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吟/臨床心理師
高中校園老師在課堂上暴怒的影片在網路迅速流傳,對話中可看出許多無效溝通的語句,雖然台上學生試圖平心靜氣地說明報告的原委,但老師似乎很快地被學生的回應激怒,並提高聲量、拉高聲調地拋出指責性語句「現在的學生是這種態度」,接著學生也生氣了,但用心付出做的報告還是想讓老師多了解原委,也會因老師的要求,開始質疑做報告的必要性,教師即接著回應:「你們的想法也是對的嗎?」先不看接下去的對話內容,溝通至此,雙方的關係想必是斷裂的。
學生錄影搜證透露出什麼? 權力不對等的師生關係
這是偶發事件,還是長久以來存在的現象?對於學生會採取自行錄影搜證並上傳的行為,背後想傳達的是何種訊息?若我們沒有進一步再去反思,了解這背後到底出現什麼問題,而讓原本想在校園中安心學習成長的學生,須要用這種方式來反應自己的處境,可能要面對的將是更多失控的抗議行動。
▲教育部國教署於民國106年8月組成「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建立處理校園中,教師教學不利或不適任的情形。只是調查及輔導工作,都需要有客觀的證據來說明當事人不適當的作為及表現。(圖/記者崔至雲攝)
教育部國教署於民國106年8月組成「教學專業審查委員會」,建立處理校園中,教師教學不利或不適任的情形,能透過專業委員的調查及輔導決議去留與否,以避免因長年以來對於教師的職業保障,難以處理已不適合擔任教育工作的老師。只是調查及輔導工作,都需要有客觀的證據來說明當事人不適當的作為及表現。雖受教是學生應有的權力,只是處於與教師相對的權力的不對等地位,若沒有人協助他們求助發聲,可能遇到不合理的對待時,只能默默忍受,或轉移情緒出口。
清官並非難斷私務 建立對等溝通機制不能等!
在民國88年,《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後,主管機關及學校無不積極宣導通報及搜證的的重要性,讓民眾普遍建立不當的管教或家庭衝突事件不再是家務事,而是國家會由以公權力介入的刑事案件。因牽涉到法律規範的權利及義務,仲裁者必須仰賴客觀的證據,才能依法辦理。若事實存在,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據足以說明,執法人員是難以根據當事人的論述就做出決議,所以對於處於相對弱勢的被害人,如:兒少、身心障礙者或老年人,可能對自我權益概念的缺乏或資源的限制,更需要有信任的代理人從旁協助,以維護其基本權益。
需要受到保護的兒少,在校園中如果受到師長的不適當對待,我們是不是也有讓他們安心求助的管道及機制?甚至是不適任教師是不是可能會對同儕造成的影響及壓力?或他們本身面對自己工作能力被質疑的挫折感,都需要校方更積極地面對處理,而非消極地期待當事人調任、請假或退休。學生成長的時間無法停留等待,須要啟動調查及輔導機制時,希望校方都能認真看待,讓師生都在更健康及友善的校園裡學習及貢獻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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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學生會採取自行錄影搜證並上傳的行為,背後想傳達的是何種訊息?若我們沒有進一步再去反思,了解這背後到底出現什麼問題,可能要面對的將是更多失控的抗議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