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總統於13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後表示,因應中國不斷統戰滲透及進行間諜活動,將推動全面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並擴張現行軍事審判範圍。(圖/總統府提供)
●劉家丞 /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候選人
賴清德總統於13日召開國安高層會議後表示,因應中國不斷統戰滲透及進行間諜活動,現役及退役軍人不斷涉及共諜案被起訴的威脅,將推動全面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並擴張現行軍事審判的射程範圍,「讓軍法官回到第一線,與檢調司法機關共同協力,處理現役軍人涉犯叛亂、利敵、洩密、廢弛職務、抗命等,軍事犯罪之刑事案件」。此聲明一出,頓時激起輿論的萬丈波濤。
反對者指出,2013年軍事審判法的大規模修法,正是因為當年在「洪仲丘案」中,民眾有感於軍事審判制度欠缺公開透明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發起,如今擴張軍事審判制度的適用範圍,有違背當初理念的嫌疑。
另一方面,支持者則主張,近年來中國對於台灣的滲透行動日益嚴峻,刑事程序不僅反應速度過慢、法官是否具備國家安全相關知識存疑、且刑責普遍過低,實有大幅改革的必要。
本文認為,當我們在決定究竟應該支持或反對這項改革之前,有必要先行釐清這項改革所涉及到的層面。
軍事審判法的射程範圍及其擴張
現行的《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只有當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時,才會依照軍事審判法的程序進行追訴及處罰;相較於此,現役軍人於「非戰時」涉嫌相關犯罪時,則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
至於一般民眾或退役軍人的犯罪,均不屬於軍事審判法的管轄範圍。也因此,當時部分媒體使用「廢除軍事審判制度」或是「凍結軍事審判制度」等字眼,其實都有誤導民眾的嫌疑。
這是因為軍事審判制度一直都存在於我國法律規範中,只是由於台灣至今為止都沒有進入戰爭狀態,所以暫時沒有出場的餘地。換句話說,當台灣從「非戰時」轉變為「戰時」,軍事審判制度自然就有其適用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在賴清德總統的發言中可以發現,其認為應該交由軍事審判制度處理的案件類型為:現役軍人涉嫌軍事犯罪。雖然並沒有明確表明是哪些具體犯罪,但不難猜出應該是指《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第一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其中包含顛覆政府、間諜活動、利敵、洩漏軍事機密等罪。從這點來看,或許實際影響的範圍並沒有大家設想中的那樣廣泛。
首先,一般平民百姓或是退役軍官都不屬於這次變革所想要打擊的對象;其次,「洪仲丘案」等違反長官或部署職責罪的犯罪類型(例如:長官凌虐部屬致死罪)、或時有耳聞的軍人酒駕案件等都不會成為軍事審判制度的適用對象。
以近年中國滲透我國現役軍人的行動態樣為例,當中國間諜透過退役軍人牽線,給予現役軍人金錢或其他利益,以換取軍事機密或是必要時提供相關幫助的承諾時,涉案人士往往包含現役軍人、退役軍人、一般民眾。依照現行的《軍事審判法》規定,全部被告均應由《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加以調查及審判,並沒有任何區別;相較於此,若是依照賴清德總統所試圖改革的方向,只有現役軍人會適用軍事審判制度,其他被告仍然由刑事訴訟程序負責。
因此,當我們在討論這次修法或是變革時,不應該過度渲染可能達到的犯罪防堵效果(例如可以大幅嚇阻中國滲透行動),同時更不應該過度強調這次修法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如戒嚴復辟或完全違背「洪仲丘案」修法時的初心等)。
重新檢驗並修正軍事審判制度的必要性
