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要接地氣,先重視「量刑系統」的價值

●楊孝文/執業律師、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曾任法官助理

司法院於107年12月21日發布新聞稿啟用「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使法院量刑時得以融入人民之法律感情,並針對妨害性自主、不能安全駕駛、詐欺、竊盜、搶奪、強盜、殺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綜合各該案件刑度與量刑因子之影響,作成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盼能使量刑結果趨於公平、妥適。

然而,司法院近年已先行建置「量刑資訊服務平台」供社會大眾查詢使用,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亦不乏多有檢察官或辯護人提出量刑系統資訊作為求刑或辯護的依據。而最高法院對於量刑系統有無拘束法官裁量權行使乙節,似乎始終抱持著反對的意見,認為「…司法院建制之量刑系統,係為統計分析法院對於同類型個案之量刑情形,供作法官審判量刑之參考,惟個案犯罪情狀有別,尚難據該量刑系統以輸入單一因素查得之資料及他案量刑情形,即據以拘束法院對個案量刑裁量權之行使,或進而指摘法院之量刑或所定執行刑為違法…」(可參見該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4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等)。易言之,量刑系統僅具建議性質,對於法官裁量權行使空間並不構成限制。

根據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紀錄,「量刑資訊服務平台」,旨在處理量刑歧異的問題,針對各犯罪態樣,分析平均刑度、最高刑度、最低刑度的區間,屬於第一階段的量刑參考。而「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則是透過蒐集不同領域的意見,提升量刑的妥適性,例如參考被告是否手段殘酷、是否在兒童面前殺人等,屬於第二階段的量刑參考。並透過兩階段的量刑參考,由法官核算出較合理的刑度。

「量刑資訊服務平台」與「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既係為了分析統計同類型案件量刑情形,進而細究犯罪成因、落實防制措施,並使人民對於刑之量定具有可預見性,同時讓法官裁判時有所依循,似應適度賦予其拘束法院裁量權行使之效果,或科予法官於量刑顯著偏離同類型案件刑度區間時負有闡明義務。因此,最高法院宜審慎看待上開系統所表彰之價值,方能不枉該系統建立之美意,以有效凝聚社會共識,嚇阻犯罪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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