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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被害人的警詢筆錄,可否作為判決被告有罪的證據?被害人有無必要到法庭上接受被告對質詰問?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30)日邀請律師尤伯祥、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以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臨床心理師周庭筠,重現大法官釋字789號解釋現場,深度探討性侵案被害人不能到庭對質的原因,以及國家若此例一開,對司法會帶來什麼隱憂?
性侵案被告釋憲理由:被告對質詰問權被剝奪
大法官在今年2月27日公布釋字第789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做出合憲性宣告,沒有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若被害人於審判中「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其在調查中所為的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本號解釋對被告的影響,未來性侵案被害人不需要出庭接受對質詰問,法官可選擇採納被害人在審判外的警詢筆錄,作為判決被告有罪的證據。
▲ 律師尤伯祥。(圖/行動法庭提供)
「(被告的)對質詰問權是一個公平審判,最基本、最核心的條件。」尤伯祥律師指出,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跟被害人在法庭程序要求正義的權利不相上下,主要是為了避免法院冤枉人。
尤伯祥律師引述大法官第582號解釋指出,若要公平審判被告,必須照「證據裁判原則」走,就是「所有的犯罪事實必須是經過嚴格證明」。而嚴格證明之證據需要符合兩要件:
第一是證據本身需具備「證據能力」,即證據是合法取得,程序合法。第二是經過法庭「合法調查」,而被害人作為人證,也必須到庭具結,讓被告有機會對質詰問,指出被害人陳述裡有哪些瑕疵和弱點。被害人的陳述必須走過這兩個最基本的程序,才能拿來作為定罪的證據。
尤伯祥解釋,釋字789號解釋的聲請人曾宏逸,就是因為「從起訴到定罪為止」,他完全沒機會詰問指控他的被害人,法院就直接用被害人的警詢筆錄定他罪,剝奪他的「對質詰問權」,所以曾宏逸才聲請釋憲。
強押被害人到庭?法官:國家機器二度強姦!
當被害者人權與被告詰問權發生衝突時,法院在實務上會如何處理呢?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表示,其實大部分的性侵被害人會到法庭,因為他心裡沒有創傷,但只有少部分特例,有心理狀況不能到庭。
邱忠義形容,把被害人拘提到庭是「人性尊嚴的踐踏」!他反問,如果國家沒有辦法保護被害人的人性尊嚴,強行把人押過來交互詰問,不覺得這樣的法官是國家機器,第二度強姦被害人嗎?
▲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圖/行動法庭提供)
邱忠義認為,法律其實缺乏被害者保護這塊,因此當被害人「客觀不能受詰問」的時候,例如當被害人出現會自殺、離家出走的狀況,或有醫生診斷證明、臨床心理師鑑定報告、社工觀察等客觀基礎,且這類狀況有「相當程度的持續性」。法院會評估,若強制被害人到庭,會加深擴大心理創傷,這時候會考慮被告的詰問權是否要稍微受到限制?
但法官判被告有罪,不會只憑警詢筆錄。雖然法律並未明言禁止拿被害人陳述當做定罪的唯一證據,但實務操作不會這樣操作。反之,會尋找其他補強證據。
被害人會指認錯誤!美國黑人無辜坐牢十幾年
「那個補強證據,可能就是被告覺得最不公平的地方!」尤伯祥律師反駁說,以本案的釋憲聲請書內容為例,DNA鑑定結果只能證明被告的DNA在被害人的身體裡,但無法證明性關係是合意或強迫?
