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業鑫/烟花逼近!颱風天餐飲外送恐違法 最高罰30萬?

我們想讓你知道…若雇主對於依法行使退避權之勞工,給予解僱、調職、扣薪等不利處分時,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

● 陳業鑫/律師、前法官

「烟花颱風侵襲台灣期間,出外覓食不易,餐飲外送平台有提供服務嗎?」

颱風逼近 雇主如何應變?

烟花颱風逼近,預估7月22日至23日影響最劇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呼籲雇主應加強工安措施,包括颱風期間應避免或停止勞工從事外送服務,其他如新聞採訪及災害搶救等必要外勤作業,則應事先評估危害,置備適當個人防護具、交通工具等安全設施。

職安署職業安全組進一步表示,如食品外送員於交通期間,雇主應採取「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並確認已投保強制險、人員意外險等相關保險、並於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就應停止從事食品外送作業;至於如非受僱形式的外送員,如在宣布停止上班期間仍持續工作,則會分別開罰外送員與外送平台。

職安署提及,如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對颱風前後之鄰水、邊坡擋土、屋頂作業、營造工程、食品外送、作業前檢查等易發生職災作業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因而導致勞工罹災者,將依法查處究辦。

颱風天外勤勞工(如餐飲外送) 政府有何規範?

可能在颱風天外勤工作的勞工,不是只有食品外送員,還可能包括新聞記者、戶外營建工作、宅配運輸、計程車駕駛、大眾運輸工作人員等。

食品外送員也不只有餐飲外送平台如UberEats、Foodpanda等,如果是店家自聘的餐飲外送員,例如速食、手搖飲業者雇用員工外送,也必須遵守以下規範。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制訂之「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規定,事業單位雇主應針對颱風天外勤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訂定安全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如依媒體報導認有顯著風險或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不過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因為其職責性質本來就是在天災期間執行職務,所以不適用前述指引。

餐飲食品外送員於交通期間,雇主應採取「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並確認已投保強制險、人員意外險等相關保險,並於地方政府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即應停止從事食品外送作業。

至於利用計程車司機進行餐飲外送,是否也要停止外送?職安署表示,如果屬「食品外送」就應避免或停止,否則經查獲仍可能會觸法。

▲ 依據法規,勞工執行勤務發現有立即危險,可行使「退避權」。(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颱風天外勤勞工有何權利?

颱風天外勤勞工於符合法定要件時,可行使退避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則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因此,雇主在制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時,內容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外勤人員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依規定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會予以不利處分」等內容。

所以颱風天外勤之勞工,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若雇主對於依法行使退避權之勞工,給予解僱、調職、扣薪等不利處分時,勞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2款裁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 若雇主在颱風天讓員工冒險出勤,最高罰30萬。(示意圖/記者林世文攝)

對颱風天外勤勞工 雇主有哪些責任?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前述指引規定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對於颱風天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不會予以不利處分。雇主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表,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並定期檢討更新。

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施,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3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之在職訓練。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施勤前講習,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更重要的是,雇主或工作現場主管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天氣,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得對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如果雇主違反上述法令規定,執意讓員工在颱風天期間冒險外勤,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3萬至3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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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

陳業鑫專欄 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任職法官時,曾被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揹債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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