1項「加重詐欺罪」。根據組織犯罪修法精神,詐欺集團成員的加重詐欺罪刑雖然是1年以上7年以下,但應依組織犯罪的預防原則累積加重其罪責承擔更重刑度到至少2.5年以上才對。

然而,司法實務對此修法規定的運用仍相當有限,多數法官依循加重詐欺的傳統量刑標準判1年1個月左右,導致犯罪分子輕易逃避嚴懲,讓詐欺犯罪有恃無恐,案件頻率居高不下。組織犯罪修法的核心精神在於以更嚴格的法律手段打擊詐欺集團,但司法實務卻未能跟上修法腳步,形同讓犯罪者變相獲得保護傘,進一步侵蝕社會安全,讓寶島台灣竟成詐騙天堂。

▼法院對詐欺案件的量刑過輕,已成長期病灶。(圖/達志/示意圖)

▲▼訴訟,法官,濫訴,法庭。(圖/達志/示意圖)

適當加重懲治力度 司法才能贏得民心

筆者在實務上發現,部分詐欺犯未與被害人和解便獲緩刑或輕判,對被害人而言無異於二次傷害。許多被害人四處奔波應訊,需自費交通及承擔巨大精神壓力,最終卻因法院輕判組織詐欺犯,無法獲得應有的正義,這種情況令人難以接受。

此外,司法官員長期居住於法官宿舍,對外界實際社會情況缺乏深入了解,加之「學長怎麼量刑我就怎麼量刑」的陋習,使得量刑標準缺乏靈活性,也未充分考量被害人的實際需求及損失。

筆者呼籲,司法官員應跳脫傳統量刑思維,參照國民法官參審案件的量刑規則,即以採取刑度的中間值作為量刑的最低標準,如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就取3年半為量刑標準,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就取6年半為量刑標準,再依照情輕重節加乘減刑度,如此才能真正以社會實際情況及被害人權益為核心,適當加重刑罰,並免除立法院必須一而再的修法加重刑度。

唯有加強對犯罪的懲治力度(其實只是回歸正常),司法體系才能逐步恢復公眾信任,重新贏得民心。

▼法官員應跳脫傳統量刑思維,以社會實際情況及被害人權益為核心,適當加重刑罰,並免除立法院必須一而再的修法加重刑度。(圖/記者屠惠剛攝)

▲司法院外觀,憲法法庭,大法官小型會議室▼。(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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