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女大生命案》楊孝文/若警方吃案 恐觸犯刑法湮滅證據罪

我們想讓你知道…若因其他理由將原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報案資料隱匿不報,將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 楊孝文/律師,經營「律小編的法巢」臉書專頁。

近來台南某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性侵擄殺並棄屍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除了有損國際形象外,也彰顯出社會防護網的不足,其中有同校學生指出曾因類似事件向員警求助,員警卻疑似「吃案」之情形。

對此,台南市警察局督察室經調查後,認為確實有未依規定開立報案三聯單情事,受理報案過程有瑕疵,將依規定懲處。

▲ 報案三聯單。(示意圖/記者陳以昇翻攝)

報案三聯單是什麼?

依照《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民眾報案(含親自、電話或經110報案系統等通報)時,不論案情大小,也不論當事人身分為何,均應秉持誠懇、熱心的態度,即時予以調查,並確認案情屬實後,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

第8、9點也規定,報案三聯單應保存3年,且開立三聯單後,承辦員警應在「工作紀錄簿」等簿冊上登載處理經過及流水編號,警政署並設有「受理案件查詢」,民眾可在報案2日後,透過網路線上查詢受理案件情形。

因此,報案三聯單的開立,除了是民眾申告刑案的憑據外,也是避免案件遭到擱置、忽略的有效作法。


▲ 在發生長榮大學女大生命案前,也曾發生其他類似案件,但傳出警方未依規定開三聯單。(圖/資料照,記者林悅翻攝)

報案一定會開立三聯單嗎?

其實並非任何案件都要開立三聯單,依照前開作業要點,若查無刑案現場致不能勘查確認所報案情是否成案,或係民眾單純提供犯罪線索或情資,甚至是屬於不提告的告訴乃論案件、尋人、失物協尋等,原則上警察機關並不會交付報案三聯單。因此,是否「成案」,就成為了報案三聯單應否開立的重點。

所謂「成案」,雖然尚無精確定義,但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若員警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即可對特定人加以盤查;而刑事案件開啟「偵查」的門檻,因對犯罪嫌疑人侵害極為輕微,既未如同搜索、扣押須達到「相當理由」的程度,也不需要達到盤查之「合理懷疑」要件,而僅要「單純懷疑」即可

故報案三聯單的開立條件,應僅要依據各項跡證達到「客觀上非虛構、杜撰而生」之「疑似」刑案情形即為已足,並不以所申告內容必構成犯罪行為為必要

▲ 只要「疑似」刑案,警方就能開立報案三聯單。(圖/記者林悅翻攝)

備案是什麼?

許多人為了保存證據,或暫時不想將事情鬧大,常常會說「我要去警局備案!」

那備案到底是什麼?其實「備案」,是指當事人前往警察機關陳述案情與過程後,由員警將當事人所述內容簡單摘要記載在工作紀錄簿上(類似工作日誌),原則上並不發生警察機關繼續追蹤偵辦,或因此開啟刑事訴訟程序的效果。因此「備案」在法律上,充其量僅能作為有曾經至警察機關「告知」案發事實的紀錄,並無法達到行使告訴權、追訴犯罪或中斷告訴權時效的效果。

 

▲ 「備案」並不會帶來讓警方偵辦案件的效果。圖為台南女大生性侵案梁嫌。(圖/記者林悅翻攝) 

若有「吃案」,會有什麼責任?

若有發生員警隱匿案件、知情不報之情形,就公務員懲戒責任部分,依前開《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只要經各級督察人員查實後,將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暨其他相關規定從重議處,並依法追究相關民、刑事責任。

故員警如因收受不正利益,而拒絕開立報案三聯單或拒絕偵辦之情形時,自屬收賄之瀆職行為;若因其他理由將原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報案資料隱匿不報,依法務部見解,將另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應當特別留意。

身為人民保母固然辛苦,但報案涉及人民權利的行使與救濟,影響層面相當管泛,建議民眾可優先利用110報案系統,留下通報紀錄,同時也應積極要求承辦員警確實填報三聯單,或要求具體說明無法開立之緣由,以便即時提出異議或行政程序救濟,或直接向政風、督察單位或其上級單位進行反應或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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