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璽/「強迫公開道歉」的違憲困境與出路

我們想讓你知道…「強迫公開道歉」一案真正困難之處,並不在於指出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之瑕疵;而在於尋找華人社會的「普適價值」與其理想的發展方向。

 

▲憲法法庭宣布「強迫公開道歉」違憲。(圖/視覺中國)

● 王冠璽/「奔騰思潮」專欄作者

2022年2月,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中表示:「一、民法第195條第1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筆者根據釋字第656號協同意見書之註釋五、六記載可知,日本認為「道歉謝罪」合憲;韓國認為違憲。此外,德國雖不得請求登報道歉,但得請求撤回其言論。

本案涉及言論自由保障,美國憲法之批評徵兵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249 U.S. 47 (1919))、強制宣誓效忠及向國旗致敬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319 U.S. 624(1943)),以及燒毀國旗案(Texas v. Johnson,491 U.S. 397 (1989))等均與此有關。上述美國憲法判決的論證理由堪稱精妙,惟其反應的是美國人當時的價值取向,對其他國家而言,誠有參考與學習意義;但美國人之價值並非放之四海而皆準。若非如此,文明衝突將不復存在。

憲法解釋中所指涉之價值,與全社會有關。筆者擬藉此方寸之地,儘量降低法學專業語言之比例,以一般知識人多能理解之表述,對前述憲判字第2號主文提出質疑,並以之就教於方家。

憲判所示 意志自由和言論自由直接相關

根據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所示,法院判決強迫侵害他人名譽權者向被害人公開道歉,有侵害加害他人名譽權者之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之虞,而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均屬基本權利保障範疇,不得侵犯,否則即屬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指出,「強迫道歉」侵犯加害者的言論自由。(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事實上,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乃一體之兩面;言論乃思想的一種具體實現。某人之思想內容,在表現於外之前(思想一經表現於外,例如:著述、說話、表演、遊行等等,均已進入言論自由範疇),他人根本無法探查,也無從侵害起。一般所謂對思想自由之侵害或箝制,乃禁止某人基於特定思想所發動之「特定行為」;憲法真正所欲保障者,並非思想自由,而是基於某人之思想,產生一種做出某行為的意志,並根據該意志,實施某種行為(包括言行舉止),該實施之行為即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言論自由須以個人意志自由為前提,也就是某人能夠根據自己的意志,去作自己想做的事情。我們無法想像,一個意志自由受到限制的人,也就是被禁止做某些特定行為的人,其言論自由能夠獲得保障。換言之,意志自由若是不能得到憲法保障,也就談不上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

強迫道歉違反當事人自由意志

(公權力)強迫他人(加害人)公開道歉,道歉者必須通過大腦下發指令給自己的身體,進行一系列的動作,以完成公開道歉。此之公開道歉流程,可以具體分解如次:加害人經過思考,決定服從法院判決,進行公開道歉,以上均屬思想範疇;繼之,加害人將該想法付諸實現,此乃意志自由範疇(註;在哲學與神學領域,思想與意志並不相同,有其各種精細的區分;筆者推測,醫學上對此亦有區分);隨即加害人在臉書上輸入道歉內容,並為發佈,或是打電話給報社洽談道歉內容,通過電子郵件傳送道歉內容,並支付登載道歉聲明所需費用等等,上述有關道歉之具體行為,均屬所謂「言論自由」指涉之範疇。

在加害人表明個人真實想法之前,他人不可能知道,加害人所為之道歉行為,係屬自願還是受迫?但可以確定是,如果加害人並不願意公開道歉,卻被迫必須公開道歉,其所侵害者,乃其意志自由;因為他已經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也就是不想進行道歉行為,而不去道歉。如果他堅持不公開道歉,那麼公權力即有可能違背加害人之意志,逕行(以加害人名義)實施公開道歉。而根據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所示,上述行為,法院如果違反加害人之意志自由,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即已違反加害人之言論自由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報紙上常見道歉啟事。(示意圖/記者葉國吏翻攝)

需要討論華人社會裡「強迫公開道歉」是否具阻卻違法條件

筆者根據上述推論,利用刑事案件進一步凸顯此之判決主文爭議所在。刑事案件之犯罪行為人,被判決入獄服刑時,犯罪行為人必須或者主動,或者被動,入獄服刑;如果拒絕入獄,甚至可能構成其他刑事犯罪行為。實際上,拒絕服刑之行為本身也是一種言論表達;但是我們卻未聽說過,強迫一個必須入獄服刑的犯罪行為人入獄,會因為違反該犯罪行為人之意志自由(該犯罪行為人在主觀意願上,並不想入獄服刑),而侵害了他的言論自由或思想自由,致使違憲。由此可知,強迫某人做某事的觀察重點,在於此之強迫行為是否具備阻卻違法條件,如果限制他人的言論自由,也就是限制他人通過自由意志做出某些行為,缺乏阻卻違法事由,那麼我們可以認定,這種限制,的確侵害了某種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在內。

