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厚之/《跟騷法》火速通過伸張正義? 還是另有政治盤算?

我們想讓你知道…行政院光速打臉自己,火速通過跟騷法草案,然而內容包山包海、定義模糊,引起各界熱議。究竟政府是為了伸張正義通過草案,還是另有打算...?

● 單厚之/資深媒體人

屏東日前發生通訊行女員工遭假車禍擄殺悲劇,社會上要求制訂《跟蹤騷擾法》的聲音再起。行政院院會22日火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訂8種跟蹤、騷擾樣態,違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消息一傳出後,PTT鄉民卻齊聲哀嚎是「肥宅悲歌」,擔心將來動輒觸法。

▲跟騷法草案甫出,就在PTT上引起熱烈討論。(圖/翻攝自PTT)

立法院跟民間要求《跟蹤騷擾法》由來已久,遲遲無法完成立法的主因,一是跟蹤、騷擾要到什麼程度才需要公權力介入,各方有不同的見解;二是究竟該由法院、檢方、還是警方負責,三方都有不同的想法。

10天前,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才說,此案因為民團與警方的認知落差太大,需要跨部會協調整合,本會期恐有困難,最快要下會期才能提出。沒想到,短短10天之後,行政院院會就火速通過此案。

▲行政院火速通過跟騷法草案,圖為警政署長陳家欽。(圖/記者屠惠剛攝)

行政院最近接連發生太魯閣號事故、丁怡銘回鍋案、丁怡銘嗆立法院長辦公室,引發朝野立委的強烈批評。行政院院會今天火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以及被稱為「李義祥條款」的《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擺明是為了轉移社會的焦點

草案明訂的8種跟蹤、騷擾樣態,新聞媒體已經相當的報導,就不在此贅述。條文中明訂要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才會觸法,所以無關性與性別的跟蹤騷擾行為,例如傳長輩圖、肉搜、狗仔跟監之類的行為,並不在此法規範的範圍之內。

但鄉民之所以如此關注,甚至直指是「肥宅悲歌」,實因法中列舉的八種行為包山包海,且定義模糊。舉例而言,條文中有「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以往鄉民常在PTT表特版「神」人,算不算網際網路的干擾,會不會觸法?

▲跟騷行為態樣。(圖/內政部提供)

而情竇初開的年輕男女,在暗戀、曖昧到交往之間的過程,又有多少可能因此遊走在法律邊?還是追求失敗就違法、成功就合法,然後又回到「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的邏輯?

院版草案中規定,當事人受到跟蹤騷擾後向警方報案,警方調查認為確有跟蹤騷擾之犯罪嫌疑,應該「書面警告」行為人,必要時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在書面告誡兩年內如果還有跟蹤騷擾的行為,被害人才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以屏東的案例來看,即便當時就有這個法令,恐怕也難以阻止悲劇發生。

▲以屏東的案例來看,《跟騷法》似乎也難防悲劇發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事實上,行政院在107年4月、賴清德擔任行政院長時,就曾經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的說明、騷擾定義都與這次的院版大致相同,但賴清德時代的院版顯然比蘇貞昌版更積極、細緻一些。

在賴清德的院版中明訂,警察機關於被害人報案後,必須於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而新的院版沒有調查時限。舊院版明訂被害人可以要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在場陳述意見,新的院版也沒有相關的文字。舊院版在警察機關認定糾纏行為時,就可以處1萬到10萬的罰鍰,如今的院版也沒有。

如果對比新舊院版可以發現,警察從調查到裁處的權限,在新版中大幅縮減,幾乎只剩下「書面告誡」的角色。被害人在拿到法院保護令之前,所受到的保護極為有限而空泛。而從嫌犯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舊草案對不服警方警告、裁處有明確抗告的規定;而新院版則沒有相關的規定。

行政院火速通過草案的目的,原本就是為了轉移政治焦點。無論從任何角度來看,都很難說是一部進步、有效的法案。在未來審查中,行政院恐怕要一一解釋,新舊版本的立法旨意、精神、對被害人的保護,為何會有如此大的落差。

▲新版跟騷法是否能有效保護受害者,還有待觀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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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厚之專欄

單厚之專欄 單厚之

資深媒體人,曾任職中時、聯合、蘋果、壹周刊、三立新聞網、明日報、TVBS周刊...等多家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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