從事後國防部長顧立雄的回應來看,國防部試圖進行的是整體軍事審判制度的改造,其中包含全盤檢討修正《軍事審判法》、制定《軍法官人事條例》、《軍事法院組織法》、《軍事檢察署組織法》等具體內容,賴清德總統的發言不過只是改革計畫中的冰山一角。
具體來說,就算是在「戰時」,軍事審判存在一定貫徹軍令、維持軍紀、快速調查審判執行的需求,我們也會希望軍人受到滿足憲法訴訟權保障的刑事偵查與審判程序。因此,充分保護被告權益、避免法官獨立性受到軍方上級影響、滿足公開透明要求的軍事審判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其實早在2013年《軍事審判法》修法時,就有不少意見指出,雖然新法將軍事審判制度的適用範圍嚴格限制在「戰時」,而「非戰時」的軍人犯罪案件則採用一般刑事審判制度審理,雖然確實可以解決「洪仲丘案」中所產生的諸多問題,但完全沒有改變軍事審判制度的具體內容,當適用軍事審判制度時,同樣的問題仍然可能再次發生。
易言之,該次修法只不過是一種透過「戰時」與「非戰時」的二元劃分,將解決軍事審判制度問題的契機往後拖延罷了。如果是從這個面向來思考,或許重新檢驗並修正軍事審判制度就有其必要。
然而,必須強調的是「軍事審判制度存在重新檢驗並修正的必要性」與「擴張現行軍事審判制度適用範圍的必要性」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首先,前者不僅是本來2013年修法時就應該進行,卻礙於政治現實或其他因素而沒有完成的改革,更是討論後者的先決條件。
但另一方面,就算軍事審判制度已經初步滿足正當法律程序或公開透明等基本要求,也並不代表擴張其適用範圍是有必要的。
擴張軍事審判制度適用範圍的必要性
賴清德政府透過擴張軍事審判制度的適用範圍,究竟想要解決什麼樣的現實困境?有關這個問題,無論是從賴清德總統的發言或是支持這種做法的意見中都可以很清楚發現,真正想要解決的問題在於防堵中國對於現役軍人日益猖狂的滲透、間諜活動。
然而,這樣的回應又會引導出下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會產生依照現行制度(也就是採用一般刑事審判程序)來審理利敵、洩密等案件,將無法達到防堵效果的這種想法?從本文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才是真正關鍵之處。
法官不具備相關知識並非充分理由
首先能夠想到的是,由於法官並不具備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因此在審判時可能會因為不瞭解間諜案件的滲透流程、軍方內部的部署關係或國安案件的嚴重程度等,造成判決結果不符合現實需求或量刑無法滿足犯罪情節等問題。
然而,這樣的批評是否存在一定的事實基礎可供檢驗即已有所疑問。間諜滲透案件的蒐證或是犯罪事實的證明本身就有其困難度,法官無法產生有罪心證不一定是欠缺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所致,而欠缺專業知識也可以透過專家學者的鑑定或是出庭作證來解決。
不僅如此,量刑無法滿足犯罪情節等批判更是欠缺實證研究佐證,更何況輕判的對象究竟是現役軍人還是其他被告也不無疑問。有關這一點,或許由國防部或司法院委託學者進行相關實證研究才能得出真正的答案。
另一方面,如果認為透過換軌到軍事審判制度能夠讓成罪的門檻降低,則是完全錯誤的出發點。這是因為無論是「戰時」或是「非戰時」,我們都不希望造成冤獄,而避免造成冤獄唯一且最佳的方法就是維持住判決有罪的門檻,必須在法官對於被告確實犯下罪行一事產生「毫無合理懷疑」的心證時,才應該判決有罪。無論是防堵中國對於現役軍人的滲透及間諜活動或是其他理由,都不應該改變這一個基本原則。
然而,這樣的批判確實也點出現行制度的其中一項改進之處,正如同在醫療案件中,醫審會給予檢察官或法官的鑑定意見往往會決定判決結果的走向一般,如果國家安全相關案件能夠有專業人士進行輔佐或參與偵查、審判的進行,可以讓犯罪調查、事實認定或是量刑判斷更加符合具體需求。
也就是說,需要改革的並不只是軍事審判制度。如上所述,可能涉及到國家安全案件的被告不只是現役軍人,更有可能涵括退役軍人及一般民眾,因此,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法官也都必須具備國家安全甚至於軍隊組成的相關知識。如此一來,真正有迫切改革需求的,或許是國家安全專門法庭的設置與國家安全專門法官的訓練。
▼需要改革的並不只是軍事審判制度,真正有迫切改革需求的,或許是國家安全專門法庭的設置與國家安全專門法官的訓練。(圖/視覺中國CFP)
刑事偵審程序 過於延宕無法對應相關案件?
