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洳/檢座不適任 法務部有「雙重責任」

我們想讓你知道…檢察官的懲戒沒有規定系統性的做法,後續也沒有系統性的追蹤與評估。對於受懲戒人而言,可能要孤立無援地自己摸索出改善的方式。從人民的角度來看,無法後追受懲戒人工作改善的狀況,也讓人對司法難以信任。

● 李明洳/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

新北地檢顏汝羽檢察官因為不正訊問、侮辱律師,於去年 6 月被請求評鑑。檢評會雖輕輕放下,僅建議申誡,然職務法庭日前調取了其從受訓到在職期間更多資料後,認為違失情節重大,而判了罰俸十個月。

從職務法庭一審判決理由可以發現(案號:職務法庭 110 年度懲字第 2 號懲戒判決)其實在受訓階段,她就多次被評為「情緒控管不佳,思想偏激執著,致影響正常業務之執行」。其後擔任偵查檢察官期間,不只發生本次懲戒事由,其平均未結件數全署最多、起訴維持率全署最低,偵查品質欠佳。屢屢出包後,被調任公訴檢察官,近日仍因當庭嘲諷法官,又遭檢審會申誡,可知其工作情況目前並無改善。

▲顏姓檢察官情緒控管不佳,多次申誡、懲戒後依然沒有改善。(圖/pixabay)

員工協助方案 法務部做了什麼

有主任檢察官接受此案相關採訪時,提到法務部所屬機關設有「員工協助方案」(EAP,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提供免費心理諮商、輔導,鼓勵檢察官們多加使用。所謂「員工協助方案」,源自美國 1970 年代企業界,強調員工是組織的重要資產,所以任何足以影響員工健康與工作表現的問題,不論是社會、心理、經濟與健康等方面,組織都要投入資源給予協助。

除了提供諮商資源,這個方案最重要的精神,在於讓雇主了解情緒控管不佳有其社會心理因素,並非只有個人歸因。如果這個職場整體環境對於身心議題不夠友善與敏感,環境中的個人要不就無法意識到自己是「需要使用諮商資源者」,要不就是隱藏與累積自己的狀況不佳、直到特定事件爆發。

因此,要讓員工協助方案的精神得以發揮,除了鼓勵檢察官們使用此方案的諮商資源,法務部應投入資源、積極促進整體職場重視身心健康議題,並應基於該方案的精神,研議在事務分配、休假等項目上,規劃制度性的喘息或其他調整的空間。

放眼全世界,台灣是工時數一數二長的國家,毫無疑問,檢察官更是一份極度高壓的工作。關心檢察官們的身心健康,不只是作為一個主管機關照顧員工的基本責任,讓其能夠身心健康地完成工作,也關乎其身上所肩負案件中每一個案件中人民重大的司法權益。

▲台灣工時長度在世界名列前茅,檢察官的工作和職責更是繁重,需要注意身心健康。(圖/記者陳煥臣攝)

輔導應有配套 法務部應提案修法課責檢察長

以顏汝羽檢察官的案件為例,她在這份工作中的不適應,從人民的角度來看,就是不適任。而面對一個不適應/不適任的員工,所有的職場都只有兩個選擇:淘汰他,或是協助他。

目前的《法官法》第 50 條懲戒的手段大致上只有三種:離開職位(免職、撤職、轉任其他公務員)、罰錢(剝奪退休金、罰俸)以及申誡。檢察官的懲戒也是準用這條。其中申誡的進行方式,並沒有規定系統性的做法,懲處的後續也沒有系統性的追蹤與評估。如此,不僅對於受懲戒人而言,可能要孤立無援地自己摸索出改善的方式。從人民的角度來看,無法後追受懲戒人工作改善的狀況,也讓人對司法難以信任。

現有的監督機制,目前看起來暫時無法淘汰她。那法務部應該要如何協助這樣的檢察官呢?建議《法官法》第50條的懲戒手段應明文增訂輔導措施,且在評估未改善時,對檢察長加以警告,避免應該發揮監督效果的職務監督權人礙於人情、想做好人,而無法監督落實輔導成效。

監督不適任檢察官,外界可以像北風一樣持續施壓;如果法務部要成為太陽,不是忽視與輕縱,而是落實監督與輔導的雙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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