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智傑/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
目前從陸港澳地區返國,而接受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已近三萬。少數人違反居家檢疫通知而自行外出,輿論要求重罰,官員甚至說,違規者將改為集中隔離作為處罰。在輿論對於防疫高於一切的呼聲下,卻忘了人身自由的基本保障。
2003年SARS防疫期間,和平醫院一名醫生認為,命令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剝奪其人身自由,相關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
2011年,大法官釋字690號解釋,承認當時《傳染病防治法》的防疫手段,確實寫得不夠清楚,但認為在杜絕傳染病之傳染及蔓延此種重大公益目的下,縱使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也可降低。
此外,是否有隔離或檢疫的需要,也不需要由法官決定,可由公衛醫療專家決定。
不過,釋字690號解釋仍提醒,隔離畢竟限制人身自由,「…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而後衛福部認為,要通盤修法困難度高。疾管署認為,可用《提審法》「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傳染病防治法》修法不了了之。
▲楊智傑教授質疑,如果把強制隔離當成違規者的處罰規定,這樣的思維違反大法官釋字690號的精神。(圖/清華大學提供)
有問題的是,疾管署似乎認為,居家隔離與居家檢疫,並不是由政府對人民直接施加實質強制力之拘束,故應該不適用《提審法》。既然不適用《提審法》,若你覺得不服,能透過哪一種救濟管道提起救濟?
也許自陸港澳返國的國民,居家自我隔離十天後,認為自己沒有任何症狀,想要離家辦點事情。在沒有救濟管道下,也許有人決定偷偷違法。倘若有即時救濟管道,也許這些人可以試著主張,他們確信且願意證明,自己是健康國民。
《傳染病防治法》許多條文都有法律不明確問題,到底違反居家檢疫而擅自外出者,是否真的違反第58條「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畢竟條文並不是寫違反命令,擅自離家的人,嚴格來說並非拒絕或規避何種政府檢疫或措施。
撇開法律明確性問題,柯文哲市長說要對失聯者用電子手銬,於法當然無據;但防疫指揮官陳時中說,違反居家隔離者,送強制隔離到檢疫所,違反居家檢疫者,第二次失聯也會強制隔離,一樣於法無據。
強制隔離並不是一種對人民的處罰手段,而應該視該人的感染傳染病可能性,來決定強制隔離的必要。
如果把強制隔離當成違規者的處罰規定,這樣的思維,同樣屬於在防疫視同作戰下,「把人民當成豬」一樣的思維,徹底違反大法官釋字690號解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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