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許多人要求政府徹查網軍。但問題在於,徹查網軍之後,網軍有何法律責任?網軍的貼文,可能包括所述內容造假構成誹謗;另外帶風向批評特定對象,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刑法既有規定對網軍成效不大
就誹謗罪的刑事部分,明明內容明顯有不份捏造情節,但大多檢察官會說雖有 70%情節為假,但有 30%情節為真,既然仍有真的部分,就不構成誹謗。不論這是檢察官錯誤理解釋字 509 號的合理查證義務,還是檢察官認為這是私人糾紛不想以公權力介入,總之誹謗罪的公訴起訴率很低。
而就公然侮辱的部分,楊蕙如作為網軍組織領袖,造成官員受不了霸凌自殺,被法院判決構成公然侮辱官署,最重可處6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18 萬元。假設公然侮辱的對象是私人,僅能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如果只想靠既有的刑法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要求政府、警察徹查網軍,結果只是換來檢察官不起訴、或判拘役可易科罰金,不了了之而已。
▲作者指出,現行法律對網軍的處罰相當輕,也可能不起訴處分。(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政府反感滲透 處罰無論宣傳真實性
到底要如何直接處罰網軍背後的金主,以及網軍這些部隊?各國立法中,少數國家對於外國勢力的網軍,特別擔心,並且制定了特別刑法。
政府對於大陸的滲透非常反感,包括不喜歡大陸的網軍。因此,立法院煞有其事的立了反滲透法,禁止接受滲透來源(大陸)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各種政治活動,違反者,處五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趣的是,這些法條中,並沒有規定,滲透來源(大陸)出資從事的政治宣傳活動,有任何造假或不實。亦即,不管有無造假不實,只要是大陸出資贊助任何人從事政治宣傳活動,都要處五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真實的言論都要處罰,可見政府多討厭大陸網軍干擾台灣政治或帶風向。
▲批《反滲透法》破壞兩岸交流!國民黨在該法逐條審查時靜坐抗議。(圖/翻攝陳雪生臉書)
對付網軍 可以比照反滲透法模式
據說立法後一年後,沒有任何一件案例。不料,吾人赫然發現,真正厲害的網軍不在於大陸滲透來源出資的網軍部隊,而在於執政黨豢養的網軍。案例每天都在發生,卻沒有立法處罰。
也許,在反滲透法立法後,之所以沒有大陸網軍被抓、觸犯反滲透法的案例,就是因為反滲透法的重刑風聲鶴唳,效果斐然。
因而,我們或可思考,如果要有效解決政黨豢養網軍,避免透過網軍影響台灣政治民意的完整性、真實性,可以考慮參考反滲透法之立法模式。例如,對於團體或個人「指示、委託、出資贊助任何人從事『於網路以不實訊息誹謗他人、公然污辱他人者』」,包括任何團體或個人「接受前開指示、委託、贊助」而為上述行為,可處三年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嚇阻不實宣傳 保留言論自由
筆者建議之條文,並非政黨不能請網路公關做網路宣傳,而是不得做網路不實訊息、誹謗、造假、加油添醋之宣傳、攻擊。因而,此建議條文尚且保留了真實言論的言論自由保護,只處罰不實言論與公然侮辱言論。
此外,處罰對象,除了被指示、委託、出資之行為人,要真正嚇阻網軍資金來源,必須處罰出資者,亦即具體的出資團體或個人。若是如此,不論台灣境內政黨的網軍,以及大陸出資的網軍,兩種網軍問題應該都可以有效解決。
會不會覺得這樣的法律太過恐怖?曾指示、委託、出資贊助網軍之人,或收錢當過政黨網軍者,或許會覺得恐怖;不曾為之者,不會覺得恐怖。端看各政黨是否感到害怕,或有心解決網軍問題。若覺得此種法律過度限縮言論自由,似乎也可以反思,反滲透法此種法律,是否也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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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關於網軍,筆者建議條文,並非政黨不能請網路公關做網路宣傳,而是不得做網路不實訊息、誹謗、造假、加油添醋之宣傳、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