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孟昌/徐春鶯參選惹議 尊重台灣法律是新住民義務

我們想讓你知道…法權之所在,國權之所在。遺憾許多陸配因此無法出任立法委員,但也要注意: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不能對任何群體有針對性的歧視,更要顧慮陸配在台灣的權利保障。

● 姚孟昌/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前天晚上憲法課程跟學生講解為何徐春鶯出任不分區立法委員時,必須確定自己只有單一國籍的原因以及《國籍法》相關規定。

我說:這要求並非針對特定族群,而是及於每一位國民。這規定也不同與投票權, 因為在我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行使本有不同條件, 不能混為一談。

有學生舉手說:這要求對陸配很不合理,是因為兩岸緊張所以才有此限制。

我說:這規定不是針對哪一配,而是針對全體國人。即使台灣人因為與他國人嫁娶而取得他國國籍,都必須在選上立法委員時,確認僅有中華民國國籍。也無關於兩岸關係是否緊張, 因為在馬英九政府時期,這規定已經存在且適用。

學生又說: 陸配嫁來台灣是根據《兩岸人民條例》, 因此應優先適用《兩岸人民條例》精神,保障陸配在台權益。

我說:這無關平等權,因為單一國籍要求是一體適用。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較於《國籍法》與《選罷法》,並非特別法。因此涉及選舉,不能拿《兩岸條例》作為主要依據。

學生:可是陸配已經放棄中國戶籍了,他也有台灣身分證,為何還對他有這樣的要求,難道他不是台灣人?

我說:我是台灣人, 我也要遵守單一國籍的任職規定。陸配既然是台灣人,他/她也要遵守。

▲ 公職人員不能有雙重國籍,因此並不是有台灣身分證、護照,就可以參加公職選舉,擔任公務員。(圖/記者黃國霖攝)

學生:可是中國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 所以陸配要回中國申請放棄國籍是不可能的事。除非台灣獨立,中國承認台灣,否則要求陸配放棄中國國籍是不可能的事。台灣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我說: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 我們無從置喙。陸配放棄國籍的困難,我感同身受。但法律不能因人而異,且擔任公職涉及到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必須有法定條件限制。只要這條件在客觀上是合理且公平適用,就不能說是違憲。

學生:台灣要給陸配有出路啦, 不然這是歧視。

我問:要怎麼樣有出路?

學生:台灣宣布獨立,這樣就可以讓中國承認其國民有雙重國籍時,可以適用放棄國籍的規定?

我問: 你是認真的嗎? 我也希望你心想事成。只是這又是另外的問題。 我們在這討論是國籍法的規定是否是違憲與不當的規定?以及陸配在這規定下有無例外? 我的答案是沒有。 任何人都必須要尊重這個規定,尊重中華民國的法權。老師再次強調: 法權之所在,國權之所在。我很遺憾有許多陸配因此無法出任立法委員。所以我也提醒: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不能對任何群體包括陸配有針對性的歧視,更要顧慮陸配在台灣的權利保障。這是每一位立法委員的責任。監督立法委員,是我們每個選民的責任。

▲ 法權之所在,國權之所在。(圖/pixabay)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以下是前天陸委會的新聞稿,但仔細看裡面的考點可真不少。

【陸委會新聞稿】

關於大陸配偶參選及擔任公職相關規定之說明(112.11.6)

大陸委員會表示,近日有關原籍中國大陸之國民擬參選立法委員引發社會關注,少數有心人士扭曲法令,刻意對政府關懷陸配之政策提出不實指控。為避免錯誤訊息誤導社會,防止新住民與台灣社會之融合受到挑撥與分化,特予說明澄清如下:

一、政府照顧新住民之政策一貫,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容有心人士曲解抹煞成果。

自政府開放兩岸人員往來交流迄今,政府堅持以照顧「家人」之理念出發,長期編列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推動各項生活輔導措施,關懷包含陸配在內的所有新住民。歷年來政府亦逐步調整政策、法令與措施,陸配取得居留及定居資格由早期之「數額制」,調整為「年限制」,使陸配得以及早獲得健保,陸配取得身分證之年限縮短為6年;另考量陸配亦為家庭主要經濟支柱之一,於98年修法開放陸配無需申請許可即可在台工作。政府長期以來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樂見少數人妄稱「中國大陸配偶在台灣沒有真正被認同」,藉選舉挑動族群議題,在台灣社會中進行族群分化。這樣的企圖絕不會受到台灣社會以及新住民朋友的認同,政府提出嚴正譴責。

▲ 陸委會表示,自政府開放兩岸人員往來交流迄今,政府堅持以照顧「家人」之理念出發,長期編列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推動各項生活輔導措施,關懷包含陸配在內的所有新住民。(圖/海基會提供)

二、戶籍與國籍乃不同概念,刻意將此二概念混淆、置換,無助理解爭議。

基於兩岸關係之特殊性,《兩岸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兩岸條例》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其理甚明。

三、《兩岸條例》係特別法,條例未規定之事項,仍應適用我國其他法令。

《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要者予以規範,故《兩岸條例》第1條後段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我國規範國民參政之法令甚多,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兩岸條例》第21條考量其對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四、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

《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此乃因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不容我公務員同時向外國效忠,從制度上排除具雙重國籍者之忠誠義務衝突。

▲ 新住民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除有法律特別規定,既與國人同享權利保障亦承擔相同法律義務。(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亦無除外規定。

基於平等原則,新住民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除有法律特別規定,既與國人同享權利保障亦承擔相同法律義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以政治因素主張排除法律之適用,或要求特殊待遇;甚至將應遵守之法律,扭曲為對其個人之歧視。

五、陸委會強調,有關本案爭議,政府自始至終均在法言法。

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憲法及法律保障國民依法行使參政權,但權利的保障與行使並非毫無邊界。政府呼籲各界珍惜、維護台灣珍貴的民主自由體制,不應藉選舉期間透過曲解法令、概念置換、訴諸族群分化或政治意識形態,破壞法治基礎,分裂社會團結。政府也將一如既往關懷包含陸配在內的新住民朋友,共同融入良善的台灣社會,更期待大家能一起成長茁壯貢獻社會,成為台灣感人與溫暖的風景。

▲ 新住民是貢獻台灣社會的一大力量。(圖/新北市立圖書館提供)

●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姚孟昌」臉書。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姚孟昌專欄

姚孟昌專欄 姚孟昌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主要領域為憲法與國際法,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年關切人權議題。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