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台灣開啟「國民法官」參審制度,當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程序各種問題隨著國民法官案件開庭一一浮現。(圖/記者黃哲民攝)
● 蘇永欽/國立政治大學講座教授
今年實施國民法官法後,媒體只有零散報導。這個月初一位律師的臉書評論引發業內大波動。應該不是巧合,一周後又有司法院長在律師節慶祝大會上,對律師界相對於檢察官在新制的表現有如「一盤散沙」的重話,之後餘波蕩漾。
許院長當然知道,我國律所和多數國家一樣,以單幹戶或合署為主,然後才有一定比例的小、中、大型合夥。相對於此,檢察官則是緊密的科層化組織,而且還有「檢察一體」,律師輸了就輸他一家,檢察官輸了,連檢察總長都臉上無光。不同於德國以「全法律人」為養成目標,統一接受嚴格的考選培訓後才分別選擇審、檢、辯等職,我們的律師通過較低門檻的考試後,只接受律師全聯會辦理的幾個月入職訓練,加上地方公會視條件辦理、自主參加的「提升能力」訓練。因此如果一盤散沙只是職業結構的描述,沒什麼問題;如果有譴責的意思,你要自負盈虧的小律師顧全大局到什麼程度?
更深入思考,「因一盤散沙而武器不平等」的問題,早在民國八十八年司法院決定把刑事訴訟從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採用的職權主義改成英美法系的對抗主義,就已爆發,國民法官只是廿四年後才推出的新戰場,法庭上多了比職業法官多一倍票數的平民法官,使得檢辯雙方需要建構新攻略而已。這兩個「主義」的主要差別就在角色分配,和其背後的程序理念。
對抗主義從對國家的不信任出發,強調正當程序的徹底實現,必要時不惜犧牲真實的發現;職權主義則以發現真實打擊犯罪為主要功能。也因此對抗主義下的法官只負責指揮訴訟進行,確保程序正當,甚至不惜以證據「汙染」為由而放棄真實的追求,職權主義的法官則為發現全部真實必須自己調查證據,法庭上檢辯兩方常常都變成配角。
這裡制度的選擇完全與真理無關,而是價值的選擇,但同樣重要的是制度的條件。歐陸國家幾乎都走上職權主義,和十九、廿世紀法社會學從馬克思到達侖多夫的各種階級正義理論有關,如果有法官來平衡檢辯能力差異的職權主義,尚且有源於社會因素的階級司法疑慮,哪裡還有轉向對抗主義的空間?
制度的條件更明顯,大陸法系以考試培養的法官比例上多於英美的法官好幾倍,反過來,英美律師則是歐陸國家的好幾倍,有錢人可以請大所律師提高勝訴機會,沒錢人也可以用很少的錢請到麥當勞律師,眼看勝訴無望還有幾無底線的認罪協商,而所有這些階級不正義在美國都可以被個人主義的階層流動合理化:只要你肯努力,大家都有機會變成總統或足球明星,他們可以請到前法務部長去碾壓檢察官大軍,哪來不公平?
上帝保佑,我們的刑訴改革走到一半就停了,有交互詰問、傳聞法則,國民法官又帶進準備程序、證據開示,但法官還是真實發現的最後把關者。這個折衷當然還有缺點,角色因人而異就非常嚴重,所以我在司法院服務時,各方共識就是不再做「混合」,寧可「分流」。職權主義在台灣必須「改良」,就是角色不清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但徹底變制又幾乎會使刑事司法崩盤。分流的構想就在依輕重案採不同程序,國民法官既是為了重建國民和現代司法間的文化臍帶,若以審理重案為限,而採更強度的對抗主義,應該更能達到提高司法認知與認同的目的。
要解決的,就是如何確保武器平等。建議修法建立訴訟代理人認證制度,法扶金額提高到合理程度,程序分流也算走出第一步。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國民法官要解決的,就是如何確保武器平等。建議修法建立訴訟代理人認證制度,法扶金額提高到合理程度,程序分流也算走出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