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殺警案和傅崐萁案導入「國民法官」會發生什麼事?

● 約博/E-政策網創辦人

從現行案例看「國民法官」對司法可能產生之催化作用

蔡英文總統在其就職演說中,在司法改革上大致有三個面向,其一為建構「社會安全網」,其二為宣示「國民法官」勢在必行,並以之作為改革之催化劑,其三則為概括開放議題,即指出現在台灣司法正處於轉型期階段,對於人民的期待與社會的需求,都是促使其推動改革的動力。

其中尤以「國民法官」之推行最受矚目,對台灣司法制度之影響也最為深遠。然而在落實此司法民主化之方式上,卻在官方與民間產生「陪審制」與「參審制」兩制間嚴重的爭議與對立問題。

本文僅以現行實務上爭議案例(例如:嘉義殺警案與傅崐萁帶職入監案),就法理面向上陳述此兩制實施後可能產生之影響,進而客觀評價此兩種制度之利弊得失。

以嘉義殺警案為例,該案之主要爭點,乃在於鄭姓嫌犯在所謂「因精神障礙導致行為」時,是否具備辨識能力?而導致其是否具備殺人罪之罪責的問題,《刑法》第19條參照。

傅崐萁判刑定讞執行卻未褫奪公權,導致其可以帶職帶薪入監服刑,引發社會大眾對於立法委員入監服刑,卻仍可行使其職權之極為不合理現象的質疑。

吾人將此兩件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對比於倘若已然實施國民法官之情況下,可能會有何判決結果,來觀察現行職業法官制,以及陪審制與(國民)參審制之可能情況演變與發展。

▲ 整個社會安全網破洞沒補起來,下一個受害者隨時可能出現。(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以「嘉義殺警案」為例

嘉義殺警案主要爭點為,所謂因思覺失調症所引起的精神障礙,導致行為人於行為時之辨識能力是否喪失或者嚴重減損,進而影響到《刑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罪責判斷問題。但《刑法》第19條第三項尚有例外的但書規定,亦即倘若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前述兩項之規定。

目前實務與學理上對於該條項所規定之「原因自由行為」之構成要件,主要之理論依據乃認為,除非在原因行為階段,行為人就有意欲實行犯罪行為之動機,復因其故意或過失之主觀因素,導致後者犯罪行為結果之發生,方得加以論處該罪責。

1. 「陪審制」可能之催化作用

倘若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情況,就實行陪審制的法庭,陪審團可否將《刑法》第19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做「廣義」之解釋,認為通常因後天所導致之精神障礙(包含思覺失調症、吸毒、酗酒等),行為人通常應該能「預見」倘若不按時吃藥,或者因其吸毒或酗酒之行為,則有發生後階段犯罪行為結果之「可能性」。

假設一種情況,倘若有一個罹患思覺失調症者,因對於家庭與社會具有強烈不滿與敵意者,而在其主觀上「故意」不定時服藥,導致經過一段期間後,產生幻覺以及被害妄想症,導致其行為時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逐漸降低。

此時,行為人(乃至周遭對其具有「保證人地位」之照顧者)倘若於其辨識能力尚未完全喪失時,仍選擇不去就醫服藥,放任其病情惡化,進而導致某種犯行行為結果之發生。

此時,是否仍應該適用於《刑法》19條一、二項之罪責原則的規定,其實是有討論空間。

而這種討論乃至解釋的空間,完全可以在陪審制的法庭上,由人民在合乎法規範之範圍內,做出合於社會期待的法律解釋。

▲ 司法院重提《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預計2023年1月1日實施。(圖/記者吳銘峯攝)

2. 「參審制」可能之催化作用

同樣的案例,倘若實施於司法院版的國民參審制情況,在由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職業法官所組成的參審法庭,在認事用法上,就會面臨到職業法官對於該案例中,是否適用罪責原則之質疑。

鑑諸以往判決先例,例如小燈泡案法官認為犯嫌行為時之精神障礙,只到使其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之程度,所以判處無期徒刑。但嘉義殺警案卻因法官認定行為人之辨識能力已完全喪失,所以反而可以讓行為人不受《刑法》之制裁。

這樣的判決結果,固然為法官出於其「自由心證」,對於法律構成要件之解釋所致,無論對錯,應受審判獨立原則之尊重。但在不違反「合法性」前提下,是否具有「合理性」,此乃屬於法律解釋之層面問題。