被告本身是性關係相當複雜的人,事件也發生已久,被告無法記得是在什麼情況下跟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然而性交合意與否,卻全靠被害人陳述,令被告覺得「補強證據只到這裡,其他全靠被害人自己說了算!」
尤伯祥律師更以性侵害案件實務運作為例,被害人姓名因全部都是代號,對性生活複雜的人來說,「他連到最後審判確定的時候為止,他都不知道這個被害人姓名叫什麼名字?那就更難防禦了。」
「被害人指認錯誤的可能性也蠻高的」,尤伯祥律師提到美國曾發生的真實案例,美國有個性侵案被害人指認一個被告,講得斬釘截鐵,導致這位黑人被告坐牢坐了十幾年。後來有團體救援這個被告,用DNA鑑定發現真兇不是這個黑人,最後警方抓到真兇,發現是因為被告跟真兇長得很像,所以指認錯誤。最後這位被害人非常後悔,她跟這位黑人到全世界旅行,講他們發生的故事。
尤伯祥律師總結說到,對質、詰問是揪出指認錯誤最好的方法,這就是為何交互詰問對被告非常重要,在法律上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所以你不給被告這樣的武器,事實上等於剝奪被告最重要的防禦武器,對他來講可能不公平!」
被害人:律師不停質疑我講的話 我錯了嗎?
但若保全了被告的防禦武器,在被害人這方,又會發生什麼事呢?
臨床心理師周庭筠從被害人角度出發,被害人被性侵後,進入司法程序,在過程中她「要跟好多好多的人,述說她整個創傷的過程」,對創傷過程做細節上的描述,對被害的少女、少男、成年人來說,述說被害過程是「非常恐怖的事情」。
原因出在「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周庭筠在跟性侵被害人互動過程中,發現他們會反覆不斷出現跟創傷事件相關的記憶,無法控制的不停出現,晚上會不斷做惡夢,不停回想創傷相關細節。另外,還有很多受害者對於自我和生活,會產生許多負面想法和情緒,許多自卑、罪惡感、羞恥感會不停浮現,甚至有部分受害者產生自殺的想法和行為。
▲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臨床心理師周庭筠。(圖/行動法庭提供)
周庭筠補充說到,雖然並不是所有性侵受害者會在性侵後,立即發生前述狀況,但在臨床上有許多個案「兩年之內」開始發展,演變為嚴重的疾病,影響到工作、家庭和人際關係。
而「到庭陳述」意味被害人要對創傷事件做再次的澄清和說明。周庭筠提到,曾有受害人跟她說,對造律師是「代表侵犯我的人來做詢問,我在講的過程中,他不停的質疑我所講的內容,會讓我開始懷疑,我是不是真的有做錯事情?」
而當受害人在法庭上面對「過度詢問」,那些細節詢問會勾起受害人在創傷事件的害怕和擔憂,影響到她們的生活和人際關係,造成二度傷害。
「創傷後壓力症」可剝奪被告詰問權?律師:恐掏空公平審判基礎!
尤伯祥律師憂心,若「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能作為剝奪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讓被害人拒絕到庭對質的理由,造成的影響將非常嚴重,「公平審判原則很可能被掏空掉!」
因為不只性侵案,其他人身傷害,甚至非人身傷害,都有可能造成「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尤伯祥律師以他投入救援的太陽花324佔領行政院案為例,許多被暴力驅離的當事人跟他說,直到如今晚上還會做惡夢,夢見警察拿警棍打他、拿警盾剁他,畫面在白天和晚上不斷出現。
尤伯祥接著話鋒一轉,指出歐美國家面對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被害人,不會用剝奪被告詰問權的方式處理。他們會在詰問上加上條件,例如用屏蔽的措施,用螢幕擋著,或把被害人放到另外一個房間,或讓被告出去,讓他的辯護人在場等。
而在美國,愛荷華州曾有個案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用屏蔽的方式未必合憲。因為被害人可能有復原能力,雖然被害人一時之間創傷嚴重,但經過國家和醫療系統支援後,或許會復原。法院可以等被害人復原後,再請她到法庭指認被告。
各國的作法雖然未必細節完全相當,但共通的法理是不能無限上綱剝奪被告的對質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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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者人權2】性侵案被害人因「創傷後壓力症」拒出庭 律師:恐掏空公平審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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