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俊宏/律師、司改會常務董事
近期法務部調查局不斷出現負面重大事件,航業處基隆站在今年7月底爆出毒品調包案,這個月初南部機動工作站則發生筆錄遭竊案,這兩個事件除了個別調查員有重大違失的情形外,也突顯了現行制度的缺失。
筆錄製作管控才是真正問題所在
先從筆錄遭竊的部分談起。雖然媒體報導多會特意提及偵查資訊外流的環節,但就此而言,實在沒有刻意強調的必要,因為證人如果要洩漏偵訊內容,沒有非要提供筆錄不可,證人如果甘願試法,直接以口述方式提供偵訊過程及內容就能達到目的了,所以特意以筆錄遭竊強調偵查資訊外流,反而是過度強化偵查資訊外流與筆錄間的關聯性,讓本事件的問題沒辦法真的被突顯出來。
其實筆錄遭竊的問題並不難理解,就是為什麼會發生證人直接從調查員面前竊走筆錄的明顯低級錯誤?筆錄製作的管控流程是否出現了問題?
從媒體報導所敘述的事發過程,調查局在筆錄製作流程至少就有下列三個值得探究的地方。
筆錄製作流程三個探究點
第一個部分是筆錄製做完成後,何以證人還會被留置於偵訊室?筆錄完成簽署代表詢問程序結束,既然程序結束就應該讓證人離去,但調查局卻繼續讓證人留置在偵訊室,這不僅限制了證人的人身自由,也增加了偵查資訊遭有心證人不當取得的風險。
實務上,偵查機關有時會在形式上結束偵訊後,受詢問人稍感安心、卸下防備的情況下,以「聊天」的方式繼續向受詢問人套取相關訊息,這樣的手法往往會與錯誤的誘導、欺詐或其他不正的詢問方式結合,本質上都潛藏著不正取證的違法風險,當然也增加了受詢問者進一步獲取偵查訊息的機會。
▲偵查有時會以聊天獲取資訊,潛在著違法和洩漏案情的風險。(圖/記者黃子倩翻攝)
第二個部分是,調查員何以將製作完成的筆錄置於證人面前,而未收回保管存放?筆錄在劃押之前,原則上都會讓受詢問人再行看過確認,因此,在筆錄完成詢問人簽署後,受詢問人就沒有任何繼續持有筆錄的理由,在流程上調查員應該要將完成的筆錄,全數收回歸檔或呈交承辦長官核閱,但是在本事件中,卻極不合理地把製作完成的筆錄留置於證人面對,筆錄製作流程的程序控管,明顯存在瑕疵。
第三個部分是,調查員竟以為是少印了而重新製作,這樣的過程代表了調查員無法確認製作的筆錄份數,這也代表了調查員影印了多少證據資料是沒有受到有效管控的,多少資料被複製?為何複製?被何人複製?複製後的流向?有無確實銷毀?顯然無從查知,在欠缺有效控管的情況下,偵查資訊外流也只是剛好而已。
證物保管法制不足導致毒品調包
至於毒品調包案的部分,除了個別調查員是否涉及不法外,問題的核心在於我國贓證物保管法制的不足,我國沒有贓證物的登錄機制,也沒有贓證物保管連續性的制度要求,更沒有確認贓證物同一性的法制設計,因此,在現行制度下,確保偵查之初拿到的贓證物與刑事審判後仍存在的贓證物是否同一這件事,就會非常困難,當然也就製造了有心人士上下其手的機會。
▲我國沒有對證物的管制,容易被有心人士調包。(圖/記者林悅翻攝)
其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就決議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建立證據監管與保存期限機制;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曾要求法務部等機關建立證物監管鏈機制,確保證物同一性,消弭調包、栽贓的可能;監察院也在2020年7月通案性研究報告要求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建構贓證物的科技化管理,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但對於各機關的示警,法務部和司法院並沒有任何實質有效的作為,坐令法制不足的困境持續存在,終而爆出調查員利用制度不足而盜賣毒品的負面事件。
調查局近期的兩個事件,背後真正的意涵是現行法制的缺失及不足,趁此制度不足被突顯之際,恰也是開啟改革的時機。亡羊補牢,猶未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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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在欠缺有效控管的情況下,偵查資訊外流也只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