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穎22日駕駛特斯拉在桃園自撞發生車禍,在事發當下被好心人從車內合力拉出,撿回一命。(圖/翻攝自Facebook/林志穎 Jimmy Lin)
● 呂秋遠/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
在林志穎的車禍事件討論中,流行一種論調,「仗義每多屠狗輩,負心多是讀書人」。意思是說,講義氣的人,大多是中下階層,但忘恩負義的人,竟然多是知識份子。因為,如果知道法律規定,應該就不會貿然去救路邊落難的人。
那麼,從法律上看,又是如何呢?關於法律規定,確實你知道越多,就會越害怕。例如,在路上看到有人莫名路倒,有沒有義務去救他呢?原則上,法律不反對,也不鼓勵這樣的事情。《刑法》上遺棄罪的規定,都是有義務的人才要遵守的。如果路人突然路倒,我們可以考慮報警,但並沒有過去幫忙的義務,而且,這麼做確實可能會有問題。當下,他可能不適合移動,但因為我們移動他的身體,所以導致他的狀況變差。當要勇於救人,如果沒有專業,當然就得要承擔風險。
所以,看到有人有難,知道法律以後,去救的人當然不會多,因為那需要強大的道德勇氣,不擔心往後「可能的麻煩」,才會義無反顧的去做。
為救人而犯法可免責 但要看犯法程度與舊人間的關聯
《刑法》上的規定是這樣,有所謂的緊急避難措施。如果為了避免自己或別人的緊急危難,而出手救人,即使做了犯法的事情,也可以主張免責,但如果做的事情過當,還是要罰。
這段話有點意思,大概是說,你如果要救人,而做了某些犯法的事情,是可以的。例如,為了做心肺復甦,把他的西裝剪掉,不負有毀損罪的罪責。但是如果把他的褲子也剪掉,跟救人無關,那就可能有毀損罪的罪責了。所以,救人可以,但是要注意手段,救到人,但是犯了法,就要看犯法程度跟救人之間有沒有關係,這還是救到人的情況。如果沒有救到人,那麼就等著被告。
▲林志穎自撞分隔島起火後,桃市府交通局也在23日加裝防撞桿,以避免意外再度發 。(圖/記者沈繼昌攝)
那麼,《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的規定,又是怎麼回事?這個法條事實上沒有太多用處,意思大概是這樣:如果你不是救護人員,看到有人要死了,所以緊急幫忙這個人,例如做CPR,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免責規定。Hello?不用你說好嗎?不論是《民法》或《刑法》,面對危難時,救助行為本來就適用緊急避難,這個條文,其實是多餘的。
所以,在做心肺復甦術的時候,不小心壓斷他的肋骨,會不會有傷害罪構成?如果這個人,其實不需要心肺復甦,你判斷錯誤,在他甦醒後,這個人或是家屬告你,你可以援引緊急避難的規定,但是,檢察官或法官還是有可能會認為,你判斷錯誤、避難過當,所以還是有過失傷害罪的該當,而且還是要賠錢。當然,也可能認為,根本沒有過失,所以不用賠償,也沒有刑責。這當然很令人不爽,畢竟我是去救人的。可是,不爽又如何?如果人家要告你,法院你是走定了。你得要請假、請律師,遭受到家屬的白眼,還有自己責怪自己,為什麼不乾脆見死不救?救人以後,結果讓自己得要來法院被指責、被折磨?最後無罪確定、不用賠償,三年過去了,你付了律師費、去了好幾次法院,被法官、檢察官,還有本來要進鬼門關的人質疑,你心很累,喪失了幫助別人的信心與勇氣,大概就是這樣。
救人可能還得吃官司 那就見死不救?
但是,看到路邊的意外,真的以後都不要幫忙了嗎?
我覺得幫助別人這件事,其實沒有這麼多考慮。孟子曾經討論過一個案例,他說「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簡單來說,就是當我們看到一個小孩要跌進井裡,大概都會有害怕難過的心情,也都會想去救他。這種動心起念,並不是因為跟這個孩子的父母很好,也不是因為可以被朋友親戚稱讚,更不是厭惡孩子的哭叫聲,而是單純的想要救這個孩子。
沒錯啊!考慮完法律,你真的會喪失去拯救路人的決心。只是,這種考慮其實不切實際,因為多數人在當下,不會想到《刑法》的緊急避難、緊急醫療救護法的規定,我們只會想到,快救他,他要死了,這是身為人的高貴品質。有空想到這些法律以後,那當然不要去,因為就算沒事,人家要告我們,我們就是得上法院,沒事也脫層皮,誰要為了救人而去上法院?
法律本身沒有錯,因為原本救人就要衡量自己的能力,不要把不是屬於自己的責任攬上身。如果決定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會要承擔相對應的代價。只是當下的時候,沒人會考慮到代價,只會想到救人而已。所以,以後看到有人陷入危險,該不該救,請不要去思考法律問題,因為想完以後,你肯定會掉頭就走。可是,這個社會需要的,並不是掉頭就走,而是那份人類高貴品質的互助良善,不是嗎?所以,如果往後遇到這種事,我還是會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去救,這大概是我理解法律以後的答案。我雖然不是屠狗輩(殺狗好殘忍),也算是唸過一點書,會盡力去仗義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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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看到有人陷入危險,該不該救,請不要去思考法律問題,因為想完以後,你肯定會掉頭就走。可是,這個社會需要的,並不是掉頭就走,而是那份人類高貴品質的互助良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