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每年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高達百萬以上,但實際上卻只有三成檢舉能立案!昨(26)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北市前警局交通大隊隊長李振光表示,三成檢舉無效的現象,顯示「檢舉人根本就不了解交通法規!」警察單位收到檢舉後,看沒違法就不開罰單,但民眾不知緣由,就抨擊警方「吃案」、「瀆職」,使警方不勝其煩,還需要另外花時間寫報吿,回應為何此案不需開罰單。
檢舉交通違規 以告發「紅線臨停」佔大宗
李振光表示,絕大多數交通違規檢舉,都是針對紅線違停。雖然黃線可以停三分鐘,但紅線連臨停一秒鐘都不行,若民眾在紅線臨停上下車,就有機會被拍照。「有人檢舉,你就倒霉!」
然而,「檢舉交通違規,一毛錢都沒有!檢舉環保才有!」李振光認為,即使沒獎金,民眾仍踴躍檢舉的心態在自認「替天行道」。
然而,檢舉者不知道的是,交通法規有「微罪不罰」的精神,對於輕微的違規行為,警察通常是不開罰單,予以勸導,例如在紅線臨停上下車的情形,若沒影響到別人就不開罰單。
李振光勸勉檢舉者必須「懂法」,當有三成檢舉是無效,或許台灣可讓檢舉達人比照「交通助理員」受訓,在民眾熟悉交通法規後,才有資格當檢舉達人,否則會冤枉許多駕駛人。
紅線太多致檢舉氾濫 前交通大隊隊長籲「增加黃線」
去年有台北市議員提案,對「告發件數」設上限。李振光解釋,「北市第一名一年告發一萬多件,真是瘋了!光是一個人就告發一萬多件!」他質疑,違規停車有因為檢舉件數變多而變少嗎?
李振光認為,面對違規臨停的問題,交通主管機關需檢討「停車規劃」,紅線如何劃?規劃哪些地方給民眾臨停?他希望交通部可以規劃減少劃紅線的部分,增加黃線區域。例如在公車站附近很多紅線禁停區,但如果整個路段都是紅線,「一般人要在哪裡上下車?」
交通法規縮減警方裁量權 律師批侵犯隱私有「違憲」疑慮
目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法源依據,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而當資料查證屬實,警方依法「應」即舉發。
對於第7-1條所帶來的檢舉氾濫問題,李振光建議,政府應研議修法,讓警方收到檢舉後,「應予處罰」的「應」要修正,並於條文加上「輕微得勸導,不舉發」等字樣。
律師王榮森則批評,「這是個很糟糕的立法!」他列四點抨擊法律違憲的疑慮:
第一、依據大法官解釋第585號、603號和689號,都把隱私權視為憲法保障的權利。因此個人在公共場域的隱私活動,仍需受到隱私權保障。
第二、依據《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注意事項》,違規取締採證分為「固定式」和「非固定式」。在固定式部分,必須事先預告,且員警需在明顯場所穿制服,公開執法,在外觀讓民眾知道有警察執法。
而警方在執法時,原則上不可採「非固定式」的形式,若例外執行,其執行項目、地點都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且不允許便衣執行。
王榮森解釋,警政署如此規範,是為了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可預見性」的要求。「公權力在執法時,需具備『可預見性』,豈能讓民眾面對「突襲性檢舉」,讓民眾無所適從?」
第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完全剝奪警察的裁量權,但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若是微罪、法定最高罰鍰在三千以下的行為,警方可以職權免罰。
第四、警察機關在做固定式、非固定式的採證機器,採證效率和時間都須經過國家機關認可,但法律卻允許民眾隨便拿手機檢舉,沒檢驗是否合格的資料,充當證據。
警方收到證據後,為了避免被吿是「圖利」,就按照檢舉民眾資料處理,而形成一股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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