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登勝選》謝復生/選舉人團維持兩黨制 避免過度政治僵局

我們想讓你知道…選舉人團制壓縮小黨生存空間,使美國長期維持兩黨制,對避免過度的政治僵局起一定作用。

● 謝復生/美國南卡羅萊納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如眾所周知,美國總統、副總統是由選民在各州選出選舉人,再由選舉人投票選出。

各州選舉人人數,係依各州參、眾議員總數而定,再加上哥倫比亞特區的三張選舉人票,全國共535位選舉人。

而候選人必須在選舉人團中獲過半數票(即270)方能當選;否則,總統部分將送交衆議院,副總統則交由參議院投票決定。

▲ 在美國,只要獲得270張以上選舉人團票,即能當選總統。(圖/路透) 

在採用總統直選的國家,通過這樣一種間接選舉的方式,來產生總統、副總統,雖非絕無僅有,確也非常少見。

這是歷史的產物,是當初美國制憲代表們,為避免直選所可能導致的紛擾不安,也相信選舉人比一般選民可作出更睿智的抉擇,而制定出來的。(其實,當初,制憲代表們原傾向由國會選舉總統,後又改變主意,改由選舉人團選出。)

當然,這樣一種制度與當今民主潮流有些背離,也遭致不少批評;但要改變,談何容易。

▲ 川普2016年以306張選舉人票擊敗希拉蕊,但川普的普選票其實少於希拉蕤。(圖/路透社)

批評一:贏選民票卻輸大選 違多數決

批評之一,是選民票與選舉人票的比例,往往存有一些差異。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選民票的多數,與選舉人團所選出的總統、副總統,基本一致,這問題倒也不那麼嚴重。但若選民票較多的候選人,卻在選舉人團落敗,則明顯違反多數決(就選民而言)的原則。

這種選民票多竟輸了選舉的例子不多,但確有可能發生,遠者如1824、1876及1888,近者如2000與2016年的選舉,都出現這樣的情形。

其實,像這類選民票與選舉人票背離的狀況,並非選舉人團制度本身所造成的,而是各州推選選舉人的辦法,有以致之。

美國憲法對各州該如何選出選舉人,並無統一規定,而由各州自行決定。目前各州,除緬因州及內布拉斯加州外,都採用贏者全拿的制度,亦即,當某候選人在一個州裡獲得相對多數的選民票,即可贏得該州全部選舉人票。

在這樣一種制度下,一個候選人可能在某些州裡贏得遠超獲勝所需的選民票,卻在其他州小輸,結果他便可能在全國的選民票多,卻輸了選舉。

▲ 圖為紐約市民投票。(圖/路透)

他山之石:芬蘭「比例分配」制 

如果美國各州改變選舉人產生方式,結果就可能非常不同。

例如,芬蘭在1988年前,亦透過選舉人團選出總統,但候選人在各選舉區(相對於美國的州)所獲得的選舉人票係依其選票多寡,按比例分配,而非贏者全拿。

設若美國各州也採用比例分配,則在全國範圍内,選民票與選舉人票的比例便會非常接近,而較不致發生過分背離的情事。

即便各州都改用如緬因州及內布拉斯加州的所謂《國會選區法》(即將代表參、衆議員的選舉人,依州或衆議員選區分別計票),情況多少也會比較緩和。

▲ 川普11月2日晚間在關鍵搖擺州之一的威斯康辛州進行造勢活動。(圖/路透社)

批評二:競選活動過度集中「搖擺州」

選舉人團制度所招致的另一個批評,是候選人過度將競選活動集中於少數所謂搖擺州。

這是因爲若某些州是民主黨或共和黨的鐵票區,候選人就不必投注資源在這些州上,而只要專注於幾個搖擺州即可。

結果是,鐵票區無人聞問,而在搖擺州候選人則使出渾身解數,做出各式各樣的承諾,對國家政策,難免造成一些扭曲。

那麼,這種選舉人團的制度,有可能改變嗎?答案是,非常不容易。

舉個簡單的例子。加州是美國最大的州,共有55張選舉人票。而這個州是民主黨的鐵票區,可以想見,要民主黨改變贏者全拿制度,將一部分(即便是很小的一部分)選舉人票分給共和黨,簡直不可思議。許多其他州亦同。

因此,除非各州一起行動,否則,期望某些州做出「善擧」,幾乎是緣木求魚。

選舉人團制:維繫兩黨制 避免政治僵局

話説回來,這個制度是否一無可取?那倒未必。

因為美國採用總統制,選民投票分別選出總統及參、衆議員,因此,總統及參、衆議院由不同政黨控制(所謂分立政府)的情況,難免發生。在對立嚴重的情況下,常導致政治僵局。由於美國是兩黨制,分立政府雖會發生,但同一政黨同時控制白宮及國會的情形,也會出現。

設若美國是多黨制(如多拉丁美洲國家採行總統制,卻又出現多黨,甚至極端多黨),則政治僵局將成常態。

美國之所以擁有兩黨制,與總統及參、衆議員選舉基本上都採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有關。(若單就選民票言,總統選制亦係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譬如,1992年,由於有一個强力的第三黨候選人裴洛,柯林頓雖僅獲得43%的選票,但卻囊括了370張選舉人票,因而贏得大選。)

更且,總統選舉所採行的選舉人團制度,更極度壓縮了小黨的生存空間,使美國能長期維持兩黨制。對避免過度的政治僵局,起了一定的作用。

當然,溫和多黨並非壞事。在内閣制,甚至是可欲的。但在總統制下,則未必。

所以,從這個角度講,選舉人團的制度並非一無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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