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從去年(2020)7月17日開始,人民可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法官評鑑,但實施一年以來,由人民提出146件的案件,卻無一件成立。如此的結果,是否能完全歸結於人民不懂法律,恐有相當疑問,或許也該檢討現行的法官評鑑程序到底有何問題。
在去年新修正的《法官法》實施後,因人民可直接向法評會提出法官評鑑,就少了司法公益團體的事前篩選程序,這雖可減少法官評鑑的障礙,卻必帶來申請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原本法評會認為成立評鑑時,還須送請監察院,由其決定是否移職務法庭,但在新法實施後,法評會可直接移送職務法庭。換言之,在前階與後階的篩選機制全數消除下,是否使法評會對於人民申請案件,採取自我限縮,實值得未來觀察。
其次,在人民申請法官評鑑時,是否可聲請閱卷,乃完全由法評會來裁量,這必造成資訊獲取的困難。尤其法評會的審理,乃採取書面審理為原則,是否請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也屬於其裁量權,凡此種種,就使法官評鑑程序完全處於一種秘密審理的狀態。尤其如承辦案件有所拖延,並非可成為評鑑理由,而是必須情節重大才屬之,但關於情節重大與否,乃屬極為不確定的概念,若法評程序不公開,也不辯論,最終做出不成立評鑑的決定,勢必為人所詬病,致容易落入黑箱的口實。
更值得關注的是,關於法評會的組成,除法官代表3人、檢察官代表1人、律師代表3人外,尚有所謂社會公正人士的加入。但社會公正人士僅為6人,並未過半,且此6人的產生,是由法務部與律師公會推薦,然後由司法院為遴選聘任,故這6位算不算是公正人士,讓人產生極大的困惑與懷疑。
也因此,在法評會具有對法官移送職務法庭為懲戒的權力下,其整個程序就有重新審視之必要。換言之,即便其並非法院,但在其承擔法官懲戒與否的重大權限下,其程序也應近於司法程序。不僅應賦予當事人有閱卷權,也應開啟言詞辯論,以讓兩造有充分對話與辯論的機會。
更重要的是,關於法評會的組成,非屬法律人的數目一定要過半,甚至達三分之二。同時,對於此等外部人選出的所謂大水池(pool)一定要擴大,甚至為避免過度菁英化,宜比照國民法官的選出,即只要滿23歲且受有國民教育,即有被抽選的資格。畢竟,只有讓法評會具有外部性、民主性,才能免於官官相護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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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法評會組成,社會公正人士僅為6人,並未過半,且此6人的產生,是由法務部與律師公會推薦,然後由司法院為遴選聘任,故這6位算不算是公正人士,讓人產生極大的困惑與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