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處重刑後呢?

吳景欽

關於台北市太極雙星案,由於台北市議員賴素如的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北檢對之為起訴,並求處27年的重刑。惟若比照林益世第一審判決的標準,即便具體求處重刑,是否能定罪,卻有相當大的疑問。

在林益世案件裡,不僅有所謂一刀斃命的錄音光碟,亦搜出與行賄數目不相稱的金錢,特偵組亦再次沿用扁案的作法,而以實質影響力說,來為林益世具有職務權限的依據,甚至還引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所涉及的洛克希德貪瀆案判決來加強其論述。如此的作法,似乎讓人看到了檢方肅貪的決心。

惟就立法委員之身份而言,其不可能具有任何具體權限,而僅能以監督者的角色,間接對行政機關造成影響。也因此,若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立法委員以其行使職權的機會來要脅行政機關,如以預算通過與否來迫使公務員就範等事實,光以空泛的實質影響力說來為其有權影響公機關之證明,實有違罪刑明確性原則。尤其在林益世的第一審,合議庭法官乃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再加以錄音光碟遭剪接,致認定此等錄音無證據能力,並因此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原則,判決林益世不成立受賄重罪,而只能以恐嚇取財等輕罪論處。原本號稱一刀斃命的光碟,反成為被告擺脫貪瀆重罪的護身符,實顯得諷刺。

所以,若依林益世的第一審判決之標準,身為市議員的賴素如,不僅沒有所謂一刀斃命的錄音,即便其曾提案建請市府,針對太極雙星案應以私地主優先,卻無任何證據顯示,其有以預算或以法案通過與否來向市府官員為脅迫之情事,若再比之於林益世的囂張行徑,簡直有如小巫見大巫。故欲以此提案,即來證明賴素如對開發案有實質影響力,並因此具有貪污對價,顯屬緣木求魚之想法。

再就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來說,關於此等來源不明的資產,檢察官理應全力追查這些金錢是否為其他貪瀆重罪的不法所得。若不為此查證,而輕率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則在此罪最高僅為五年,但受賄罪動輒都在七年以上的情況下,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易成為貪瀆者逃脫收賄重罪的最佳保護傘。

總之,在雙子星案件裡,真正具有決定與主導地位者,乃為主管的行政官員,身為市議員的賴素如,即便曾為馬英九總統身邊的紅人,也只能是個配角。既然如此,若偵查終結的結果,僅是起訴這些外圍的市議員與廠商,而放掉真正具有決策權的市府官員,實難讓人看出檢方的肅貪決心。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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