第二個批判為,若是從調查開始起算,一直到三審定讞為止的刑事訴訟程序,往往必須經由數年的時間才有可能完結,如此漫長的程序不僅無法快速對應滲透行動的變化,更難以達到威嚇的效果。
然而,必須再次強調的是,無論是刑事訴訟或軍事審判制度都應該要滿足憲法對於被告人權的保障,特別是經由不同審級反覆確認是否可能出現認事用法錯誤,進而避免誤判發生的正當法律程序。況且在軍事審判制度中也是明文規範了三級三審制,在程序進行上並沒有相對簡化或犧牲被告的訴訟權。如此一來問題則在於:為什麼我們會認為軍事審判制度的審判速度會比較快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很有可能是因為比起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軍事審判制度所要面對的案件量較少,軍事檢察官可以把時間都集中在處理單一個案的調查上,而軍事法官也可以專心審理同一起案件,不需要如同現在的法官一樣,在眾多案件的庭審間想方設法擠出一絲空間來安排開庭日程。從這點來看,或許軍事審判制度確實可以發揮其效果,但同樣也將會衍生出不少的問題。
例如,同樣一起間諜滲透的案件中,適用軍事審判制度的現役軍人被告非常有效率地被定罪、判刑;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的退役軍人或一般民眾被告則必須等待較久的審判期間才有可能確定自己是否有罪。更不用說將同一案件分割成不同審判程序本身就有可能造成不同法院間事實認定出現齟齬,或判決結果出現重大差異的情況,對於法律的安定性或是被告的權益都可能造成侵害。
因此,本文認為如果想要快速審理國家安全相關案件,最好的方法不是將現役軍人的部分交由軍事審判程序處理,而是設置國家安全專門法庭並建立起一整套的相關制度,讓負責調查國家安全事件的檢察官可以專心調查單一案件、讓審理的法官不用同時負責其他案件的審判,或許才是較為可行的方案。
當然,國家安全專門法庭的設立必然會造成現有司法官工作分配的大幅變革,此時,如果可以透過恢復軍事法官、檢察官的考試來補充相關員額,或許也是一種解決方案。
國家安全專門法庭可補專業領域的不足
透過上述的討論,我們可以針對賴清德總統的發言以及顧立雄部長後續的說明總結出以下幾點結論。
1.在賴清德總統的發言中,雖然確實主張要擴張軍事審判制度的射程範圍,但其真正影響的層面有限,並不會導致戒嚴復辟或是完全背離「洪仲丘案」修法時的初心等後果。
然而另一方面,如此侷限的影響範圍是否真的能夠有效防止中國日益加重的滲透、間諜活動也是必須打上問號。毋寧說這次變革更像是宣示著中國對於台灣的滲透、間諜活動已經升高至接近戰爭的程度,因此必須透過軍事審判制度來象徵性地處理此類案件。
2.2013年軍事審判法修法時,只是區分「戰時」與「非戰時」並適用不同的調查審判程序,並沒有處理軍事審判制度所隱含的種種問題,如果能夠透過這次由國防部主導的修法將這些問題一次性解決,無論之後究竟是否真的有機會使用,都算是未雨綢繆之舉,希望朝野立委均能贊成並研擬出合理且妥適的修法內容。
3.針對是否應該擴張軍事審判制度的射程範圍一事,本文抱持較為消極的立場。這是因為無論從「法官是否具備國家安全相關知識」或「刑事偵審程序無法對應相關案件」等觀點來看,都暫時無法證成「需要透過軍事審判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的主張。
另一方面,對於同一起滲透間諜案件中的被告,分別使用不同審判制度來審理時,將會產生事實認定或法律見解有所歧異,進而造成被告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後果。
4.對於日益嚴重的國家安全相關案件,本文認為應該設置國家安全專門法庭加以處理。一方面可以讓承辦檢察官與法官專心負責單一案件的調查或審理,進而能夠應對此類案件的特殊性。同時也不需要如同軍事審判制度般,讓同一案件的被告適用不同的審判程序,產生治絲益棼的種種問題。
同時,國家安全專門法庭的設置某程度上也與國防部這次想要推動的改革有相當重合之處。例如,可以透過軍事法官、軍事檢察官的招募填補國家安全專門法庭所需要的員額,而這些擁有軍事、國家安全專業知識的人才進入訴訟程序後,也可以補足現行檢察官、法官在該領域的不足之處。
▼透過軍事法官、軍事檢察官的招募填補國家安全專門法庭所需要的員額,可以補足現行檢察官、法官在該領域的不足之處。(圖/記者邱顯燁攝)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本文轉載自「思想坦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我們想讓你知道…如果想要快速審理國家安全相關案件,最好的方法不是將現役軍人的部分交由軍事審判程序處理,而是設置國家安全專門法庭並建立起一整套的相關制度,或許才是較為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