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榮祥/正義法官「大崩壞」! 重視「身心健康」是司法首長基本題

我們想讓你知道…法官與檢察官們的身心健康,不僅是該管機關首長照顧部屬的基本責任,既關乎整體司法服務效能與司法信任度的提升,更是人民訴訟權益享受完善保障的基礎!

● 江榮祥/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周姓法官於2012年初在宿舍燒炭昏迷獲救,嗣因開庭時命少年下跪自摑、濫權、延宕審案、曠職等爭議,近日遭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查詢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法陽光網」,得知周法官前曾獲評為2009年度辦案績效優良法官,並於2011年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歲月如流,匆匆十載倏逝,一位深受肯定的司法人員竟淪落成眾口批評的被付懲戒人,何以至此?

司法問題人物 情緒管控不佳惹議

近年引發爭議的司法人員,有部分也具兩面評價,例如:新北地方檢察署顏姓檢察官被同事形容是「正義感十足」,但在受訓時已被評為「情緒控管能力差、抗壓性低、學習能力及溝通能力不佳、對師長指導及開導批評或抱怨、欠缺司法官當有之恢弘胸襟及氣度、將來恐無法適應院檢機關實務」;嗣任檢察官,被評為「情緒控管不佳,思想偏激執著,影響正常業務執行」、「辦案無法掌握重點,見樹不見林,又因其思想特別,辦案方式與裁量權行使常有不當,而衍生不必要之風波與困擾」;其後,因為不正訊問、侮辱律師,經移送懲戒,判罰俸10個月。

再如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曾姓法官也被認為是「正義感十足,嫉惡如仇」,但之前就因為開庭態度不佳、情緒失控、言行失當、不當限制被告與辯護人詰問權利,遭受懲戒,同樣是判罰俸10個月;近年更在審判程序中戲謔對待被告權益:審理檢察官起訴普通竊盜罪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未傳喚被告出庭,逕自勘驗扣案證物,拿鐵棒敲頭,感覺「頭頂很痛」,認屬「兇器」,逕自變更起訴法條而以加重竊盜罪論處。

▲桃園市余姓男子去年5月間持鐵棒連接彈簧,在龜山區娃娃機竊取選物。地院簡姓法官重新調閱證物,認為拿鐵棒敲頭很痛,改判攜帶凶器竊盜罪。(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面對這些問題人物,所屬院檢首長都聲稱給予關懷輔導,並適當調整職務:就法官而言,是從普通民刑事庭調往少年及家事庭或是簡易庭,由於少年及家事事件是秘密審理,而刑事簡易程序原則上是書面審理,等於是把他們調離大家都看得到的「公開法庭」;豈料在大家都看不到的地方,反而引爆更大的爭議!就檢察官而言,通常是從偵查組調往公訴組以減輕工作負擔,但顏檢察官在調動後卻是「因個性不成熟,情緒控管不佳,處事欠缺智慧,以致公訴蒞庭言行失當,有損檢察官形象,並使案件當事人對司法產生負面觀感」。

心理健康因素 需要完整措施

相較於與富商長期不當接觸而妨害司法公正的惡質司法人員,上述三位曾獲嘉獎肯定或富正義感的法官與檢察官,因心理健康長期出狀況,一再情緒失控而言行失當,逕以「天下之惡皆歸焉」視之,必欲「除之而後快」,「或許」並不公平!但面對司法系統中此起彼落地冒出狀況雷同的問題人物,吾人更應著手進行「根本原因分析」(RCA,Root cause analysis),研擬適當且完整的配套措施,俾能全面因應並徹底解決問題。

已故成大醫院院長林炳文醫師獲聘為首屆法官評鑑委員,將「醫療過失」觀點引入法官評鑑,頗具啟發性!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人為錯誤,通常不是孤立事件,實際上是反映系統性問題:事故並非由醫療機構中的壞人所造成,而是好人置身在不良系統中運作的結果;醫療人員個人睡眠不足、疲憊、沮喪、過勞,以及臨床環境中病患過多、時間壓力、人力或資源不足,都是發生事故的風險因素。雖然人為錯誤會導致事故發生,但不良的醫療過程必然肇致傷害,故而必須致力於改善系統。

▲從「醫療過失」觀點看結構性問題,可知有不少傷害和意外是在過勞、沮喪等情況下發生,並非是醫療單位刻意造成。(圖/翻攝自Unsplash圖庫)

監督不可少 積極輔導失職司法官

司法行政機關為使人民的司法受益權獲得充分而有效之保障,對法官之職務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的範圍內,自得為必要之監督;而對法官的辦案績效、工作勤惰等,以一定之客觀標準予以考查,並未涉及審判核心範圍,亦無妨害審判獨立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針對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的司法人員,該管機關應積極輔導改善。當該管機關已用盡方法協助及輔導,而接受輔導的法官或檢察官卻依然慣性違法失職如故,就應完整評斷其全部情狀所呈現的人格特質,是否適合繼續在職?若該員違失行為所呈現的人格缺陷,足以凸顯其不適任,主管機關就應予停職,並交付個案評鑑,啟動懲戒程序,予以汰除。 

然而,學經歷俱優的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爆發言行失當的爭議,很難說是本性為惡或是有意作歹,其初必有癥兆;吾人更應從整體系統角度來思考如何防微杜漸,避免積重難返。

改善司法人員不合理勞動環境

為使人民司法受益權獲得充分而有效的保障,法官或檢察官受理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的義務,美其名是「聖職」或「神職」,但真相是一份「非常高壓的工作」!法官或檢察官作為司法勞動力市場的參與者,其符合現實的決策機制,除了職業規範及制度規則之外,依然是在勞動經濟學模型內求取生活品質與時間成本的平衡。不合理的案件負擔,當然是提升辦案品質、完善人民權利保障的現實障礙。

有鑑於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暨提升司法品質」草案,希望透過「活化檢察官不予解送及緩起訴處分機能」、「簡化法院審理之中不必要的冗長繁瑣程序」、「建構運用認罪協商程序的制度性誘因」等機制,藉以適度減輕司法負擔,改善基層司法人員的勞動環境,進而提升司法品質。

 

▲司法官的身心健康需要重視,更要改善基層的工作環境。(圖/pixabay)

再者,司法院、法務部與各級院檢也應推動並落實「員工協助方案」(EAP,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藉由多樣化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職場氛圍,營造互動良好的組織文化;發現並協助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的各種問題,使其能以健康身心投入工作,提振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

具體的作法包含:就個人工作上的工作適應、組織變革調適、工作與生活平衡等問題,個人心理健康上的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夫妻或親子溝通、職場人際溝通、生涯階段重大危機之因應與管理等問題,以及組織管理上的重大壓力事件管理、績效改善等問題,提供專業諮商輔導。該管機關也應研議在事務分配、工作時間及休假上規劃制度性的喘息調整空間。關此,兼有社工師專業資格的李明洳律師已撰〈檢座不適任 法務部有「雙重責任」一文作初步檢討。

總而言之,法官與檢察官們的身心健康,不僅是該管機關首長照顧部屬的基本責任,既關乎整體司法服務效能與司法信任度的提升,更是人民訴訟權益享受完善保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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