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成人片網路瘋傳 法務部修法最重罰7年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不實性影音在網路流傳該怎麼辦?在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節目中,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主任檢察官林映姿表示,為保護國民個人隱私,法務部已完成刑法修正草案,針對製作、散布不實影音的行為,將最重刑度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未來將有效遏止數位性暴力犯罪行為;伯衡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怡榮也樂見新法實施,同時也提出建議,希望能將「個人與個人間的散布行為」提高刑度,讓罪責相當。

濫用AI技術牟利罰太輕  法務部火速修法

網紅小玉(朱玉宸)上個月涉嫌以Deepfake深偽技術,將百位名人臉部移植到成人影片上,並且在社群平台販賣牟利,震驚社會;然而,事發至今已一個月,仍有受害人發現自己的名字與照片流傳於成人網站,但礙於數量眾多且IP多設於海外,只能無奈讓虛假的不雅影像在網路世界橫行。

這類數位性暴力的犯罪行為層出不窮,現行法令卻「無法可管」、「罰太輕」。為杜絕這類犯罪,法務部11月17日公布《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性私密影像及不實影音等製作與散布行為增訂罰則,將最重刑度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

林映姿表示,未來只要是散布不實性影音、他人不實言論、談話影音都有刑責,「這次修法有預防及教育功能,為避免觸法,民眾收到來路不明影音,將會增加辨識影片真偽的動機,進而達到遏止散布不實影音行為。」

利用Deepfake技術犯罪  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這次修法共有五大重點: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將「妨害秘密罪」更名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

就Deepfake犯罪而言,這次修法區分為「性影音」與「非性影音」。林映姿說明,性影音部分,增訂刑法第315條之5,若以電腦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的性影音,最重判5年,如果意圖營利,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林映姿進一步說明,若利用Deepfake技術製作假聲音、影像騙人,將成立詐欺罪,同理,若以此恐嚇他人,將構成恐嚇罪;針對這類「非性影音」的犯罪類型,此次修法增訂刑法第362條之1,只要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就Deepfake犯罪而言,這次修法區分為「性影音」與「非性影音」。林映姿說明,性影音部分,增訂刑法第315條之5,若以電腦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最重判5年,如果意圖營利,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林映姿進一步說明,若利用Deepfake技術製作假聲音、影像騙人,將成立詐欺罪,同理,若以此恐嚇他人,將構成恐嚇罪;針對這類「非性影音」的犯罪類型,此次修法增訂刑法第362條之1,只要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散布他人性影音  加重刑度至5年有期徒刑

在實務案例中,有些人分手後為了報復對方,將彼此的性私密影音散布給他人觀看,這種錄製、散布性私密影音行為,在這次修法也加重刑度,大致分為「竊錄」、「未竊錄」。

在竊錄方面,林映姿表示,依照刑法315條之一明文規定,未經他人同意偷錄性影音,最重判3年,而這次修法將竊錄犯罪行為的刑度提高至4年6個月;若將竊錄的性影音「散布」給他人,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未竊錄方面,林映姿以情侶分手案例為例說明,即使當初兩人同意錄製性私密影音,但有些人分手後卻將影片傳送給他人觀看,這種未經本人「同意」的散布行為,此次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只要未經他人同意就散布性私密影音給他人,最重處2年有期徒刑。

在竊錄方面,林映姿表示,依照刑法315條之一明文規定,未經他人同意偷錄性影音,最重判3年,而這次修法將竊錄犯罪行為的刑度提高至4年6個月;若將竊錄的性影音「散布」給他人,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未竊錄方面,林映姿以情侶分手案例為例說明,即使當初兩人同意錄製性私密影音,但有些人分手後卻將影片傳送給他人觀看,這種未經本人「同意」的散布行為,此次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只要未經他人同意就散布性私密影音給他人,最重處2年有期徒刑。

陳怡榮表示,目前能處罰Deepfake犯罪包含誹謗罪以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就誹謗罪而言,僅能處罰傳述給「多數人」的狀況,無法處罰個人間的傳輸;而散布猥褻罪,只要非性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資訊,且在散布時採適當隔絕措施,就無法處罰Deepfake行為。

