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氣--政府縱容酒駕 讓我對法律失望

致不怕自己被酒駕者撞擊致傷、致死的立法諸公們、國家機器運作者們以及處處替葉冠亨護航、開脫的人們:

我只是一個普通人,但我很生氣。從來,我們的國家法律都沒重視過「酒駕」這件事,憲法上寫著「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22條)」,但飲酒駕車的人在這個前提下,刑法卻只有這樣的處罰「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 第 185-3 條)」,試問:飲酒駕車已屬於公共危險罪,難道不是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嗎?這樣的人憑什麼受憲法保障?

2011年,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去年執勤時,遭酒駕者撞成重傷截肢,立法院隨即在2011年11月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案,將酒駕者的刑度提高為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也新增酒駕致人於死者,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修正也被稱為賴文莉條款。(原文來源:「請判酒駕死刑,可以嗎?」 台灣民眾的集體恐懼

原本人們都期待,能因加重刑責而讓酒駕者更有顧慮,減低酒駕的發生率。但層出不窮的酒駕案件實在讓人心寒,警方及檢方對於酒駕者的取締之鬆散、判刑之軟弱,都讓我不禁想問:這樣真的能有效抑止酒駕的發生嗎?而在2012/4/25發生的葉冠亨酒後還超速駕駛以致於追撞違規轉彎垃圾車的案件裡,我們再度的看見台灣的司法是如何的軟弱、如何的浪費人民公帑來「保障」這樣一個殺人犯以及如何的將人民生死置之度外。

首先談到司法的軟弱,葉冠亨在2012/4/25清晨犯案後,警方的說法是:葉冠亨當時酒測值是0.85,左腳粉碎性骨折,送醫時昏迷,目前分局派員警24小時實施戒護,筆錄補送至高雄地檢署偵辦。(原文來源:葉冠亨仍住院 高市警方持續24小時戒護),警方遲至2012/5/4才出面說明,筆錄也是在2012/5/2才製作,但在2012/5/1的中天新聞畫面中,葉冠亨已經可以起身坐在病床上探頭探腦,難道警方都沒有在關注新聞?不用時時盯著葉冠亨的醫療動態以便第一時間製作筆錄?一天的時間已足夠讓葉冠亨整理說法來應付警方。(影片來源:中天新聞2分30秒處,清晰可見葉冠亨可自己坐在病床上,並不像事後道歉時虛弱)地檢署明明就可以申請收押禁見,以防葉冠亨與家屬或相關人員串通說法,為何沒有明確執行?難道是因為葉冠亨聲稱的昏迷不醒、行動不便嗎?病歷雖屬個人隱私,但保險公司都可透過個人授權合理取得了,難道警方、檢方無法取得葉冠亨的病歷嗎?事發至今已是第13天,警方及檢方完全無法給出明確的辦案進度,只有一在的推拖葉冠亨仍在休養,車禍相關的調查也毫無進展,例如事發時的實際車速、葉冠亨是否有踩煞車、相關人員的筆錄、車禍現場的勘驗等等,真的要讓人民認為,警檢雙方是受了什麼壓力而無法確實以告嗎?

再者,葉冠亨在醫院躲躲藏藏,遲至2012/5/6仍未出院,他一天不出院,高雄市新興分局就要多花一天的人力去戒護,試問:葉冠亨明明就是位酒駕超速造成車禍導致兩死的殺人犯,在以牴觸憲法的情況下,為什麼還要人民用納稅錢買單來提供警力「維護」他的人身安全?我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我不清楚警方戒護這樣一位殺人犯一天要部屬多少警力、要花多少錢,但我至少知道這種錢根本不必花,警方這樣保護葉冠亨,是怕什麼?葉冠亨的友人們都說了:鄉民(網民)都是鍵盤正義,只會透過網路來抨擊、撻伐葉冠亨,警方何必怕有人會去傷害他呢?況且,我們都只是普通老百姓,沒有有權有勢有錢的父母在背後運用勢力或財力替我們所犯下的錯誤護航,怎麼敢去跟這樣一個養尊處優的少爺相抗衡呢。而葉冠亨一天不出院,他在住院期間所使用的任何藥物、敷料、醫療用具,只要是健保有給付的部分,全部都是由健保買單,同樣的,在以牴觸憲法的前提下,為什麼應該提供人民健康醫療上的保障的健保來支出?

