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807號 律師批:大法官踰矩又鄉愿

我們想讓你知道…釋字第807號於程序上之缺失,多數大法官仍同意此理由書,可知法律人之鄉愿已到不能再沈默的地步了。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發言人張永宏、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說明大法官解釋。(圖/司法院提供)

(編按:8/23,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蔡瑞麟/勞權律師

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分立為現代民主國家之理論基礎。若將畫為圖形應為三角形,而司法居於此三角形之尖端,因司法具有裁判之本質,故相對於行政及立法權皆具積極之作為,司法本質為被動之角色

不告不理,為司法之特色,亦為須嚴守之本份。若司法者不能嚴守本份,不能本於裁判者之角色,則有可能宣告行政行為違法,亦可宣告立法者所立之法律無效。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發言人張永宏、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說明大法官解釋。(圖/司法院提供)

逾越權限的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行使所謂「違憲審查」依據,為《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解釋憲法」如何能變成「違憲審查」,實為台灣司法最不可思議的現象

「解釋權」變成「宣告違憲權」已是過份,若大法官不能謹守「不告不理」的分際,必成憲政上之不能控制的怪獸。

如黃昭元大法官未上任之前的預言,大法官為「十五位貴族(祭司)」,「這些貴族可以否定全國人民及政治人物透過民主程序所為之決定,理由是「違憲」。一旦貴族們做出決定(而且是一次終結並確定),既沒有上訴或任何救濟之可能。一般的民主政治程序也即告終結,人民無法透過間接或直接民主程序而變更其決定,除非透過修憲程序或等待貴族們嗣後的自我修正。」

未經《憲法》之授權,行使「違憲審查」權已屬逾矩,若解釋不遵守「不告不理」之司法本份,則十五位祭司,成為十五位皇帝,亦非毫無可能。

釋字第807號於程序上之缺失,多位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已舉出,但多數大法官仍同意此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台灣司法於學理上之隨便、不講究法理、不思辯論,法律人之鄉愿已到不能再沈默的地步了

▲釋字第807號心智圖。(圖/翻攝自蔡瑞麟律師臉書)

受理還是不受理?大法官你搞得我好亂

釋字第807號解釋充滿了鄉愿及妥協的影子。

首先是《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究竟是因侵害雇主基於憲法第15條之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或是侵害「雇主之平等權」?

詹森林、蔡明誠、許志雄等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皆已指出以《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違反,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無效,論理上顯然不充分,聲請人共三人,有二人身分為雇主。

對於雇主而言,主張「平等權」並不適格。

回應上開指責,主筆本號解釋的大法官,於解釋理由書最後一段說明,本號解釋之聲請人,僅有聲請人一、即法官之聲請為合法,其他身分為雇主的聲請人一、二之聲請,違反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受理

因為若是以雇主作為聲請人,很難避免《憲法》第15條的論述;然若僅以法官作為聲請人,法官聲請釋憲案,依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僅須依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即可聲請解釋憲法。如此,即有可能繞過《憲法》第15條,僅依憲法第7條即可認定《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

此即為本號解釋理由書末段即認定「聲請人二據以聲請解釋之裁判中,......,均可依法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另聲請人三聲請解釋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違憲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上述聲請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然而,解釋理由書第4段又謂「上開人民聲請案,經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亦予受理」。

究竟是「受理」還是「不受理」?大法官你搞得我好亂!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發言人張永宏、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說明大法官解釋。(圖/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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