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地方祭出福食「食安標準」 「中央喊無效」違反憲政分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以食安標準而言,按照釋字第738號解釋,地方政府若訂定較中央更嚴格標準,應予尊重。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日本福島等五縣食品將解禁,國民黨22縣市議會黨團以地方包圍中央近日連線同步宣示「守護人民食安,全力把關」;但衛福部揚言地方「食安自治條例」若與中央開放政策有所牴觸,將宣告無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1、5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而依據《憲法》與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並無相關「食安標準」之分類規定,因此造成中央與地方各持己見之爭議。而中央機關是否有權宣告地方自治條例無效?

▲中央解禁福島食品,台中市長盧秀燕宣布,動用二備金添購純鍺偵檢器。(圖/記者游瓊華攝)

憲政分權 中央政府要尊重地方自治

事實上,地方政府依法仍有其固有權限,即「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條2款),乃賦與地方政府本於政策需要彈性自為之權限,以發揮地方自治功能。

再者,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曾針對「各地方政府對於設置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距離標準給與彈性自主授權,認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距離限制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等公益,立法目的正當是必要手段,沒有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係乃對地方政府若訂定較中央更嚴格標準,應予尊重。

同理,如地方政府訂定之食安標準對民眾健康更加有利,中央有何理由反對或宣告自治條例無效?難道政府不應為民謀福利提昇服務品質?中央與地方乃分權因地制宜,地方政府保護民眾食安權益並無違法可言?中央政府機關為何背於釋字第738號解釋意旨,越俎代庖將執意宣告無效?此乃嚴重違反憲政分權原則。

政府應建設良好食安環境

上述食安問題絕非僅止於法律層面,更是攸關下一代子孫千秋萬世之健康;台灣核電可以都不蓋了,核食卻可以如此迅速解禁,漠視民意、大大違反2018年公投決議?

政治乃是管理眾人之事,沒有永遠的執政黨,民意如流水,執政黨政府此際擁有絕對的權力,應更加包容、化解政治上衝突,善用智慧積極解決社會兩極化急遽對恃、尊重法制,堅持抗拒外在壓力,為台灣奠定長治久安食安環境,而非僅止於口頭上之謙卑、施惠愛台灣等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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