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前任握有私密影像,藉此威脅公諸於世怎麼辦?30日在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節目上,數位女力聯盟理事郭怡青律師表示,散布他人私密影像已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現行法最重判3年,但未來修法將上調刑度,若涉及兒少內容則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至於受害者該如何修復心靈,諮商心理師吳姵瑩坦言,這是一條很漫長的過程,自我重建與身旁人的支持最為重要。
竊錄他人私密影像 最重判3年
30日全台氛掀起一陣騷動,起因來自知名週刊報導,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施暴,頭部、臉部與四肢皆有挫傷,更令人唏噓的是,對方疑似掌握兩人私密影像,以此作為威脅工具,若日後遇到不合他意時,便將影片公諸於世,讓高嘉瑜惶恐不已。
關於拍攝私密照的法律責任,郭怡青說明,如果沒有任何原因,並且未經他人同意下,以錄音、照相、錄影或其他方式竊錄「非公開」的身體隱私部位,將構成「妨害秘密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
不過,實務上也有「已徵求對方同意」的狀況,雖然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仍有其他特別法規定。郭怡青表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明文規定,如果被拍攝的對象為「12歲以下兒童或18歲以下少年」,並且為性交或猥褻內容,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法律責任
根據週刊報導,高嘉瑜男友因不滿其與前任尚有聯繫,憤而對高嘉瑜動粗,更揚言毆打之事若走漏風聲,他將會公開手中的私密影像。
「分手後散布裸照的報復行為,是為了讓對方感到恐懼,甚至要讓對方感受同等受害的感覺。」吳姵瑩分析,以散布私密影像作為讓對方留下的手段,對加害者而言並非報復,而是一種相同痛苦的對待,換句話說,這類恐怖情人認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進而將受害的情緒轉化為加害行為。
如何化解這種狀況?吳姵瑩坦言,順利遠離恐怖情人有難度,但預防勝於治療,辨識對方是否為恐怖情人,可從四大特徵察覺:一、對你太好;二、過度付出;三、進度太快;四、一言不合時就暴怒。吳姵瑩提醒,若察覺伴侶有以上四種特徵,盡快遠離為佳。
法律責任方面,郭怡青表示,散布猥褻影像給他人觀看,將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最重處2年有期徒刑;但此處所指的「猥褻」對被害者而言,無疑是二度傷害,因此法務部近期已提出最新修正草案,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犯罪行為,訂定為「散布性私密影音罪」。
現行法並未規範,雙方合意拍攝,但某一方在感情破裂時,散布給其他人觀看的這類行為;因此,修正草案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只要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給他人,最重處2年有期徒刑。
網路分享他人私密影像的法律責任
在網路傳播迅速的發展下,不少女性的私密影像遭流傳。郭怡青表示,如果在網路建立群組,並且載明為專門觀看私密影像,恐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同時,也須擔負行政責任,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散布與性或性別相關的影像,造成他人尊嚴損害,必須賠償受害者損害金額。
郭怡青提醒,如果發現自己的私密影像,遭他人上傳至網路,可通報兩大機構要求業者立即下架,分別為主管兒少內容的「iWIN」,以及主管成人性私密影像的「私ME」;比較遺憾的是,如果平台IP位置設於海外,目前現行法無法管制。
受害者修復之路 親友支持至關重要
「我會勇敢面對,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高嘉瑜在事件浮出檯面後首度發聲,短短4小時湧入上千名網友留言支持;然而,不只公眾人物有難言之隱,一般人也可能成為受害者,但實務上卻礙於社會觀感,許多受害者畏於發聲。
吳姵瑩表示,無論是性騷擾、性侵害或者遭受分手報復的受害者,多數否定自我而拒絕求救,導致他們修復過程十分漫長,若要走出傷痛,自我重建以及身旁人的支持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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