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想要找到偷竊的竊賊,卻因一連串司法程序的錯誤,讓真相無法解開。示意圖。(圖/記者林冠瑜攝)
文/江元慶
你相信天底下有如此巧合之事?
一名林姓女子放在機車置物箱裡的1300元失竊,警察在附近盤查時,有多次竊盜前科的「阿偉」拔腿就跑,警察見狀追捕。阿偉被逮時,身上也有1300元。而且,失主被偷的錢,和阿偉身上的紙鈔數量、銅板數目一模一樣:500元紙鈔1張、100元7張、50元硬幣1枚、10元5枚。(宜蘭地檢署起訴書,102年度偵字第326號)
如果你認為阿偉就是小偷,那你錯了。他不僅無罪定讞,還拿到了14萬4000元刑事補償金。
阿偉既然不是小偷,他身上的紙鈔硬幣竟正好和失主的完全相同。如果你因此驚呼:「這也太巧了吧!」那你也錯了……
此案除了查獲的「贓款」與失主被偷的鈔券、硬幣吻合,阿偉會被起訴還有個關鍵,就是他在警方製作筆錄時承認偷竊。不過,他在檢察官偵訊時翻供,堅稱錢是他的。檢方不採信,起訴時,還交付一張光碟證據給法官。
光碟裡有段影像,是民國100年6月14日警方逮獲阿偉的現場對話,內容涉及警方恫嚇。而且,法官勘驗光碟後發現,員警曾指稱阿偉被捕後承認偷竊機車置物箱裡的錢財;但是,光碟內容卻完全不是這麼回事。
這張光碟的內容其實是對阿偉有利的,檢察官難道沒發現?難道不知道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告有利、不利的都要注意?
一審法官認為,失主被偷的紙鈔、硬幣數額,雖然和阿偉身上的錢完全一致,但這些鈔票銅板並沒有特別、獨有的特徵,和市面流通的錢沒有區辨性。法官因此認為有可能只是巧合,判決阿偉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的理由中,駁斥了巧合的可能性:「……失竊現金1300元之數量與種類完全相符,此種機率,以常理判斷,近乎不可能。」
▲阿偉身上的金額,竟巧合地與林姓女子失竊的金額一致。示意圖,金額及紙鈔並非當事者。(圖/記者林冠瑜攝)
二審接手調查後,答案終於揭曉:這個案子根本不是巧合!
因為,在全案的卷證裡,有一段阿偉和失主在法庭上的詰問對話:
阿偉:妳遺失的金額,跟我所有的金額剛好都是1300元,妳是否有證據證明,我的1300元就是妳的?
失主:我不知道,是警方通知我去的。
阿偉:所以是警察告訴妳,我口袋的1300元,就是妳失竊的1300元嗎?
失主:應該是。
這段內容說明了一件事:警員把阿偉帶回調查時,並不是先問失主被偷了多少錢,而是把阿偉身上的錢當成是贓款,製造了這場巧合。
既是如此,阿偉為什麼承認行竊?
原來有內情。阿偉說,他當初遭到警察毆打,不得已下,只好敷衍承認;他被移送到地檢署後,立即向內勤檢察官說明經過。
阿偉遭到警方刑求?他有沒有撒謊?
二審法官一查,又有內情:內勤檢察官當庭勘驗,果然發現阿偉身上有傷,命令法警拍照存證。此外,阿偉被收押進看守所時,在例行檢視下,戒護人員也確實發現阿偉的傷痕,日後並且出具傷單。
阿偉疑遭刑求的證明,就在卷證裡,檢察官難道沒看到?
阿偉既然沒偷,當初為什麼看到警察就跑?
說來好笑。阿偉說,當天他和朋友在現場附近聊天,看到有兩個人朝他們走來,朋友看了就跑,對方馬上尾追,阿偉看了也跟著跑,「對方是穿著便服,根本不知道他們是警察。」
這樁冤案,與巧合無關。但是,和警察、檢察官有關。
●作者江元慶,司法記者20多年。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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