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驥/國立中央大學終身榮譽教授,APIAA 院士。
2020年5月2日ETtoday新聞雲報導:「自強號一名鄭姓男乘客在2019年7月3日於火車上因逃票糾紛,持刀刺殺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使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等人皆跳出來喊話批評判決。除了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認為,蔡英文、蘇貞昌這樣的行為不合適之外,台北市長柯文哲也認為,專業人員交出專業意見,不應他是否政治不正確而被修理。」
本文同意,本案實不應將其政治化,此乃因其無法解決任何問題,且會讓類似的悲劇一再地上演。
本案其爭議之所在是,做精神鑑定的醫生依其專業做出判斷,而法官並未尋求其他專業意見(second opinion),就「行禮如儀」地判兇嫌因「精神問題」而無罪,並得以50萬元交保、強制就醫5年。此一判決實不符合社會多數人的期待。
判決中的第一型錯誤
從統計學的角度來說,本案暴露出我國在司法制度上的一大缺失,值得探討。在基礎統計學裡有第一型錯誤(type one error)及第二型錯誤(type two error)。以口語化來說,所謂第一型錯誤,就是「把對的當成錯的」,而第二型錯誤就是「把錯的當成對的」。
以當前的社會議論來說,大多人不能認同此一判決,這是因為民意認為,這判決犯了第一型錯誤:把H0假說:「兇嫌不是精神犯」,在理由不充分、不具說服力下,給棄絕(reject)掉,而接受對立的H1假說:「兇嫌是精神犯」。而法官也在「尊重專業」下,而致發生輕縱。
複雜問題由少數人全權決定
若以統計嚴謹的態度來說,要判定「兇嫌不是精神犯」須依諸多的判定方法,且依諸多的判定準則為之,自不待言。若是上述的判定方法及準則,其準確度猶如刑庭上提供的掌紋或DNA證據般的準確時,自然就沒有爭議;然就精神問題而言,它的症狀可能十分複雜,亦很可能沒有相關的一致性在,如何能得出令人信服的判定,就會是個大問題。再者,在現今發生的諸多醫療糾紛情況下,難謂不會發生誤判,而嚴重地戕害司法公信力。
更有甚者,目前的制度,在面對如此複雜的問題上,竟是允許精神科醫生一人全權作鑑定(?)而其鑑定結果也被法官奉之如圭臬,這完全是違反統計學的大數法則,也完全沒有統計學上的精準度。(事實上,就專利或智財權的鑑定上,也常有一個以上的專業機關為之),但很不幸的是,就此一關係人命的鑑定案件,現今司法制度,竟可以允許以如此不科學的方法草率為之,讓人不敢置信。我們寄望,在這次的殺警事件後,相關的不合理制度終能得到合理改善,以提升我國司法公信力及裁判品質。
▲殺警案一審宣判無罪,裁定50萬元交保,鄭嫌需強制就醫五年。(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台灣司法的道德風險
另從經濟的角度來說,當前司法制度它存在著嚴重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問題,而此一問題又與上述統計學上的鑑定上公信力的問題彼此糾纏,進而加重司法判決上出現重大瑕疵之可能。
經濟學上就「道德風險」常舉的「例子」是,若車主買了保險就自以為萬無一失,或心存僥倖,認為出事後可由保險公司全賠時,即很有可能潛意識地減少其注意力,而造成無辜行人生命財產上的重大傷害,若此,當然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為此,就保險公司而言,其為防止上述「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對策之一就是要求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只出一定限額的賠償,其他的部分,則由肇事者負全額賠償之責;此外,(在美國)下年度的保險費用也可據此大幅地提高,以發揮強大的警示功能。另就公權力機關而言,也可採累積計點的方式,而給予吊照處分。
在我國目前「法官法」的制度下,以本殺警案為例,它成功地阻却家屬向法官提告的可能。當然,一審法院是否會認為,這不是最終的判決,尚有「審級救濟」可於二審時,重作事實認定,然其却讓受害人及家屬受盡無限煎熬;而若果真如此,則其實已發生嚴重的「道德風險」,而此必將造成社會的不安與司法信譽嚴重的傷害。
依當前的「法官法」的規定下,人民或只能經由「法官法」第30條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尋求十分有限的「救濟」,或由監察院「受理」發動調查,前者難免會讓人有「官官相護」的「道德風險」,而後者則恐非常態性處理,亦會讓小老百姓委曲難伸。
▲警員李承翰雙親對於判決結果無法接受 。(圖/記者許宥孺攝)
司法改革能否落實?
附帶一提的是,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2017至2018年關於「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調查報告中顯示,中國大陸在全球排名第46名,台灣全球排名竟然是48名,落後大陸兩名。上述兩件事是否有相關性?殊值虛心檢討。畢竟,一審是最先、且是最直接接觸百姓的,且上述的調查是以社會百姓及企業主的感受與意見為主,一體適用於受查的各國,故實有其相當學理依據,不可輕忽。
如何處理當前司法上的困局?目前行政院蘇院長的說法是:「希望未來判決時能加入更多的醫療團隊進行,不要讓單一醫師來承擔責任」,而衛福部長陳時中在記者會中也提到:「日後要成立委員會來處理相關案件」。上述處理,若能落實或逼近統計學上的「大數法則」,或可較有效地排除統計學上「第一型」或「第二型」錯誤的發生。
以此次殺警案輕判為例,不論蔡總統或是行政院院長都說了重話,(雖也有不少人認為總統及院長不應干預個案),無論如何,司法院是否能大力改革?或是只處理了統計問題,而不處理上述「道德風險」問題,而成了「鋸箭式」的改革,才應是真正值得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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