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沃牆/拜登祭出反壟斷 劍指四大科技巨頭

我們想讓你知道…然而,隨著市場經營型態的演變,當前的壟斷行為將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市場控制之爭,而是要搶奪對消費者資訊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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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Amazon)、蘋果(Apple)、臉書(Facebook)和Google,四大科技巨頭深深影響全球。(圖/路透)

● 李沃牆/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

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於7月9日簽署行政命令,矛頭指向包括科技巨頭在內的大企業,意在限縮其勢力、打擊反競爭行為並促進市場競爭。拜登一錘定音,要求加強落實既有的反托辣斯法,未來可能會嚴加審核企業合併與收購案,抑制亞馬遜(Amazon)、蘋果(Apple)、臉書(Facebook)和Google等科技巨人勢力進一步坐大。

在此行政命令簽署之前,美國聯邦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之下的反壟斷小組已於去(2020)年10月發表一份400多頁報告,指責這四大科技巨頭透過「致命性的併購」重創對手,在市場競爭當中濫用權力,球員兼裁判,破壞市場的公平競爭」。

拜登認為:「資本主義若缺乏競爭,就不是資本主義,而是剝削。」,因而決意簽署行政命令,劍指科技巨頭,但此舉是否會引發利益團體的阻力?為何全球三大經濟體都對科技巨頭祭出反壟斷?企業經營型態丕變,反壟斷法規是否跟著調整?

反壟斷規範市場行為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效率

有道是「強者生、弱者亡;智者興、愚者衰」、「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一旦企業大到足以控制價格,壟斷市場,破壞市場競爭原則,予取予求時,其經營利潤可倍增,但卻導致小企業及困苦的底層工人難以生存,造成經濟無效率。

因此,透過規範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以達成促進或維持市場競爭之目標的競爭法便因應而生。在歐美稱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在中國大陸與俄羅斯稱為反壟斷法,在臺灣稱為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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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將組成任務小組,針對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等數位平台進行產業經營概況調查,調查結果將作為是否立案調查的前哨評估。(圖/翻攝自Facebook/管碧玲)

值得一提的是,1890年,全球第一部反壟斷法「休曼反壟斷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誕生,此法要求美國聯邦政府有責任去調查並且起訴,有托拉斯行為的公司與組織。

但長期以來,美國無論民主黨或共和黨對於大公司的反壟斷高唱雲霄,但處理態度似乎有點放任。尤其,歐巴馬政府時代,反托拉斯執法力道薄弱,以致大公司併購案件創歷年新高,獨占力指數愈來愈高。而在川普政府任內,諸多法規鬆綁,致令科技巨頭在市值或影響力不斷擴張,引發不少企業反彈。

臺灣於1991年2月4日公布《公平交易法》,隨即成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規第一章第一條即說明,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全球三大經濟體 同步劍指科技巨頭

美國、中國大陸及歐盟等全球三大經濟體不時會祭出反壟斷調查,特別是針對科技巨頭下手。1980年代是個人電腦萌芽時代,互聯網尚未問世,微軟(Microsoft)成為全球最大的軟體廠商,掌握9成以上的個人電腦操作系統市場。

1989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著手對微軟展開調查。歷時三年的調查得出結論,微軟將操作系統與應用軟體捆綁銷售,並在操作系統中故意設置隱瞞代碼、妨礙競爭對手應用程序運行。

緊接著,美國司法部於1994年7月對微軟提起反壟斷訴訟,指控微軟與電腦製造商簽訂排他性和反競爭性的授權協議,阻止電腦製造商使用微軟競爭對手的操作系統。

官司歷經10年才達成妥協,微軟雖避免了分拆的命運,但卻繳納了巨額的和解費用。此外,美國司法部曾於去(2020)年10月對互聯網科技巨頭Google提出反壟斷訴訟,原因是Google為世界上最大的互聯網搜索引擎公司,市值逾一兆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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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Microsoft)曾被美國司法部提起反壟斷訴訟。(圖/路透社)

美國人近9成使用Google搜索,但Google卻用反競爭手法維持和擴展自己在搜索和搜索廣告方面的壟斷地位。如簽訂排他性協議、禁止預裝任何競爭性搜索服務、向廣告商收取壟斷價格;消費者則被迫接受Google的政策、隱私保護和對個人數據的使用。

中國大陸互聯網發展與美國不相上下,2020年底召開的中共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會中拍板2021年八大重點任務。包括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增強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能力、堅持擴大內需這個戰略基點、全面推進改革開放、解決好種子和耕地問題、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解決好大城市住房問題,以及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其中,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成為焦點;主因是大型科技公司(如阿里巴巴等科技巨頭)往往利用數據壟斷優勢,阻礙公平競爭;這些互聯網企業打著科技創新名號,在平台經濟開疆闢土,獲取超額收益等新問題已非傳統反壟斷法所能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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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曾因違反「反壟斷」而遭到中國政府開罰 。(圖/路透社)

平台經濟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或是巨頭企業的合併後,對市場單邊或協調提高價格的行銷。大陸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期對阿里巴巴、騰訊及順豐三巨頭旗下公司違反「反壟斷」開罰。阿里巴巴被罰182億元人民幣,這是中國大陸《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最大的罰金,為全球反壟斷監管又立了一座里程碑。

這種公開向互聯網企業、平台經濟發出嚴重警告,似乎有殺雞儆猴之意。而歐洲國家對於幾大互聯網科技巨頭也毫不手軟,如英特爾(Intel)曾因為為PC廠商提供回扣,排擠AMD的晶片,被歐盟兩次開出天價罰單。

壟斷行為不斷演變 法規應勢隨時轉

不可否認,企業進行合法購併擴大規模實無可厚非,然過度集中的壟斷勢力造成漲價或者打壓競爭對手,形成不公平競爭。然而,隨著市場經營型態的演變,當前的壟斷行為將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市場控制之爭,而是要搶奪對消費者資訊的掌控。

在互聯網盛行及大數據發展下,這些科技巨頭並非只販售商品,而是對所有消費者的資訊瞭若指掌,比其他競爭對手更準確地預測消費行為,掌握極大商機,形成不公平競爭,甚至危及國家安全。

準此以觀,法律若不勢隨時轉,面對Amazon 、Apple、Facebook、Google等富可敵國的互聯網科技巨頭,最多也只是罰錢了事,所謂的反壟斷恐怕也是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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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沃牆專欄

李沃牆專欄 李沃牆

現任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專任教授及兩岸金融中心副主任,亦為富華創投及兆豐第一創投董事、品豐投顧榮譽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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