雖然這樣說可能又會被一些人認為我只是因為葉冠亨家財力雄厚的關係而心生不滿,但是說真的,以他們家的情況來說,這些錢對他們來講應該只是不痛不癢的小數字吧。(關於戒護以及醫療需要花多少人民公帑的部分,希望有網友能夠提供大概數字)

最後,台灣的法律無法有效的降低酒駕的發生,是不是該從最根本的立法來檢討?相較於其他國家對於酒駕的刑罰,台灣真的太過放任酒駕的發生。(參考酒後駕車標準比較表以及各國酒駕罰則)個人認為,飲酒後還駕駛交通工具,其意義上已構成「明知故犯」,因為駕駛交通工具時需要高度的專注力,而飲酒後會因酒精的影響而可能無法清晰思考,進而影響駕駛人的判斷能力,所以在明知道自己已經飲酒(不論量的多寡)的狀況下,不應該駕駛任何交通工具;而在飲酒狀況下,不論是駕駛交通工具與否而造成他人身體的受傷或死亡,都應足以構成「蓄意」為之的條件;而同行者及店家在已知駕駛人在飲酒狀況下,如未確實勸阻該行為的發生,都應付上連帶責任。而酒駕的刑責也該一併提高,甚至將死刑列入考量,或者可效法新加坡之公開鞭刑,進而達到嚇阻的作用。

我想請看到這篇文章的人思考一下,對於酒駕輕判輕罰的感想是什麼?對於我來說,我感到害怕。在看到這則新聞和自己查了相關資料之前,我也曾經喝酒了之後還騎車過,因為我相信自己能夠安全的回家。但有多少人跟我有一樣的想法,最後卻造成自己和其他無辜人的傷亡?我們必須替自己和身邊人的未來想一想,誰都不會願意這種事情的發生,所以我們應該要警惕自己不能做一樣的事。

最後,我強烈的譴責葉冠亨以及替他發言的友人,是不是要等到撞死的是你或是你們的家人,你們才會對於酒駕同樣的感到憤怒?不要再認為出言譴責的人是因為忌妒葉冠亨家裡有錢,我今天會生氣、會寫這麼長的文章是因為我絲毫沒感受到葉冠亨對於他自己的行為有悔意,我也絲毫感受不到你們這些友人真的認為葉冠亨他錯了。對於你們來說,葉冠亨很可憐,他也有在反省但是為什麼大家都還是要罵他?但是你們有沒有想過被留下來的小妹妹,就因為葉冠亨他喝了酒還開車、開車還超速,以致於他在垃圾車違規轉彎的時候沒有反應的時間就這樣撞上了,然後小妹妹的媽媽就死了、小妹妹的爸爸也因為太過傷心也死了。如果葉冠亨今天沒喝酒沒超速,他會沒有反應時間去閃避違規的垃圾車嗎?他會沒有反應時間去踩下煞車嗎?當你們手指著別人要人家閉嘴、說別人該死的時候,別忘了還有另外三隻指頭是指著自己的。

我也很想相信天理昭彰,葉冠亨總有一天會為了他所犯下的行為得到報應,但是難道我們的司法沒辦法給個交代嗎?難道我們的政府都瞎了嗎?我不知道這樣的一篇文章能夠激起什麼回響,因為我只是一個憤怒無處發洩的憤青,我對法律失望、對國家失望,只因我們的國家和法律沒辦法讓殺人犯伏法,為他所犯下的行為負責。

●作者艾,台南。簡介表示,她只是一介普通小老百姓,24歲還靠著就學貸款在念大學進修部,住在為於高雄隔壁也是酒駕飆車層出不窮的台南,寫這篇文章是希望能告訴政府,我們不要這種輕判輕罰的司法,我們不要時時處於可能會被酒駕者撞死的危險,如果可能,也想走上街頭,用行動表示心中的憤怒。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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