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車震離哨又打炮?國軍紀律頹敗再添一筆

我們想讓你知道…筆者請問當過兵的讀者,當兵打混正常吧?大家內心都有答案:「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但是可以不長眼到「站哨時跑去打炮?」這哪是離譜二字可以形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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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國軍違反職役職責罪的判決,又使國軍紀律備受輿論質疑。(圖/軍聞社)

● 楊岡儒/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國軍離哨車震打炮?」這怎可能!原來故事是這樣的:依據雄院110年度軍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起訴事實載(節錄):「楊O任上兵109年10月26日『2時至4時』擔任駐區營門盤檢哨兵勤務,於同日2時20分許,擅自卸除執勤裝備(鋼盔、防彈背心、S腰帶、實彈10發、彈袋2個、警棍),放置在哨亭後,即向『對面哨口』執勤1時至3時槍兵哨衛兵陳O榮佯稱其已向留守主官報備許可出營接見親友云云,經陳O榮加以勸阻仍徒步離營區而擅離勤務所在地,…於同日3時5分許,楊O任將其女友鮮O晴『抱』入營區(並帶至其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上),迄至同日4時50分許,將鮮O晴帶離營區走回營區就寢均未返回崗哨。嗣經上兵陳O文向下士林O輝、中士班長林O儒、士官長李O霖逐層回報,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看完該案起訴書事實,只能嘆息,國軍怎墮落到這地步?筆者心想,海軍大概又要發聲明表明意旨說:「這是個案,杜絕類案再生?」每次出現此類軍紀醜聞,官方聲明大概都差不多,然後靜待下個「個案」?

離哨打炮案只是個案?

請觀察截自2021年12月22日下午12時30分止,海軍官網之新聞稿及聲明,近期醜聞真是一宗又一宗,唯獨沒有去年10月底發生的離哨打炮案。經查,該案楊男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 項之《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及同法第71條之《非法通過警戒處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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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截自2021年12月22日下午12時30分左右,海軍官網之新聞稿及聲明,唯獨沒有去年10月底發生的離哨打炮案。(圖/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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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截自2021年12月22日下午12時30分左右,海軍官網之新聞稿及聲明,唯獨沒有去年10月底發生的離哨打炮案。(圖/作者提供)

請特別注意,依雄院判決載:「楊男已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退伍!」也就是案發後不到20天就批准楊男退伍,該案國軍處理方式是否妥當?仔細觀察該案事實,應是「深夜站崗丟下裝備及子彈,抱女友入營及在車上車震?」或許國軍又會宣稱:「經詢問楊男及其女友,均稱無車震事實,查無不當?」又是一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唯有國軍不知?

談談近期海軍的三個軍紀嚴重案件,永順艦艦長跟女士官在艦長室「半夜維修電腦」,再加上永順艦長不慎刪除艦上監視器畫面?接下來是「海軍教準部退役少校陳男半夜侵入營區趴趴走?」加上該案的「離哨打炮車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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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艦隊指揮部192艦隊的永順軍艦(舷號1305),先前傳出洪姓艦長與雷達女士官,2人在艦長室發生「關係」。此舉又重挫國軍聲譽。(圖/海軍艦隊指揮部臉書)

當然,細部林林總總還有海軍近年多筆不倫醜聞,例如:成功艦唐上校艦長偷情被抓包,銘傳艦中校喻O豪與同艦蕭姓女下士傳出婚外情,喻中校於調查時還辯稱「去汽車旅館只是提款,借廁所?」而更是勁爆的是,海軍司令部吳中校與同樣已婚的黃姓女士官長外遇交往3年,兩人除到摩鐵偷情,還曾共赴日本旅遊。

依據媒體報導,倆人被抓包的鹹濕對話:包括「吻我」、「躺在妳身上」、「後悔為什麼老公不是你,那麼好的你來折磨我的內心」、「要是哥哥是先生的話,不知該有多好」?以上細部均可檢閱官方聲明或查閱相關新聞。

由三個案件(永順艦、持偽造證件違法入侵、離哨打炮)觀察

回到「永順艦愛之船案」、「半夜入侵營區趴趴走案」及「離哨打炮案」來觀察,可以看出幾個極為嚴重的軍紀問題,首先就是「軍人的品格、國軍紀律及武德」,這些都是是「軍人最基礎的認知」。

當永順艦長與女士官在艦長室半夜維修電腦三小時,軍方調查卻宣稱「查無不當?」還懂得用「艦長辦公室」來美化,問題是「艦長室(辦公室)」在軍艦上就是艦長日常辦公處所及夜間就寢室,有時則為上級長官巡訪該艦時的休息室,國軍是要說「半夜孤男寡女維修電腦,是辦公對吧?」國軍的臉面就是這樣層層掩蓋後喪盡,然後久而久之就形成一股風氣?請想想國軍有多少盡忠職守及保家衛國的先烈及英雄,難道不覺得羞愧嗎?