基於上述之討論,讀者即可探明,所謂「強迫公開道歉」是否違憲,其討論之焦點與加害人的言論自由是否應當得到憲法保護無關,而是侵害他人名譽權時,強迫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否具有阻卻違法條件?而該阻卻違法條件之是否存在,除了應當檢索實定法之外,更應該探索華人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而不是美國的,或是德國的,或是日本的價值取向。換言之,在華人社會中,某人之名譽權遭到侵害之後,受害人以何種方式獲得賠償,將最具有賠償感?而此之賠償與加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之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不至於有「以大砲轟小鳥」之情事發生。當進行比例原則考慮時,需要審酌諸多因素,因為被害人的名譽權應得到保護,除了有民法意義外,即使是發在私人之間,在具備一定條件下,同樣可以推論出有憲法層級的保護價值。

「強迫公開道歉」與言論自由無關

本案真正困難之處,並不在於指出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之瑕疵;而在於尋找華人社會的「普適價值」與其理想的發展方向。我們從人類心理學、哲學,甚至是思想史中,都能找到華人社會的主流為恥感文化,華人有後悔心,但是並無懺悔心的種種確據。對於華人來說,「面子」與「關係」都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面子」與「後悔」彼此間,有清晰得以觀察的心理防衛機轉;但是卻與「懺悔」並無太大關係。此外,言論自由與「強迫公開道歉」完全可以不必混為一談,此二者乃是不同維度與不同階段的事情。除去可受公評之事,政治人物所涉之與公眾利益有有關之事務等特殊情形外,行為人的言論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自然不可能會有遭到「強迫公開道歉」的後果;換言之,行為人之所以必須「被迫公開道歉」,因係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所致;這一點理解起來,應當就像是沒有向他人借錢,自然就不必還錢;之所以必須還錢,乃是因為曾經向他人借過錢一樣。

此外,如果我們認為即使有侵害他人名譽權之情事,亦不能強迫公開道歉,對於一般人來說,則無疑意味著,憲法認為加害人的言論自由要高於被害人的名譽權保障,或是高於被害人所應獲得的心理平衡。

華人社會重視「面子」

實際上,對多數華人而言,名譽權遭到他人侵害時,除了金錢損害賠償以求撫慰外,要的就是公開道歉;尤其是此事發生在一些十分愛面子,堅持唯有加害人公開道歉,才能賠償受害人名譽權所受之損害者身上時,更是如此。因為他們認為,只有公開道歉,才能把面子找回來;被害人甚至可以不要金錢賠償,或是少些賠償也行;此乃華人的心理機制,源自倫人社會的本體層級結構。若非如此,那麼有錢的大財主,豈不可以利用自身的金錢,換取隨意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自由」?

有關華人社會的心理機制判定,絕大多數一流法學院從未教授,法學專家們對此領域也相當陌生。現行情況是,法學家們不過是將西方發達國家判決理由中所彰顯的種種價值,直接套用在華人社會的具體案例上,這就導致了方枘圓鑿,致使華人社會多重規則(規矩)並行,社會運作成本增高的現象長期存在;並且還影響了華人社會出現具有憲政傳統的國家的可能性。蓋憲政傳統,乃憲政加上傳統,社會上缺乏能夠實施現憲政的基礎時,自然不會有什麼憲政傳統。當然,長期的制度轉移,實施久了,也有可能逐漸形成後有的傳統,乃自不待言。

法學需要和其他社會科學交互影響

本文所討論的問題與現象,並非華人社會獨有,其在全球所有法學繼受國家中都很突出。問題極其複雜,涉及層面也極為寬闊,並非單一學科,或是一組學科知識即能解決,因為社會的發展變因極多,從某種角度來說,乃為「天選」結果。回到法學範疇,當下要務乃在於法教義學的基礎上,迅速擴大法學研究與人文學科,以及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交叉浸潤;在這一方面的研究,普通法系(按:即指所謂「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明顯更佔優勢。其中最重要的認識,就是具備一定程度的哲學思考能力,對倫理學能有相當把握;並且能夠與神學領域進行對接,汲取養分。於此所謂神學,並非指向信仰,而是指向解決終極問題的人類歷史思考的最重大資源。

▲作者指出,法學應當和其他社會科學有所交互影響。(圖/視覺中國CFP)

西方哲學與神學都對法學發展發生了巨大的影響;但是在華人世界迄今為止,哲學與神學對法學的影響,仍然微乎其微。法學界一向自說自話,以本學科有限的註釋法學知識,決定了遠超於有限的註釋法學知識廣度與深度的複雜社會問題,並進行了許多不真正知其所以然的價值判斷;這正是法學想要進一步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標準內捲現象。

當前法學界(兩岸)談來談去,衡量來衡量去,多數都是循環論證,重複「價值」、「尊嚴」等語言,鮮有願意或能夠撬開其他知識大門,以求探索人(群)之奧秘者。的確,法律人也在此「視而不見」之中顯得輕率,甚至是傲慢。限於篇幅,筆者只得暫止討論於此。我們衷心期待社會的改變,儘速朝向具有批判性思維的方向前進,其中一個驗證指標,就是華人社會所謂的一流大學中,有沒有神學院?日後如果能有一些,這些神學院的學者與研究是否能對華人的學術界(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學科)與華人社會產生巨大的啟蒙影響?筆者身為法律人,對此發展翹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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