陳怡榮認為,這次修法確實補足現行法不足之處,不過,考量到被害人承受的傷害,「以Deepfake技術製作或散布性影音」與「純粹散布性私密影音」,兩者傷害應該不相上下,草案增訂的第315條之4最重刑度僅2年,與現行的加重誹謗罪差不多,刑度安排尚有討論空間。

陳怡榮表示,目前能處罰Deepfake犯罪包含誹謗罪以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就誹謗罪而言,僅能處罰傳述給「多數人」的狀況,無法處罰個人間的傳輸;而散布猥褻罪,只要非性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等資訊,且在散布時採適當隔絕措施,就無法處罰Deepfake行為。

言論自由與刑罰的界線

言論自由是民主進步的基石,但往往被有心人士濫用,遊走於犯罪邊緣,在網路發達的時代,民眾應如何判斷言論自由與刑罰的界線?

林映姿表示,在假訊息猖獗的情況下,實有必要以法規範民眾行為,但考量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並非所有影音都受刑法管制,而是限定於「不實」且「惡意」的內容;簡單來說,當言論自由已侵害到他人權益,將成為刑法處罰的對象。

陳怡榮以現行法規為例補充說明,當民眾發表的言論,有指涉具體事物但並非事實,將構成誹謗罪;若沒有指涉具體事物,僅為抽象謾罵,則構成公然污辱罪;若指涉具體事物並且符合事實,該言論將受言論自由保障。

簡而言之,刑法僅處罰傳述假事實的民眾,不處罰「意見表達」,但是意見表達太激烈,例如用髒話謾罵他人,已超過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這種狀況就需以刑罰來規範。

平台業者是否擔負下架不實影片的責任

「被害人最擔心的,其實是數位性暴力內容持續傳播,如何快速斬除傳播鏈才是他們最關心的。」陳怡榮表示,目前除了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才可以強制平台下架不實影音,對於臉書、Twitter、Telegram等社群平台的規範,現行法確實有不足之處。

陳怡榮進一步說明,目前NCC擬定《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業者,只要知道資訊內容違法,就有義務立即下架,否則將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若草案通過,受害人在網路上發現自己遭散布不實影音,可通報NCC要求業者立即下架。

林映姿補充說明,下架機制屬於行政處分範圍,非屬刑法管制範疇,但是可在其他特別法中明文規定,例如性侵害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選罷法等;對此,法務部已盤點出與下架相關法規,協助行政院各部會通盤檢討,針對各種犯罪行為訂出下架規範。

陳怡榮表示,目前除了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才可以強制平台下架不實影音,對於臉書、Twitter、Telegram等社群平台的規範,現行法確實有不足之處。

躲在電腦後當鍵盤俠  網路霸凌者應負起法律責任

除了Deepfake新型態犯罪,躲在鍵盤後抹黑他人早已行之有年,被霸凌者有苦難言,該怎麼辦?

陳怡榮表示,在網路上遭他人惡意謾罵,可向對方提起刑事、民事訴訟;舉例而言,如果罵他人是「妓女」,將構成公然污辱罪,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若造謠他人在某年某月進行性交易,但事實上為假,將成立誹謗罪,最重處2年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必須在知悉他人謾罵行為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將無法處罰網路霸凌者。

民事責任方面,陳怡榮說明,當事人可以向散布不實訊息者請求精神慰撫金,平均金額大約落在5萬元至30萬元,但也曾有賠償200萬元的案例;此外,也可向散布不實訊息者請求回復名譽,比較常見的方式是登報道歉, 或者在社群媒體上貼文道歉。

舉例而言,如果罵他人是「妓女」,將構成公然污辱罪,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若造謠他人在某年某月進行性交易,但事實上為假,將成立誹謗罪,最重處2年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必須在知悉他人謾罵行為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將無法處罰網路霸凌者。

民事責任方面,陳怡榮說明,當事人可以向散布不實訊息者請求精神慰撫金,平均金額大約落在5萬元至30萬元,但也曾有賠償200萬元的案例;此外,也可向散布不實訊息者請求回復名譽,比較常見的方式是登報道歉, 或者在社群媒體上貼文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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