再來觀察趴趴走的陳姓退役少校案,當陳男已遭列汰除而提早退休,卻可以「大搖大擺的持偽造證件混入軍營及翻牆避開教準部崗哨。」關鍵在於「陳男」在左營海軍軍區趴趴走將近一小時,軍營內沒任何人發覺?然後軍方只會宣稱「門窗都有鎖緊?」這是軍事重地,難道國軍可笑的自己認為軍區是「深夜的國小教室或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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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海軍營區大門。(圖/翻攝自Google Map)

第三個案件「離哨打炮案」更嚴重,軍人擅離職守居然是為了「性慾」,也就是直接帶女友進入軍營在車上打炮?好吧,人類有情感及性慾,在倫常範圍都是正常生活所許,重點是「該案楊男正在站哨,也就是執行職務中」,居然抱女友進去營區車震打炮?打完還回到寢室呼呼大睡?這是國軍的軍人還是蛀蟲?

更嚴重的問題是,這根本不是偷偷摸摸的來;筆者請問當過兵的讀者,當兵打混正常吧?大家內心都有答案:「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但是可以不長眼到「站哨時跑去打炮?」這哪是離譜二字可以形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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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軍偵字第61號。(圖/翻攝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而細思該案事實,更恐怖的是「國軍的處理及掩蓋!」當第一時間發現「脫哨(擅離)」,程序上怎麼處理?居然任由軍人擅離職守去車陣打炮,加上聽任士兵未交哨,逕自返回營區寢室呼呼大睡?這是國軍還是山寨的土匪?

這可不是「單哨的站崗、混日子偷偷打瞌睡,偷偷瞇一下睡覺」,而是「雙哨(或定點多人輪值)」時直接帶女友進入營區打炮!關鍵真正問題在於「長官怎麼處理?難道三更半夜,值星官長也在睡覺,任由該案兩位你濃我濃的在營區開心打炮辦事?」

相信軍方又要說:「倆人久未見面,於車上會面乃屬人之常情?查無不當?」筆者心想:「喔,這是跟長官永順艦長學的,半夜男女朋友在營區執行職務或會面訪親吧?」上樑不正下樑歪,國軍紀律真是令人髮指到不可思議!有這種站哨時跑去打炮及逕自丟下裝備子彈的軍人,若是民間保全人員都要記過或懲處免職,更不用說是軍紀嚴明的國軍。

而依照報導及判決載「楊男是退休了。」筆者請問:「該案如此嚴重,還可以辦理退休喔?」國軍的懲處是什麼?說說看好嗎?還是怕醜聞爆料,上位長官會「官位不保?」

軍方只會再三檢討及宣稱改進 有什麼用?

筆者之前寫到,國軍屢以該種「檢討、懲處、強化(教育宣導)、杜絕再犯」,當「一看、再看、三看,乃至看到不想再看?」真的有用嗎? 陳姓退役少校該案,真正的問題在於國軍為何會讓「持偽造證件之人員進入營區?」以及「非軍人進入營區後,至少約1小時均無人察覺?」但楊男之離哨打炮案更離譜,直接在值勤時丟下裝備「抱」女友進營區打炮,重點是「當場被其他軍中同袍阻止也沒用?」有趣的是,以時間軸觀察,「離哨打炮案(2020/10/26)」發生時點還在「陳姓退役少校違法入營趴趴走(2021/11/12)」之前。

由以上事實為仔細思考,就不難發現國軍現況之軍紀渙散、鬆散及欠缺管控監督,同樣涉及崗哨職務,陳男「由左營軍區門口持假證件混進去,海軍教準部另設有崗哨,陳男還可以『翻牆』進入如入無人之境,直到離開竟然無人察覺?」然後楊男則是「經同袍阻止,還敢光明正大帶女友進去打炮?」問題是當場通報怎處理,值星長官任由楊男打炮嗎?突然恍然大悟,這不是螺絲鬆掉,而是大樹從根腐爛了吧?國軍如果仍不戒慎及改進,怎麼談國軍紀律都是空談。

當「國防部長知道該新聞訊息,大概又要震怒了吧?」筆者心想一次是個案,二次是偶發,三四五六七八案呢?嗯,國軍大概又要厚臉皮說「僅僅是個案及杜絕類案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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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軍簡字第 3 號刑事判決。(圖/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至於雄院判拘役40天及易科罰金,算不算輕判?筆者尊重法院判決,但是請問:「檢察官會上訴嗎?」請細看該案事實,真的只有《擅離職守罪及非法通過警戒處所罪?》筆者給國軍保留顏面,該離哨打炮案客觀事實可讓民眾們細心觀察,有興趣不妨一觀陸海空軍刑法第36條、38條《違規使衛兵哨兵交接罪》、《詐術免除勤務罪》及同法第67條《對衛兵哨兵施暴脅迫罪》?或可以再查明及論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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