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冠肺炎不斷擴散,已有縣市首長分別宣布,高中以下師生於6月底、7月中、8月前禁止出國;行政院也採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建議,高中以下師生到本學期上課結束前禁止出國。
疫情指揮中心更宣布,非必要赴三級警告國家或地區,於回國後接受居家檢疫者,不得請領防疫補償,並加徵必要費用。凡此措施,雖是為防制肺炎必然採取的手段,卻有著法律授權欠缺的大問題。
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禁令 欠缺法律授權
禁止人民出國,因涉及遷徙自由權侵害,依憲法第23條,除須有公益理由與法律依據,於限制手段上還須符合比例性原則。
而現行法制有明確規範者,僅出現於《刑事訴訟法》對被告及稅法對欠稅者的限制出境,除此之外,對人民限制出國的法規範實處於灰色地帶。
以先前禁止醫療人員出國的命令來說,衛福部主要是依《醫療法》第27條第1項,即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聽從主管機關的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
惟此條文乃針對機構而非個人,且是否有授權至可禁止人員出國,實有相當疑問。依此而論,地方首長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其「法定性」恐更有疑問,應由地方議會盡速通過防疫的自治條例來授權。
▲學者認為,在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前,若依《紓困條例》第7條為必要措施,恐觸法治國原則底線。(圖/路透社)
《紓困條例》未授權 排除自願至疫區旅遊之防疫補償
再來,針對防疫補助,乃是考量強制隔離、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因染病非自己所能防止,且國家亦未有過失,人民因此所受到的權利限制,就屬於一種「特別犧牲」,自當加以補償。
只是防疫,並非僅是國家的事,每個人亦有自我負責與防衛的領域,故若官方已宣布為三級警示區域而仍自願前往,尤其是旅遊,應就無請領補償費的資格。
惟須注意的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紓困條例)第3條的請領補償,僅有不得重複補助,卻「無」排除自願前往警示區域而不得請領的明文,故中央疫情防治中心以命令排除此等情況,也會有逾越母法授權的疑慮。
故無論是禁止出國,抑或是排除防疫補償對象,或有其緊急與必要性,卻都有法律授權不明之疑慮。
面對如此的質疑,或可以《紓困條例》第7條,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措施,來為正當化基礎。
只是,在總統尚未依《憲法增修條文》宣布緊急命令前,如此的概括條款,實等同是種空白授權,致碰觸到法治國原則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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