在國民參審制之法庭,六位國民法官是否熟稔法律條文恐很有疑義。即使懂法律,也不太可能比職業法官更專精,此時,國民法官之心證容易受到職業法官之影響,乃是可以預期的情況,這應該是陪審制論者重要的論述主張之一。

然而,主張參審制者也可能陳明,法律有其專業性,國民法官之心證也不能逸脫於法規範之外,採用參審制可以讓職業法官對國民法官產生一定的引導與規制作用。

但參審員對於行為人之罪責認定上,在事實認定與證據取捨上,倘若堅持和職業法官持不同意見時,在法庭上會產生何種火花?

例如此次嘉義殺警案中,倘若參審員堅持段於《刑法》第19條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採取廣義之解釋,而有別於現今理論與實務之通說見解採取狹義見解,就可能出現對於司法實務見解產生實質的催化作用。

▲ 國民黨立委傅崐萁判刑定讞,引發帶職入監爭議。(圖/記者林敬旻攝)

以「傅崐萁帶職入監案」為例

此案凸顯之重點在於,國民法官之適用有其侷限性,在未能適用的情況下,如何落實司法改革,以消弭民怨,提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傅崐萁帶職入監案之主要爭點則為,為何立法委員因案入監卻仍可保留其立委資格,繼續行使其職權與領取立委薪資之不合理現象。

法院之判決理由,主要為《證券交易法》對於其犯罪行為,並無特別應該褫奪公權之規定,且其犯罪行為與行使公權力兩者間並無因果關聯性。

為何在《地方制度法》規定,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確定判決,而未受其他易刑處分之宣告者,即應解除職務(該法第79條第一項第4款參照),但傅案之法官卻可以說,因為《證券交易法》對此並無褫奪公權之規定,就對其放水大開方便之門?

論者或謂,此案非特例,尚有邱毅及顏清標之先例可循。但司法之巧妙在於,同樣是立委犯罪入監執行的高志鵬就因為具有「實質影響力」而給予褫奪公權。

從傅崐萁等立委之案件,吾人可以清楚看出,讓職業法官獨攬自由心證可能產生的問題所在。當法官心證偏向權貴者時,其對於法律之解釋可以用「法無明文」作為理由;反之,當法院心證不想偏向當事人時,又可以以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影響力」為理由來剝奪其任公職之權。

傅崐萁等立委犯罪入監之案例,因非重罪,可能無法適用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不論「陪審制」抑或參審制均然。

在此種情況,除了事後立法加以補救外,強化對於檢察官處分書,以及法官裁判書類之事後監督機制,乃至仿效歐美先進國家讓相關司法首長(例如: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總長),可經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等方式,應該也是可以提供給主政者參考與思考的改革方向。

▲ 蔡英文520就職,宣示任內推動「國民法官」上路。(圖/記者李毓康攝)

本文結論

蔡英文總統在其就職演說中,所揭櫫之司法改革三大議題,其一為建構「社會安全網」,其二為宣示「國民法官」勢在必行,其三則為司法轉型期的開放性議題。

其一,「社會安全網」之建置與因精神障礙所造成辨識能力之有無,進而引發有關於《刑法》上對於罪責原則之探討,相信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下,對於相關構成要件之解釋與法律之適用,可能會有更多元化與符合人民情感的空間。

其二,所謂「國民法官」之審判仍應在依法審判之框架內為之,所差別者乃在於對於證據取捨與法律之適用,落實司法民主化之精神。亦即可以跳脫出職業法官獨攬審判權的可能弊端,期望讓「社會性」觀點進入審判程序,補足現行制度之缺失。

其三,從前述兩個目前爭議的重大案例而言,國民法官所能扮演的角色與功能,主要在於更加完備司法審判上對於證據之取捨所呈現的事實樣貌,以及據此證據認定所應適用之法律規範的合理性。

此外,在司法轉型期,主政者應該也可思考的改革面向,例如強化對於偵審書類之事後監督機制,甚至可否參考先進國家作法,思考讓相關司法首長改由人民選舉等方式,都是可以更加周延完備的思考我國的司法制度,以期來保護人民之訴訟權,進而增進其對於司法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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